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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教学课件本课件旨在全面介绍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帮助学习者深入理解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培养环境法律思维,为参与环境保护实践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一章环境法律关系概述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学的核心概念,是由环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复杂法律互动环境法律关系构成了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决定了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与实施路径本章将系统阐述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及其特点,为理解环境法律制度奠定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有助于指导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促进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律关系区别于传统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征和复杂的多元主体结构,反映了环境法律独特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环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环境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连接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保护实践的重要纽带通过对环境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环境法的实施机制与效果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义与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环境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环境及其相关资源,包括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要素•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企业与生产经营者•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环境资源利用权•公民个人•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污染防治义务•环保社会组织•自然景观与文化遗产•生态保护责任•国际组织与其他国家•气候系统•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环境客体具有整体性、公共性和有限性,其环境权利义务内容兼具公法性与私法性,体形成多层次的权利义务网络主体的多元化保护需要特殊的法律机制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是环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特定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三要素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完整框架随着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环境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环境法律关系的特点公益性与公共利益导向多主体、多层次交织环境法律关系首要的特点是强烈的公益性,这体现在环境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的主体结构•环境权益具有集体性质,属于全体公民共同享有•垂直层面国家、地方、社区不同层级主体同时参与•环境保护目标指向社会整体福祉而非个体利益•水平层面行政机关、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多元互动•环境法律关系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生态平衡与环境质量•跨境层面国内主体与国际组织、他国主体形成联系•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为了个体损害赔偿,更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跨代际层面考虑未来世代的环境权益这种公益性导致环境法律关系中公权力的广泛介入,国家承担着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环境这种多主体、多层次结构使环境法律关系呈现出网络化特征,单一环境事件往往涉及多种法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律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律关系的同时成立法律规范与政策导向结合预防性与风险防范导向综合性与交叉性环境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政策依附性和弹性与传统法律关系相比,环境法律关系更加注重预防和风环境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险管控•环境法律规范常与环境政策相结合,实现刚性与柔•兼具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特征性调节的统一•预防原则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同一环境事件可能同时触发多种法律责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是环境法律关系的重要内•环境法律关系的解决需要多种法律机制的协同配合位容•环境法律关系随着科技进步和环境认知的深化而不•环境法律关系的建立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断调整件•环境法律实施高度依赖行政裁量和技术判断•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完全依赖因果关系的严格证明环境法律关系示意图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互动关系主体间的相互关主体与客体的关权利义务的表现系系形式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各类主体环境法律主体对环境客体既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权利义务有利用权,也有保护义务各类具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网络政府环保部门对企业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个人实施监管,企业对公和管理者,对公民和企业的监督权、环境资源使用权等民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公民环境资源利用行为进行规制;权利,以及污染防治义务、和社会组织则可以通过环境企业和个人在享有环境资源生态保护义务、环境损害赔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对政府使用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偿责任等义务这些权利义和企业形成制约这种多向应的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环务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明确,互动的关系结构确保了环境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通过环境法律实施机制得法律关系的平衡与稳定到保障第二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环境权利和承担环境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传统法律关系相比,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结构更为复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本章将重点分析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三类主要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与生产经营者、公民与社会组织,阐述它们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职责与权利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化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反映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系统性不同主体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共同构成了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网络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国家机关对企业和公民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公民和社会组织则通过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行为等方式,影响国家机关和企业的环境行为国家机关的环境法律主体地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职责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的角色分工•生态环境部制定国家环境政策和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立法机关制定环境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地方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执法机关实施环境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专项环境执法机构如环境监察队伍、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等•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案件,保障环境权益•其他相关部门如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林草局等立法、执法与司法三者相互配合,形成环境法治的完整链条各机关在职责分工的同时,也存在着职能交叉和协同合作环境行政机关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权力,同时也承担环境质量保障、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责任环境监管体制的特点国家机关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环境监管体制具有以下特点国家机关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环境保护的监管者和执行者•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这种双重身份使国家机关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既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要调整对象,也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惩处相结合环境法律实施的主要推动者国家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直接影响环境法律关系的效力发挥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的环境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监管效能不断提升企业与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中企业的义务《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防治污染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达标排放义务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环境事故应急义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义务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是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对象,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主体企业的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环境质量,因此环境法律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