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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板优秀篇21无论是企业、学校还是国家,都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方法,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一一强制浸脚消毒一一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
0.3—
0.5mg/l之间;ph值在
6.5一
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b9667-1996《游泳场所卫g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
0.3—
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lO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严格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和监测工作
4、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凡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疾病者,及时调离未能取得健康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上岗人员未经体检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工作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加强卫生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换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上客一换一消毒消毒换洗台帐齐全
8、建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按照要求及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
9、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四、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顶应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网工作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理发店、美容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5、美容美发场所从来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6、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7、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8、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下列项目相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成;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力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链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1)务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毒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毒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池,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毒和空气通风等工作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阕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傲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
5、候车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座椅、墙面、玻璃、壁灯干净无尘
6、候车室内的卫生间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必须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必须干净无尘
7、候车室内禁止吸烟,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和专门吸烟室吸烟室应安装独立的通排风装置,并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清洁
8、候车室内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记录完整,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9、候车室须有固定卫生宣传栏,利用电视、广播定时向旅客播放卫生知识,并要做到有资料和记录
10、候车厅三防设施完善,做到候车厅基本无蝇
11、停车场设置车辆清洗台,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
12、场所内配备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做到垃圾无满溢、无渗漏、日产日清;垃圾容器每天消毒,垃圾储运密闭化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搞好校园公共场所卫生,使全校师生在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中工作和学习,使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班负责自己教室及门前走廊卫生,由学生轮流打扫卫生
三、教师办公室由本办公室老师轮流打扫卫生实验室、图书室、微机房、语音室、食堂等由各管理人员负责卫生
四、校园内绿地、道路、走廊、厕所、场地的卫生,划分为若干小区,由各班负责一个小区的卫生每学期轮换一次
五、各班要安排卫生值日,对本班教室及走廊公共场所、卫生包干区,实行每天二次小扫,周未大扫除周末大扫除要抹洗走廊腰墙、窗
六、各办公室要安排卫生值日,对本办公室地面每天进行洒水、清扫各教师要时时清理自己的办公桌面,做到桌面整洁、无尘实验室、图书室、微机房、语音室等要做到定期清扫,做到地面、桌面清洁无尘
七、全体师生都要做到“四不准”,以净化校园“四不准”是指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字纸不准抽烟,不准涂画和污损墙壁门窗
八、各办公室卫生每周由学校办公室进行检查评比各班教室和包干区由值周班级或行政值周教师每天检查,笔录评分情况;周末按年级,由年级组长组织各班劳动委员,进行周末卫生检查并每日公布检查评比结果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建好工作台帐
3、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7、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8、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
0.3—
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2.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珞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1.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2.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4.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5.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禁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制作、分装化妆品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O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O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0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0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O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在园长领导下,保健教师每天定时深入厨房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和营养工作
3、非有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4、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房屋、大型玩具、体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定期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教师要严格按一日生活作息与要求来组织幼儿活动,并能做到活动有序,注意稳定幼儿的情绪,以免幼儿情绪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师要切实作好晨午检工作,严禁幼儿把危险物品带到园内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情况
7、户外活动时,每班必须有两位教师负责,活动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幼儿服装是否安全活动要安排有序,不允许幼儿单独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儿的举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活动前后及时清点幼儿人数
9、幼儿园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进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诉幼儿不玩火、电线、插座等,并教给幼儿一些自我保护方法,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10、为预防幼儿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幼儿吃的药品必须由教师妥善保管,服用时要仔细核对姓名
11、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值班教师守侯;户外活动时要关好大门,时刻注意不让幼儿单独离开幼儿园
1、厨房内部布局合理,生进熟出一条龙,沿脚缸加盖,及时清理
2、主副食品库通风,物品摆放整齐,各种原料缸加盖有标记,粮食要下垫离墙,米面、调味品等库存不超过30天,有防蝇和除害措施
3、厨房、饭厅内外环境整洁、灶面、操作台、幼儿饭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扫,每周大扫
1、生熟食品严格验收和记录,餐餐菜肴留样48小时,不得给幼儿食用霉变、虫蛀、油蛇、发馍和过期的食物
2、食品现购现烧现吃,不给幼儿吃隔夜饭菜及外买熟食
3、餐具、饮水用具无油迹,无积水,专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确
4、生、熟器具严格分开,有明显区别标志
5、熟食间卫生要求1熟食间专用,专人负责,进入熟食间必须“三白”,专衣、专鞋专用,非熟食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2烧好的饭菜、汤、点心等,消毒过的餐具要及时放进熟食间存放生食、杂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间3熟食间备有专用水斗,清洁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结束要进行消毒清洁工作,不得出现采样阳性4熟食间发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员要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发放餐具饭菜点心等做到盛器上加盖或加罩,并及时关好熟食间门窗5熟食间台、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结束后用紫外线消毒记录
6、冰箱要专人负责,定期清洗,霜薄气足,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过15天参考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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