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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新疆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红线意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分级考核、奖惩分明”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以责为主,惩教相结合的原则;在事故处理上,坚持“四不放过”原则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在同一事件中,对个人的经济扣罚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对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扣罚参照如下标准:
1.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2.警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3.记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4.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5.降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6.撤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对事故发生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按照严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组织抢救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未按照要求分管安环部门的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监机构(或未配齐安监人员)、安监人员待遇不符合规定的
(五)隐患或问题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的
(六)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事故的
(七)事故教训吸取不到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近5年内通报过的同类型事故的
(八)落实集团公司和新疆公司反复强调和明令禁止行为不力,导致事故的
(九)重要时段、重要节点发生影响新疆公司、集团公司形象的事故事件
(十)发生供热事故
(十一)新疆公司或上级认为事故性质严重应该从重处罚的第三十六条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严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第三十七条在各级政府、集团公司或新疆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被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约谈,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配合上级公司工作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
(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对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该整改未整改的
(四)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现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现象多发的第三十八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第三十九条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条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十一条对集团公司、新疆公司在各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每项考核企业10万元,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
0.5万元,考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总监各1万元,同时分管副总经理在新疆公司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例会上做检讨,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由主要负责人做检讨对于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基层企业按照相关制度和“四不放过”等要求落实违反禁令的本企业正式员工至少待岗一个月,“两外”人员立即清退第四十二条在各项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每项考核企业10万元十三条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相关安全Ui环保专项目标,每项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各1万元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每项考核企业1万元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一)公司安排的重点工作开展不力
(二)落实集团公司和新疆公司反复强调或明令禁止行为不力
(三)“四不两直”检查发现现场存在严重违章
(四)各项已闭环的问题经新疆公司复查不合格或者同一问题重复发生
(五)企业未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企业复查时发现十五条发生事故,根据事故(事件)性质,执行U!
(六)重大事项漏报、瞒报或迟报十六条每年年底,按照企业当年安全环保考核总U!新疆公司“说清楚”、“事故检讨”和约谈制度额(不包括事故事件和禁令的考核)的5%,在企业领导业绩考评中分别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一次性兑现考核第四十七条事故处罚程序
(一)事故(事件)企业应于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后5天内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行政处分、经济扣罚的决定(或建议),以正式文件(包括《内部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事故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新疆公司
(二)新疆公司安委办依据本制度,会同人力资源部、监督部、党建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对基层企业上报的事故处罚意见(建议)进行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涉及到新疆公司管理的干部的处分意见,应经新疆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处分决定
(三)因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对相关企业、责任人给予处罚,而本制度未有规定的(或超出本制度处罚标准的),由新疆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处罚建议,会签人力资源部、监督部、党建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交新疆公司有关会议审议确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和新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本制度由新疆公司安全环保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19年05月29日印发的《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华电新发制〔2019〕27号)同时废止附表1:安全环保先进企业申报表附表2新疆公司“安全卫士”申报表附表1:安全环保先进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全称)条件符合性描述(可附页,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所在企业章)年月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附表2“安全卫士”申报表文化程度所在单位从事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历及工作业绩(可附页):基层企业审查意见:(盖章)新疆公司审查意见:(盖章)第三条新疆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公司所管辖各企业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新疆公司安全奖惩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牵头,本部各部门、基层企业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和实施第六条新疆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安全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评选条件,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安全环保有关内容进行初评;根据新疆公司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评选条件,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安全环保有关内容进行评审;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
(二)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新疆公司事故调查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事故(事件)调查,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奖惩建议,下发奖惩通报
(四)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对事故(事件)整改落实和整改效果进行跟踪监督第七条新疆公司生产技术部根据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评选条件,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生产有关内容进行评审;按照集团公司、新疆公司事故调查相关规章制度,参与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参与事故处罚意见(建议)的审核工作第八条新疆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评选条件,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工程有关内容进行评审;按照集团公司、新疆公司事故调查相关规章制度,参与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参与事故处罚意见(建议)的审核工作第九条新疆公司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处罚意见(建议)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奖惩的落实工作第十条新疆公司党建工作部(工会办公室)参与事故处罚意见(建议)的审核工作第十一条新疆公司监督部负责对安全奖惩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基层企业组织本企业安全奖惩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各企业应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奖励”的原则考核奖励到人,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或补充规定,在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均应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二)各企业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或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隐瞒事故或违章的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各企业对安全总监的奖惩,除新疆公司制度明确规定的以外,参照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包括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下同)的奖惩执行第三章表彰与奖励第十三条新疆公司每年评比一次安全环保先进企业和“安全卫士”,符合表彰条件的,由新疆公司给予表彰第十四条新疆公司安全环保先进企业安全生产部分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业绩突出