典型案例企业环境违法处罚实例案例一某化工企业超标排放废水案2021年,某化工企业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20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该企业还被要求对受污染的水体进行生态修复,承担300万元的修复费用案例二某矿业企业非法占用林地案2020年,某矿业企业未经批准占用天然林地进行开采活动,被处以恢复原状、赔偿生态损失150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提起公诉企业环境责任的特点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趋势企业环境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合规管理体系企业环境责任正朝着以下方向发展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环境权利与义务公民环境监督权公民环境监督权是指公民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环境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媒体曝光环境问题•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和环境标准制定公民环境监督权的行使,对于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法律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公民环境义务公民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环境义务•保护环境义务•节约资源义务•遵守环境法规义务•环保教育义务公民环境义务的履行,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2012年1《民事诉讼法》修订,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奠定法律基础2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3第三章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环境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有限性等特征,其法律属性和保护机制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本章将重点分析环境资源的法律属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界定等内容,阐述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及其法律保护机制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保护公共性环境资源属于全体人民共有,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所有权保护确立国家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实行统一管理整体性各环境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统一的生态系统使用权规制规范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有限性环境资源数量有限,需要合理利用和保护质量标准控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价值多元性环境资源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损害预防与修复预防环境损害,修复受损环境跨区域性环境问题往往超越行政区划界限,需要区域协同治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属性自然资源(空气、水体、土地等)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整体性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受到法律保护•公共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属于公共物品•使用权公民、法人可以依法取得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稀缺性生物多样性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收益权资源使用者可以获得资源利用的收益•世代公平性当代人对后代人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处分权有限制的处分权,需经国家批准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自然保护地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制度实现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资源产权制度、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实现环境资源法律属性的特殊性环境资源法律属性具有以下特殊性产权特殊性环境资源产权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一般民事产权权利限制性环境资源权利行使受到较多限制,需服从公共利益要求权利义务关联性环境资源权利与保护义务紧密关联,权利行使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跨时空性环境资源权利义务具有跨区域、跨时代的特点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律保护需要特殊的法律机制,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环境资源法律属性的发展趋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界定污染物种类及其法律分类生态破坏的认定标准《环境保护法》将污染物定义为因人类活动形成的,导致环生态破坏是指破坏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行为生态破坏的认境污染的物质根据不同标准,污染物可分为以下几类定标准包括按环境要素分类按破坏对象分类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森林生态系统破坏非法采伐、毁林开垦等水污染物COD、氨氮、重金属等湿地生态系统破坏填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等土壤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草原生态系统破坏过度放牧、非法开垦等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水生态系统破坏过度捕捞、破坏鱼类产卵场等噪声工业噪声、交通噪声、生活噪声等物种资源破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按破坏程度分类辐射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按危害程度分类轻微破坏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影响较小,可自然恢复一般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相对较小严重破坏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影响明显,需人工干预才能恢复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明显危害毁灭性破坏导致生态系统功能丧失,难以恢复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界定是环境法律实施的基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界定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为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污染物排放示意图及其法律监管流程1排污前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2排污中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排污者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线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申报排污者应当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3排污后环境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对排污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排污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监管的法律依据污染物排放监管中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排放责任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偷排漏排责任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从重处罚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监测数据造假责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污染和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对不同环境要素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四章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环境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环境法律规范对环境保护义务的分配和环境权益的保障,体现了环境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调整目标本章将重点分析环境保护的权利内容、义务内容和法律责任体系,阐述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环境保护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环境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公法性与私法性的双重特征,兼具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随着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环境权利保障和环境义务履行的法律机制日益健全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个有机整体,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完整内容环境权利是环境义务的目的和依据,环境义务是环境权利实现的保障环境法律责任则是确保环境义务履行的重要机制,是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的权利内容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环境监督权与救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包括环境监督权是指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获取环境质量信息的权利•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获取污染源信息的权利•对环境行政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获取环境管理信息的权利•对污染企业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获取环境风险信息的权利•参与环境公众监督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环境参与权环境救济权环境参与权是指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的权利,包括环境救济权是指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参与环境立法的权利•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的权利•参与环境规划制定的权利•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权利•参与环境标准制定的权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权利《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获得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权的法律性质环境权保障的发展趋势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环境相关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关于环境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不同观点环境权保障正朝着以下方向发展基本人权说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法律保障强化环境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保障机制日益完善人格