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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为规范项目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及时地报告、调查和协调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项目部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二条事故信息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概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范围及发展趋势等现场情况;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发生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三条项目部按事故报告时间要求,在事故发生初期、应急处置结束后,分别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进行事故首报和终报在事故首报或事故终报信息后出现新情况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进行事故续报第四条项目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类别、等级,确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类别及应急响应等级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条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安全、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管理部、工会和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八条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管理部、工会、事故单位等人员,会同事故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检察院、工会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现场处理第九条事故调查事项包括
(一)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状况;严重程度和性质;事故发生的经过;安全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事故隐患存在的时间及防止该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其它引起事故发生的因素,事故经济损失等
(二)在调查中要注意收集事故现场的物证材料和人证材料,物证材料包括致害物、起因物以及它们的破损零部件、碎片、残留物等收集的物件应保证原样,妥善保管人证材料要求对事故过程有较全面准确的叙述,不能有推断和猜想
(三)重伤和死亡事故,还应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反映事故现场的位置、范围,与事故有关的重要物体、痕迹、起因物、致害物和受伤人员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等,并且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录像第十条在事故调查基础上,要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项内容;必要时,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相关物品技术鉴定的方式进行深入的技术分析,从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因素分析可参见《常见事故原因因素分析参照表》
(一)直接原因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导致能量失控的直接因素
(二)间接原因是指导致事故直接原因产生或存在的因素主要表现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中存在问题;作业现场环境不良等
(三)管理原因是指由于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主要表现未建立组织机构或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清,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员工不具备上岗条件、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等第十一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事故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的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事故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第十二条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认为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确定为领导责任者
(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
(2)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作业人员上岗的;
(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的;
(5)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6)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产品的;
(7)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8)事故发生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
(10)有其他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四)确定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
(五)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合理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第十三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第十四条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多少,影响程度等情况,对有关责任者建议给予处罚,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形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职工伤亡事故,如果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延误报告的情况,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除责成补报外,责任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教育广大职工引以为戒,强化安全意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第十七条轻伤事故处理一般不超过一周时间,重伤、死亡事故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第十九条事故结案后应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存事故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信息快报;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
(三)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附件;
(四)现场勘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人位置图、有关摄影、录像等);
(五)伤亡人员名单、有关部门诊断书及相关证明;
(六)调查取证、询问笔录或有关部门技术鉴定书;
(七)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或纪要;(A)政府部门事故处理批复或结案通知;
(九)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包括事故处理通报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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