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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教学课件第一章英国宪法概述什么是宪法?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分配和运行的根本规则体系,为政府权力设定界限,同时保障公民英国宪法的独特之处基本权利它确立了国家机构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与大多数国家不同,英国没有单一的成文宪法文件,而是由一系列历史文献、成文法、•非成文宪法,没有单一文件判例法、宪法惯例和学术著作共同构成•源自多种法律来源与历史传统•灵活性与稳定性并存英国宪法的功能确定权力分配与政府结构保障公民权利规定国家权力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通过《人权法案》等法律文件,保障公系统之间的分配,确立议会、内阁、法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如言论自由、集院等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相互关系会自由、公平审判权等规范政府行为与权力限制为政府行为设定界限,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对议会和选民负责成文宪法与非成文宪法的区别成文宪法非成文宪法•以单一文件形式存在(如美国宪法)•多源汇集,包括法律、习惯、判例等•修改程序严格,通常需要特殊多数•修改相对灵活,可通过普通立法程序•明确列举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权力和权利分散在不同法律文件中•通常由制宪会议或特别机构制定•通过历史演进逐渐形成•相对静态,修改频率较低•动态发展,可随社会需求调整•例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例如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等传统与现代的宪法融合英国宪法体系将千年历史传统与现代民主制度巧妙结合,形成了独特的政治文化和制度智慧英国宪法不是由一时设计出来的,而是一个民族数百年经验的结晶——埃德蒙·伯克宪法的合法性与主权议会主权原则司法审查限制历史演进英国宪法的核心原则是议会主权,意味与美国等国家不同,英国法院不能通过议会主权原则通过历史斗争确立,特别着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可以制定、修司法审查宣布议会法律违宪法院只能是17世纪的光荣革命后,王权被限改或废除任何法律,没有任何法律或机解释法律,但不能推翻议会立法,这体制,议会权力得到加强,为现代宪政体构能够限制议会的立法权现了议会至上的原则系奠定基础宪法的适应性灵活应对社会变革•议会可通过普通立法程序修改宪法规则•宪法惯例可随时代需求逐渐调整•司法解释可赋予古老规则新的含义重大变革的正当性•重要宪法改革通常通过全民公投确认•例如1975年欧共体公投英国宪法没有特殊的修改程序,普通立法程序即可改变宪•2011年选举制度改革公投法内容,这使它能够灵活应对社会变革•2016年脱欧公投第二章英国宪法的主要来源宪法性文件《大宪章》Magna Carta11215年由约翰王签署,限制王权,保障贵族权利虽然原始内容大部分已失效,但其精神奠定了法律高于君主的原则,为现代宪政制度奠定基础2《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Right1628年,限制国王征税权,禁止未经法律程序的监禁,限制军法在平民中的适用《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Act31679年,确立了防止非法拘留的程序,是现代人身自由保障的重要来源4《权利法案》Bill ofRights1689年,确立了议会主权,限制王权,保障选举自由和议会言论自由,禁止未经议会同意征税等《议会法》Parliament Acts51911年和1949年,规定了上下议院的权力关系,限制上议院对财政法案和普通法案的阻止权习惯法与普通法司法判例的宪法意义法院在宪法发展中的作用英国法院的判决,特别是高等法院的判决,通过解释立法和确立法律原•解释议会立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则,形成了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普通法原则,如国家行为合法性原则著名案例如恩特克公司诉卡灵顿案1969确立了部长责任原则,麦克利•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安诉内政大臣案2011重申了司法独立原则•解决宪法惯例与成文法冲突•确保《人权法案》得到有效实施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指那些不成文但被普遍遵守的政治规则,它们通过长期实践形成,虽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具有约束作用首相任命内阁集体负责制君主任命能够在下议院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为首相,这一惯例没内阁成员必须在公开场合支持政府政策,即使私下可能反对;如不能有明确写入任何法律,但被严格遵守接受,应该辞职君主御准议会解散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予以批准是形式上的程序,自1707年以来,没传统上首相有权建议君主解散议会,但2011年《固定任期议会法》后有君主拒绝给予御准这一惯例被法律化,直到2022年被废除又回到惯例状态宪法惯例的特点是灵活可变,能够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而调整,但同时也因缺乏法律强制力而存在不确定性议会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是英国宪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可以通过普通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具有宪法意义的规则《人权法案》《苏格兰法》19981998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