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内容范围扩展环境权的内容不断丰富,从传统的环境卫生权扩展到更广泛的生态环境权社会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社会权利,需要国家积极作为予以保障主体范围扩大环境权的主体从现在世代扩展到未来世代,体现代际公平第三代人权说认为环境权是继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后的第三代人权司法救济深化环境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义务内容防治污染义务防治污染义务是环境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义务,要求环境法律关系主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具体包括企业的防治污染义务污染预防义务采取措施预防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污染达标排放义务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治理设施建设义务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环境风险防范义务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洁生产义务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公民的防治污染义务环保行为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垃圾分类义务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节能减排义务节约能源,减少碳排放政府的防治污染义务监管义务对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标准制定义务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划引导义务制定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环境恢复与赔偿责任环境恢复与赔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应当承担的环境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环境恢复责任场地修复责任恢复被污染的场地环境质量生态修复责任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功能资源恢复责任恢复被损害的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恢复责任恢复被影响的生物多样性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赔偿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环境修复费用承担承担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鉴定评估费用承担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环境法律责任体系行政责任罚款、责令整改民事责任赔偿与恢复刑事责任环境犯罪处罚行政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由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实施,主要包括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人对受害人或环境本身承担的赔偿与恢复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是指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警告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停止侵害停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环境污染罪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罚款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排除妨碍排除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影响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停产整治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进行环保整改消除危险消除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危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限制生产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或生产时间返还财产返还因环境侵权获得的财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恢复原状恢复被污染或破坏的环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停业关闭责令企业停业或关闭赔偿损失赔偿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行政拘留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者管制,并处罚金《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八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环境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多元性环境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多种形式综合性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惩罚性环境法律责任具有惩罚违法行为的功能预防性环境法律责任具有预防环境违法行为的功能修复性环境法律责任注重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第五章环境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环境法律案例是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载体,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深入理解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和运行机制,把握环境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规则本章将通过典型环境法律案例的分析,展示环境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过程环境案例分析的意义环境案例分析的方法环境案例分析具有以下意义环境案例分析常用的方法包括理论检验检验环境法律关系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案情梳理法梳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性法条对照法将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对照规则提炼从具体案例中提炼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主体分析法分析案件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经验总结总结环境法律实施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义务题责任认定法分析案件中环境法律责任的认定依据教育警示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和警示潜在的环境违和程序法者价值评判法评判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制度完善为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依据价值案例一某企业非法排污被罚款与整改经验教训与启示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违法行为描述对企业的启示法律依据合规经营是底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标准排放污染物,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2021年6月,某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位于该省某工业园区的A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
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诚信守法是关键企业不得通过暗管排污、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环保监管下环境违法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动治理是责任企业应主动加强环境管理,提前预防环境风险
1.通过暗管将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流,经检测废水中COD、氨氮等指标严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重超标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违法成本高昂环境违法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导致企业停产整顿甚至关闭,个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2.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酸性废气直接排放,周边居民多次投诉刺鼻气味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对政府的启示
3.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部分危废露天堆放,未设置防渗漏、防雨淋等防护设施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4.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加强日常监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严格执法标准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形成有效震慑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造成河流水质明显恶化,周边空气质量下降,引发周边村民强烈不满
2.《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环境监测和在线监控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结果
1.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
2.对A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环保负责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
4.责令A公司对受污染河段进行生态修复,承担修复费用200万元
5.将A公司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限制其融资和政府采购资格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例,反映了以下环境法律关系特点主体关系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监管主体,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企业作为污染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修复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有依法排污的义务,环保部门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力法律责任关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触发了行政责任,表现为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案例二环境公益诉讼成功案例诉讼主体与诉讼请求案情概要2019年7月,某环保社会组织(原告)发现B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在某自然保护区周边进行露天开采活动,造成大面积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影响了保护区内珍稀动植物的栖息环境该社会组织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但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2019年9月,该社会组织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原告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环保社会组织,成立已满5年,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开采活动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0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损害,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改善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和律师费用证据收集原告收集的主要证据包括
