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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和落实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实施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区域指挥部、一次性指挥部、子(分)公司及现场施工项目部(含托管)(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系指生产作业的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危害性因素第五条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透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和其它第六条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隐患整治难易程度和整治周期长短及经济损失分为二级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亡人事故;一般隐患其他的为一般隐患,包括管理缺陷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与认定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使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必须熟悉现场施工工艺、作业流程、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事故隐患,充分发挥每个从业人员的作用第八条作业工班每班在开工前要组织一次“三位一体”(带班干部、工班长、安全员)的事故隐患排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队(队长组织)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全面性事故隐患排查;工区(工区长组织)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全面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部(含一次性指挥部、托管项目部,指挥长或项目经理组织)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性事故隐患排查;工程公司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全面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区域性指挥部至少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全面性的事故隐患排查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令第70号),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进行风险公示,分级进行干部盯岗、包保,现场配备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盯岗监控,要做到全方位、不留死角;全天候、不得空岗;全过程,检查到位第十条事故隐患等级的认定应当以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隐患整治难易程度和整治周期长短及造成经济损失,或事故隐患的整治是否超出自身的职权范围为依据,综合进行认定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依据本制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隐患等级(重大隐患、一般隐患)分类和认定(参照股份公司安全隐患平台问题库分类)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隐患信息的收集和管理,采取多种途径收集各类事故隐患信息,补充完善问题库,排查、筛选现场事故隐患,认定事故隐患等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事故隐患整治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违反或不执行隧道施工的相关规定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2.集团公司《隧道施工的十九个必须》;
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落实〈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六项措施》(中国铁建安质
(2014)156号);
4.原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建设
[2010]120号)
(二)认定或达到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中的不良行为
1.一般不良行为中
①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未经评审的;
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试不合格的;
③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④未编制或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或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
2.较大不良行为中
①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
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包工队;
③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爆破器材的
(三)违反或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违反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五)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第四章事故隐患整治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整治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闭环管理并做到“六不推”岗位不推工班,工班不推作业队,作业队不推工区,工区不推项目部(含一次性指挥部、托管项目部),项目部不推工程公司和区域性指挥部,工程公司、区域性指挥部不推集团公司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整治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一般隐患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组织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整治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整治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事故隐患整治全面负责,做到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预案“五落实”,做到闭环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治过程中要确保安全,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停工并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整治完毕后,须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确认(项目部、托管项目部、工程公司、一次性指挥部、区域性指挥部);验收情况应向区域指挥部、一次性指挥部、工程公司备案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五章事故隐患报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都有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带班干部和安全员报告,对现场暂时无法处理的事故隐患,带班干部及安全员应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危及人员安全的要暂停施工,撤出人员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对于重大隐患,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第二十四条对于隐患整治超出自身的职权范围或难以及时整治的重大隐患项目部应立即向区域性指挥部、一次性指挥部、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区域性指挥部、一次性指挥部应立即向集团公司主管负责人报告并通报事故隐患涉及到的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一般隐患应立即向项目部(一次性指挥部、托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要实行备案、整治闭环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问题库台帐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实行闭环管理的原则,整改结束、验收通过,方可进行问题销号第二十六条所属单位每月要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结果、下一步杜绝类似隐患的安全保证措施等每月经单位负责人(区域、一次性指挥部、工程公司)签字后,并于双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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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2)初五号前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重要情况应当随时上报第二十七条所属单位每月要将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和销号情况的台帐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要对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评估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集团公司成立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的事故隐患整治领导小组;所属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事故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与报告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要求频次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监督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第三十条所属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对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销号问题库,实行档案化管理,落实“五到位“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资金保证、整改完成时限、预案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闭环管理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和负责范围参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各业务部门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所属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认定及整改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集团公司适时组织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协调、督促和指导,严格查处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排查整治或拖延排查整治的行为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按照“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原则,鼓励所有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整治和报告工作,并对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纳入集团评优评先第三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具体、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的;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过程中,验收单位或验收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隐患未消除或未彻底消除而通过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项目范围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掌握不清的,集团公司约谈工程公司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含一次性指挥部、托管项目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相关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一六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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