英国法律,使公民可在国内法院主张公约权利,法建立苏格兰议会和政府,将部分立法权下放,实现权力分散化,类似法院可宣布法律与公约不符律还有《威尔士政府法》和《北爱尔兰法》《宪法改革法》《欧盟脱离法》20052018建立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上议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加强司将欧盟法转化为国内法,确保英国脱欧后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同时废除法独立性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这些现代立法显著改变了英国的宪政结构,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和政治需求的变化,体现了英国宪法渐进式发展的特点宪法的历史根基没有人可以在法律之外被捕、被监禁或被剥夺财产、被流放或以任何方式被毁灭...我们将不会拒绝任何人的正义与权利——《大宪章》Magna Carta第39条,1215年这份800多年前的文件奠定了法治精神的基础,是英国宪法传统的重要起点,其理念至今仍影响着现代宪政实践司法解释与宪法监督司法审查的界限不符合声明与美国等国家不同,英国最高法院无权废除议会法律,体现了议会主权原则然而,法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影响根据《人权法案》,最高法院可以发布不符合声明,表明某法律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符,宪法规则的适用但•解释立法原意,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不影响法律效力•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议会授权•只是向议会施加政治压力•判断法律是否符合《人权法案》•议会可以选择修改或维持原法律•要求政府重新考虑可能违反人权的决定第三章英国政治体制中的宪法实践剖析英国宪法原则如何在现实政治运作中得到体现,塑造现代英国政治体系议会主权原则详解议会有权做任何事情,除了把男人变成女人,把女人变成男人——德·洛姆爵士,18世纪法学家无限立法权法律至上不受前人约束议会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任何法律,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国内法的最高形式,法院现任议会不受前任议会决定的约束,不存在宪法性法律,无需特殊程序议会今天通过必须适用,不能以任何理由否定其效力行不可更改的基本法每届议会都拥有与前的法律可以推翻昨天的决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受议会法律约束届相同的立法权力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基石,但近年来受到了一些挑战,如欧盟法的优先适用(脱欧前)、权力下放给地方议会,以及《人权法案》的实施等,这些因素促使学者重新思考这一原则的现代含义君主立宪制君主的宪法地位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是国家元首,但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现代君主制具有以下特点•君主是国家和政府的象征,代表国家统一•拥有正式的国家元首权力,如任命首相、批准法律•但实权由民选政府掌握,君主必须按政府建议行事•君主统治但不治理的原则•君主享有三项基本权利被告知、鼓励和警告君主权力•御准权(Royal Assent)•任命权(首相、部长、法官等)•解散议会权(按首相建议)•军队最高统帅•荣誉授予权内阁制政府首相权力内阁组成首相是政府首脑,由多数党领袖担任,拥有任由约20-25名高级部长组成,通常是执政党资命和解除内阁成员的权力,决定政府政策方深议员,负责制定重大政策和协调各部门工向,主持内阁会议作议会责任制集体责任制政府对议会负责,必须回应议会质询,政策需内阁成员必须公开支持政府政策,即使私下有获议会多数支持,失去信任投票将导致政府倒异议;如不能接受,应辞职确保政府对外一台致内阁制政府是英国宪法的核心运作机制,它将行政权与立法权紧密结合,确保政府对议会负责,同时又通过党纪保证政府政策的有效实施与总统制不同,英国的权力分立不是严格的机构分离,而是通过不同原则和程序实现制衡议会结构上议院下议院House ofLords Houseof Commons上议院成员主要由以下几类组成下议院由650名经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世袭贵族(自1999年改革后仅保留92名)•通过简单多数选举制在选区直接选举•一生贵族(由君主根据首相建议任命的终身议员)•任期最长5年(除非提前解散)•教会议员(英国国教高级神职人员)•通常由单一政党或联合政府控制多数席位•法官议员(2009年前最高法院成立前)职能职能•提出和通过法案•审议和修改法案•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可延迟但不能最终阻止法案通过•质询政府政策和行为•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贡献•可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政府下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主导力量,拥有最终的财政决定权和立法权根据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上议院对普通法案的否决权被限制为最多一年的延迟权,对财政法案则无否决权立法流程第一读1法案正式提交议会,宣读标题,印刷分发给议员,无实质性辩论2第二读辩论法案一般原则和目的,通过投票决定是否继续立法程序这是首次实质性辩论阶段委员会阶段3详细审查法案条款,提出并讨论修正案可在全院委员会或特别公共法案委员会进行4报告阶段全院审议委员会修改后的法案,可进一步提出修正案第三读5最终辩论和投票,通常只讨论法案整体,很少提出修正案6另一院审议法案送至另一院(上议院或下议院)重复以上程序两院分歧通过妥协或《议会法》解决御准7君主正式批准法案,使其成为法律自1707年以来,从未拒绝过御准这一流程体现了英国宪法中的审慎立法传统,通过多重审议确保法律的质量和民主合法性民主监督与权力制衡英国议会辩论制度是民主监督的核心机制,在野党的