1.遥感影像资料,显示开采活动导致的植被破坏范围和程度
2.现场调查照片和视频,记录了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况
3.水质和土壤检测报告,证明环境污染情况
4.专家意见书,评估生态破坏程度和修复费用
5.举报记录和行政处理文件,证明行政救济途径已穷尽被告辩称其开采活动已取得相关许可,不存在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否认对自然保护区造成实质性影响法院审理判决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
1.被告的采矿权证虽然合法取得,但实际开采范围超出了许可范围
1.被告停止了超范围开采活动,重新规划了开采范围
2.被告的开采活动确实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包括植被破坏面积达30公顷,水土流失严重
2.被告按照法院判决和专业机构的方案,投入500万元进行了生态修复,包括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
3.开采活动产生的废水、粉尘等污染物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3.被告支付了200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由当地环保部门用于周边生态环境改善
4.被告虽然制定了环境保护措施,但未认真落实,环保设施形同虚设
4.被告在多家全国性媒体上刊登了道歉声明1234法院判决社会影响第六章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机制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调整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和手段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机制是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环境法律目标的实现本章将重点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与经济激励机制等环境法律关系调整机制,阐述这些机制在环境法律关系调整中的作用和实施效果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机制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特点,包括行政命令型机制、市场激励型机制、信息公开型机制、公众参与型机制等多种类型,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环境法律实施体系环境法律关系调整机制的类型行政命令型机制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直接调整环境法律关系市场激励型机制通过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手段调整环境法律关系信息公开型机制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影响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公众参与型机制通过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调整环境法律关系技术规范型机制通过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制环境行为这些不同类型的调整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环境法律关系调整的完整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的法律依据与程序环评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发挥着以下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预防作用通过事前评价和预测,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规制作用规范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行为,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协调作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环评程序公众参与作用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平台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责任明确作用明确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编制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制度是环境法律关系调整的前端控制机制,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技术评估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审批决定环保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续监管对环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评制度的发展趋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朝着以下方向发展评价内容拓展从单一环境因素评价向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拓展评价主体多元环评机构市场化改革,打破垄断,提高评价质量公众参与深化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参与方式更加多样决策约束加强环评结论对决策的约束力不断增强后评价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不断完善技术方法创新环评技术方法不断创新,评价精度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近年来,中国环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环评制度效能不断提升同时,战略环评、规划环评的作用日益凸显,从源头上防控环境风险的作用更加明显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的申请与管理法律依据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申请程序申请提交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审核环保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社会公示对排污许可信息进行公示审批决定作出审批决定,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内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自行监测和记录要求•信息公开要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污许可证的分类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环境危害程度较高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税与经济激励机制环保税法基本内容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税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中国污染防治费改税制度的正式确立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固体废物煤矸石、尾矿等•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噪声计税依据•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环保税的特点与作用•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特点税收减免环保导向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目的激励减排通过税收杠杆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公平负担谁污染谁付费,体现公平原则统一规范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规范征管环境保护税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发挥着以下作用经济激励通过税收杠杆,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本内部化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促使企业主动控制污染筹集资金为环境治理筹集资金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手段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应用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除环境保护税外,还包括资源税、消费税等与环境相关的税费这些税费通过价格信号传导,影响企业和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允许企业在完成减排任务后,将剩余的排污个人的环境行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实现污染减排的经济激励中国已在多个地区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第七章环境法律关系的国际视角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特征,环境法律关系也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国际法律框架本章将从国际视角分析环境法律关系,探讨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律关系的衔接,以及跨境环境法律关系的处理机制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际环境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主体多元性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共同承担环保责任,但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内容综合性涉及大气、海洋、生物多样性等多个环境领域预防原则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发生实施机制灵活性采用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实施机制谨慎原则面对科学不确定性,采取谨慎态度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承担污染治理费用责任认定复杂性环境损害责任认定涉及复杂的因果合作原则各国应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合作关系和举证问题这些原则为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构建和调整提供了基争端解决多样性提供多种争端解决途径本指导这些特点决定了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调整和处理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环境法律关系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中国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构建和调整,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律关系的衔接主要国际环境公约介绍国际法对国内环境法律关系的影响中国已加入的主要国际环境公约包括国际环境法对中国国内环境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框架理念引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引领了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如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等已成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立法推动为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如《气候变化应对法》(正在制定中)、《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防治荒漠化、减轻干旱影响的国际公约护法》等《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和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公约制度创新国际环境法的制度创新为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提供了借鉴,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标准提升国际环境标准促进了中