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3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公司章程(参考篇)3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地址第六条公司名称天津市新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公司地址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南段西侧幸福商业广场A区-404集中办公区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思、O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人,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其中为监事会召集人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四H^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
1、
2、
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
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年月曰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公司的章程3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XXX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XXX变更为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XXX年XX月XX日XXX公司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六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以上这3篇公司章程是来自于山草香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公司章程2
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年月日
2、……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