质询和挑战确保政府决策受到严格审查,防止权力滥用议会不仅是立法机构,更是国家的大辩论厅,是民族意志的表达者司法体系与宪法法院结构•最高法院-终审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和刑事上诉•高等法院-重要民事案件•王座法院-重要刑事案件•郡法院和地方法院-一般案件司法功能•解释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法律符合《人权法案》•发展普通法原则2009年,英国最高法院成立,取代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成为最高上诉法院,加强了司法独立性地方权力下放()Devolution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英国实施了大规模的权力下放改革,将一些立法和行政权力从中央政府转移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地方政府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1998年建立苏格兰议会•1998年建立威尔士议会•1998年《贝尔法斯特协议》后建立•拥有广泛的立法权力•最初仅有次级立法权•拥有有限立法权•可制定教育、医疗、司法等领域法律•2011年后获得更多立法权•实行权力共享制政府•有有限的税收权•主要负责卫生、教育等领域•经历过多次暂停和恢复权力下放是英国宪法近年来最重要的变革之一,它改变了传统的中央集权模式,增强了地方自治,但也带来了宪法复杂性和潜在的分离风险三线鞭制度三线鞭(Three-line Whip)制度是英国议会党派纪律的核心机制,确保议员按照党的立场投票,维持政府在议会中的稳定多数党鞭职能•确保议员出席关键投票•传达党的立场和投票要求•监督议员的投票行为•处理违反党纪的情况鞭令等级•一线鞭建议性投票指示•二线鞭强烈建议遵守宪法意义•三线鞭必须遵守,违反可能被开除党籍党鞭制度虽然不是正式的宪法安排,但对英国议会制政府的运作至关重要•确保政府政策得到实施•维持政府在议会中的稳定•加强行政-立法关系这一制度体现了英国宪法中党派政治与议会制度的紧密结合,是内阁制政府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议会主权与国际法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深入,英国宪法传统中的议会主权原则与国际法义务之间产生了复杂互动传统原则欧盟法影响英国法律优先于国际条约,国际条约需通过议会立法转化为国内法才具1972-2020年间,欧盟法在英国具有优先效力,英国法院可不适用与欧有法律效力法院只适用已转化的国际法盟法冲突的国内法这是对议会主权的重大限制人权公约脱欧后新格局1998年《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国内法,法院可宣布法律与脱欧后,英国恢复了完全的立法自主权,但仍受国际条约义务约束,如公约不符,但不能废除法律,最终决定权仍在议会WTO规则、气候协议等国际法对国内政策的影响仍然存在这种复杂关系反映了现代国际环境中议会主权原则的演变,英国虽然维护立法独立性,但也必须考虑国际法律框架和合作义务宪法改革与争议成文宪法辩论近年来的改革英国是否应该采用成文宪法是长期存在的争议支持观点•增强法律确定性和透明度•更好保障基本权利•明确权力边界,防止滥用•适应现代民主需求反对观点•丧失传统灵活性•可能导致司法政治化•现有体系运作良好•缺乏制宪的政治共识•2005年《宪法改革法》•建立独立的最高法院•改革上议院任命程序•增强司法独立性其他重要改革•选举制度改革争议•上议院进一步民主化•地方权力下放的深化•《人权法案》的未来典型案例分析2004年反恐法案与人权法案冲突苏格兰独立公投(2014年)案例背景2004年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当时的最高上诉法院)审理了关于案例背景2012年,英国政府与苏格兰政府签署《爱丁堡协议》,授权苏《2001年反恐、犯罪和安全法》合法性的案件格兰举行独立公投争议焦点该法允许无限期拘留外国恐怖嫌疑人而不经审判,被认为违反宪法安排通过《苏格兰公投令》,临时将举行公投的权力下放给苏格兰了《人权法案》中的人身自由权和非歧视原则议会,展示了英国宪法的灵活性判决结果法院发布了不符合声明,认定该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结果影响55%的选民选择留在英国,但引发进一步权力下放承诺符宪法意义展示了英国和平解决分离主义挑战的能力,以及宪法框架对重宪法意义政府被迫修改法律,表明即使在反恐背景下,法院也能有效监大政治问题的适应性督议会立法,保障基本权利这些案例体现了英国宪法在实际运作中的复杂性和适应性,展示了法院、议会和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宪法原则如何应对现实挑战课堂互动英国宪法的优势与挑战英国宪法的优势面临的挑战灵活适应性法律不确定性能够通过普通立法程序适应社会变化,无需复杂修宪程序缺乏单一文件导致内容难以确定,公民难以全面了解宪法规则历史连续性权利保障有限体现了政治制度的渐进发展,避免了激进变革带来的不稳定无法对抗议会立法的基本权利,理论上权利可被立法改变政治实用性权力集中注重实际运作而非理论完美,能够应对实际政治问题行政与立法权紧密结合,缺乏美国式的严格分权制衡讨论问题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英国是否应该制定成文宪法?为什么?
2.议会主权原则与权利保障之间如何平衡?
3.哪些方面的宪法改革是当前英国最需要的?理解英国宪法的独特价值英国宪法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持续运作的宪政体系之一,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稳定与变革的平衡它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形式的完美,而在于实质的有效通过学习英国宪法,我们不仅了解了一个独特的政治制度,更领略了一种政治智慧•渐进改革而非激进变革•实践经验重于理论设计•尊重传统同时适应现代需求•制度变革与价值延续的平衡无论英国宪法未来如何发展,它都将继续启发我们思考宪法的本质宪法不仅是文字规则,更是活的传统和实践,是一个民族政治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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