1.连续两年未发生人身重伤及一般以上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火灾以及道路交通等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全部安全保证目标;
3.企业机组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新疆公司平均水平
4.新建项目(竣工后)实现建设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各类事故,含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等)
(二)工作先进
1.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各类表彰、奖励;
2.获得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五星级企业称号;
3.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厂级和车间级专职安全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比例超过30%;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检查、评价(估)、标准化和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成效处于公司系统先进水平;
5.火电、水电工程达标投产年度检查符合率达90%及以上
(三)典型示范
1.本质安全型企业示范建设、安全生产机制创新、工作提效、破解难题等方面工作突出,取得良好效果,科技兴安工作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2.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良好,杜绝“跑冒滴漏”,“7S”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安全生产可视化、设施标识规范化,在公司系统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第十五条新疆公司安全环保先进企业环保部分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业绩突出
1.实现生态环保年度目标,污染物排放或生态保护指标控制在年度目标内
2.年度前期环评、“三同时”管理,环保数据联网、排污许可等各项重点工作和污染防治攻坚等重点任务完成较好
3.未发生环保处罚、通报批评和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舆情
(二)工作先进
1.各项日常生态环保工作处于新疆公司先进水平,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各类环保督察(查)问题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问题整改成效位于新疆公司前列
2.本企业专职环保监督人员(正式员工)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配齐配强,环保监督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参加年度生态环保监督管理任职培训
(三)典型示范
1.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创新、工作提效、破解难题等方面工作突出,在公司系统内被作为示范或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对新疆公司推动生态环保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做出贡献
2.企业现场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环境保护可视化、环保设施标识规范化,在新疆公司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第十六条新疆公司“安全卫士”评选条件从事专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级及以上)工作连续超过10年,无不安全事件、违章或事故责任记录,且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优秀业绩的人员,在期满年度,经本人申请、基层企业审核(人资部门出具意见),经新疆公司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第十七条新疆公司先进企业由各企业直接向公司申报(当年12月1日前),经过统一评选,选取不多于新疆公司管理企业数量的20%进行表彰和奖励(申报表见附表1)第十八条基层企业同时满足必备条件时,按照《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评价办法》和《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评价办法》的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择优进行推荐和表彰第十九条各企业向公司申报,由新疆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核实,并报请新疆公司同意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嘉奖第二十条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先进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火电企业30万元,水电新能源企业20万元,并按10%的比例对领导班子进行奖励;获得新疆公司安全环保先进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火电企业20万元,水电新能源企业10万元,并按10%的比例对领导班子进行奖励第二十一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且未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并按10%的比例对领导班子进行奖励(获得安全环保先进企业奖励的,不再进行此项奖励)第二十二条获得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次万元第二十三条代表新疆公司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技能大赛获得团体
一、
二、三等奖,对参赛人员所在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其中20%作为参赛人员的奖励,派出多名人员参加的企业,奖励可以叠加第二十四条在新疆公司安全领域争创示范(标杆)工作中,被评为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示范企业5万元;开展新疆公司指定的相关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在系统内推广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第二十五条获得集团公司“安全卫士”称号,由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人;获得新疆公司“安全卫士”称号,由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人第二十六条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集团公司注册的人员,由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0.5万元第四章处罚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事件),根据事故(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事故责任企业、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处罚包括对事故企业工资总额考核、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扣罚,三种处罚并处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定性为一般及以上的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发生人身重伤、人身轻伤事件的考核执行以下标准
(一)人身重伤事件考核标准(每重伤1人)有关责任人(企业)经济扣罚行政处分事故企业工资总额万50主要负责人万通报批评至警告23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25通报批评至警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万通报批评2有关部门负责人警告主要责任者记大过至撤职次要责任者记过至记大过
(二)人生轻伤事件考核标准(每轻伤1人)有关责任人(企业)经济扣罚行政处分事故企业工资总额万40万主要负责人
22.5通报批评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24通报批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万WL5通报批评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主要责任者警告至记过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至警告注轻伤及重伤标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号)执行
[2013]146第三十条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新疆公司内部统计事件的考核执行以下标准
(一)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考核标准有关责任人(企业)经济扣罚行政处分事故企业工资总额万40主要负责人万通报批评
22.5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万通报批评4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万W
1.5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至警告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
(二)新疆公司内部统计事件考核标准有关责任人(企业)经济扣罚行政处分事故企业工资总额万30,万主要负责人2通报批评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23通报批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万1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至警告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发生事故,按照“党政同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企业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轻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疆公司扣减事故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得转嫁到其他企业第三十三条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按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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