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规范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执法合作国际环境执法合作推动了中国环境执法能力的提升《湿地公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国际公约中国在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国内环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法律实施,推动环境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环境公约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框架,也对中国国内环境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衔接机制中国采取以下机制促进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有效衔接转化机制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环境公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律规范参照机制在国内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参照国际环境法规则协调机制建立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协调机制,避免冲突监督机制建立国际环境公约履约监督机制,确保有效实施这些机制确保了国际环境法在中国国内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与国内环境法律关系的良性互动跨境环境法律关系案例跨境污染纠纷实例案例一跨境水污染纠纷2016年,某跨境河流上游地区一家化工企业发生泄漏事故,导致大量有毒物质进入河流,造成下游邻国水质恶化,影响了下游地区居民饮水安全和农业灌溉下游国家要求上游国家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污染责任的跨境认定•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跨境河流的水质保护义务•环境事故的应急通报义务最终,两国通过双边谈判,达成了赔偿协议上游国家赔偿下游国家经济损失2000万美元,并承诺加强河流监测和污染防控,建立跨境河流水质联合监测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报机制案例二跨境大气污染纠纷2018年,某区域内多个国家因边境地区大气污染问题产生纠纷A国工业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在特定气象条件下,导致邻国B国边境城市空气质量严重恶化,引发公共健康问题B国要求A国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跨境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证明•大气污染防控的国际责任•环境健康损害的国际赔偿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机制•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建立两国最终通过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了边境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计划,建立了排放标准协调机制和联合监测网络,有效缓解了跨境大气污染问题跨境环境法律关系争端解决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双边谈判当事国通过外交渠道直接谈判解决争端,是最常用的方式调解与斡旋由第三方提供调解与斡旋服务,促进争端解决国际仲裁由国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国协议进行仲裁裁决国际司法通过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争端区域环境合作机制通过区域环境合作组织和机制解决环境争端跨境环境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风险信息联合监测机制建立跨境环境联合监测网络协商磋商机制定期开展环境政策协商应急响应机制建立跨境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能力建设合作开展环境技术和管理能力建设合作预防阶段监测阶段第八章环境法律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环境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发展趋势反映了环境法治建设的未来方向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全球环境治理的不断深化,环境法律关系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本章将重点分析环境法律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探讨新兴环境法律关系热点问题环境法律关系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强调权利保障与责任明确的平衡,更加重视预防性与修复性的结合,更加突出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的统一同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也将带来新的环境法律关系类型,对环境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环境法律关系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践的深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环境法律关系发展的主要趋势主体多元化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更加多元,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度不断提高权利实质化环境权利保障从形式走向实质,救济机制更加完善义务精细化环境义务内容更加精细,责任分配更加明确调整综合化环境法律关系调整机制更加综合,行政、市场、社会多种手段协同发力国际化程度提高环境法律关系的国际维度更加突出,国内与国际环境法律关系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环境法律关系循环经济与环境法律关系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等领域的应用,将重塑环境循环经济理念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责任将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数字技术将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促进环境信息透明,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为内容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将成为环境法律关系调整的新方向,推动环境法律关系从污染防环境法律关系提供技术支撑控向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拓展环境正义与环境法律关系气候变化与环境法律关系新兴环境法律关系热点气候变化法律责任气候变化法律责任是指因气候变化相关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碳排放责任减排责任国家、企业和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碳超排责任超过碳排放配额或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碳信息披露责任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的法律责任气候损害责任气候损害赔偿责任对因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气候适应责任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责任气候难民保护责任保护因气候变化而流离失所者的责任气候变化法律责任的特点因果关系复杂气候损害与特定排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多元包括国家、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气候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同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交织既要考虑历史累积排放,也要考虑当前排放气候变化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关系的新兴领域,随着《气候变化应对法》等法律的制定,中国气候变化法律责任体系将不断完善环境正义与社会公平环境正义是指环境利益公平分配和环境风险公平承担的理念,强调环境决策和环境政策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环境正义涉及的环境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环境权益分配关系环境资源获取权不同群体获取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服务享有权不同群体享有环境服务的权利环境决策参与权不同群体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环境风险分担关系环境风险防范责任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分配环境污染承受负担不同群体承受环境污染的负担分配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和受益分配环境正义的实现路径程序正义确保环境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众参与分配正义确保环境资源和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代际正义保障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权益平衡修复正义对历史环境不公正现象进行纠正和补偿结语构建和谐环境法律关系,共筑绿色未来环境法律关系的社会意义环境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环境权益环境法律关系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础,通过明确各主体的环境权利义务,规范环境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律关系的良环境法律关系通过明确环境权利内容和保障机制,为公民环境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良好的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环境法律关系的构建和调整,有助于保性发展,有助于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障公民享有清洁空气、清洁水源、安全食品等基本环境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环境法律关系通过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环境法律关系有助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推进,促进环境法律关系在国际层面的构建和调整,有助于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环境法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系,为应对全球环境挑战、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呼吁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环境法律关系,共筑绿色未来,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企业主体政府应当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为良好环境法企业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发展绿色生产,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律关系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和实施保障成为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国际社会公民个人国际社会应当加强环境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环境监督,主动维护自身环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境权益,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积极构建者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环境司法保障,公正处理环境案件,保障环境权益,惩处环境违法,推动形成环境法律社会组织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环境公益活动,开展环境教育,提供环境法律服务,推动形成全社关系的良性循环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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