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7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I制度【推荐13篇】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1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与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安全教育制度如下成立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解决安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长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常识教育等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楼道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景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1、教师会利用例会、教师安全专题会、暑期教师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2、学校集会一般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校学生集会,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安排下月安全注意事项
3、专题报告会邀请铁路、交警、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电力等有关部门来校作专题安全知识报告
4、班会各班利用班会,结合本班实际,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5、利用广播、板报、图片展览、安全教育光盘等多种形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6、体育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理化生实验课课前有关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㈠团委工作职责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二十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二十一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保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第二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第二十六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前款第
(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第三十二条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5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资源网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o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第二十六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第二十七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弟二十八条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第二十九条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第三十条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第三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第三十二条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第三十三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第三十五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第三十六条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第三十七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xx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第三十八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三十九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第四十条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xx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第四十二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第四十三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第四十四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第四十五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第四十六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6根据建设建教
[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理解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本事1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2电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理解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公司级新工人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如下1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如下1)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和礼貌生产要求;4)在施工程基本情景,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7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入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8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各单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单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1、利用广播、橱窗、板报、学生会、教师会等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执教,热爱学生,面向全体,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进行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4、学生离校及时播放安全提示
5、每学期做一次交通安全、法制等教育报告
6、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图片展览
7、每学期举行一次交通法规、法律常识、消防知识、安全知识为资料的知识竞赛或讲座
8、每学期组织观看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录像片
9、定期指导或召开安全教育专题班会、团会㈡保卫处职责
1、配合团委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对学生家长进行一次加强子女安全监护的教育
3、对在校外租住学生和骑自行车学生每月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并建立档案
4、重点对违纪学生进行法制等思想教育㈢总务处职责
1、每周对各类管理人员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培训安全技能
2、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不吃生、冷、过期、霉烂、变质食口□□O
3、教育学生买保、打水要排队,以免烫伤㈣教务处职责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
2、教育教师遵循教育规律,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教育教师注意实验课、室外课的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㈤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直接职责人要充分利用班会活动等不失时机地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本事,并详尽记录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每周班会,要及时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指出存在问题,对今后安全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把安全教育作为班会的重要资料之一
3、每学期开学、放假、集会、实践活动前都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教育工作㈤教职工职责
1、平时和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本事
2、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训练安全防护技能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2
一、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填制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严把新工人安全生产素质关
1、公司级教育由劳动力管理员组织,安全部门配合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2、项目部级教育由生产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基本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3、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班组作业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动及纪律,爱护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保防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等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并再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换岗前,批准换岗的有关部门领导要对换岗工人进行新岗工种的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组职工进行教育,防止事故发生总结一个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抓住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研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下月安全生产计划,并做好会议记录即工程突出赶任务,往往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工程接近收尾时,容易放松安全,要抓紧教育;施工条件好时,思想麻痹,要抓紧教育;季节气候变化,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心情不稳定,要抓紧教育如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典型事故、图片展览、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等等安全教育要讲究实效,并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3
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每半年对重点部位的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三、每年至少要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违章人员由单位防火部门对其进行教育;
五、发生火灾事故或发现火灾事故苗头时,都要召开现场会,对单位的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
六、发生任何大小火灾事故,都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
七、公司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认真地接受考核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八、经常利用一切宣传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4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
[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五条省、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I第六条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第七条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八条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九条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第十条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第十一条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第十二条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第十三条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