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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板(汇总篇)13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础,它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规定工作流程这些规章制度范文是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的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b9667-1996《游泳场所卫g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
0.3—
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lO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一一强制浸脚消毒一一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
0.3—
0.5mg/l之间;ph值在
6.5一
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o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o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严格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和监测工作
4、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凡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疾病者,及时调离未能取得健康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上岗人员未经体检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工作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加强卫生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换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上客一换一消毒消毒换洗台帐齐全
8、建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按照要求及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
9、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在园长领导下,保健教师每天定时深入厨房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和营养工作
3、非有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4、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房屋、大型玩具、体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定期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教师要严格按一日生活作息与要求来组织幼儿活动,并能做到活动有序,注意稳定幼儿的情绪,以免幼儿情绪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师要切实作好晨午检工作,严禁幼儿把危险物品带到园内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情况
7、户外活动时,每班必须有两位教师负责,活动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幼儿服装是否安全活动要安排有序,不允许幼儿单独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儿的举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活动前后及时清点幼儿人数
9、幼儿园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进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诉幼儿不玩火、电线、插座等,并教给幼儿一些自我保护方法,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10、为预防幼儿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幼儿吃的药品必须由教师妥善保管,服用时要仔细核对姓名
11、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值班教师守侯;户外活动时要关好大门,时刻注意不让幼儿单独离开幼儿园
1、厨房内部布局合理,生进熟出一条龙,沿脚缸加盖,及时清理
2、主副食品库通风,物品摆放整齐,各种原料缸加盖有标记,粮食要下垫离墙,米面、调味品等库存不超过30天,有防蝇和除害措施
3、厨房、饭厅内外环境整洁、灶面、操作台、幼儿饭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扫,每周大扫
1、生熟食品严格验收和记录,餐餐菜肴留样48小时,不得给幼儿食用霉变、虫蛀、油蛇、发馍和过期的食物
2、食品现购现烧现吃,不给幼儿吃隔夜饭菜及外买熟食
3、餐具、饮水用具无油迹,无积水,专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确
4、生、熟器具严格分开,有明显区别标志
5、熟食间卫生要求1熟食间专用,专人负责,进入熟食间必须“三白”,专衣、专鞋专用,非熟食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2烧好的饭菜、汤、点心等,消毒过的餐具要及时放进熟食间存放生食、杂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间3熟食间备有专用水斗,清洁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结束要进行消毒清洁工作,不得出现采样阳性4熟食间发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员要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发放餐具饭菜点心等做到盛器上加盖或加罩,并及时关好熟食间门窗5熟食间台、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结束后用紫外线消毒记录
6、冰箱要专人负责,定期清洗,霜薄气足,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过15天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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