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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精编篇】4公司章程标准版【第一篇】为建立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连云港市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址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28号第三条公司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朱孔宜吴广传周礼燕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为连云港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担保;
(二)投资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
(四)信息咨询服务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第五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股东盖章—年—月—日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黄丽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自本章程签订之日起20年,出资方式货币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第十五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七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
(一)、
(二)、
(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年月日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三篇】—市工商管理局兹有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申请人有限公司20_年—月—日公司章程(完整版【第四篇】公司名称/姓名住址性别年龄(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顺序填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第四条合伙宗旨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六条合伙期限年,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一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第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第十二条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六章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七章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十八条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八章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合伙人签名年月日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朱孔宜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吴广传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周礼燕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倒闭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配补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第十五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股东会第十六条股东会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十九条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度终了前十天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东会议表决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结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期R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定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在特殊隋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定,须全体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一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二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议第三十四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第三十五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七章监事会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lo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第八章贷款担保基金第四十条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为连云港市商业银行,管理人为本公司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第四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四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一人第十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四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第四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一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届满确要解散的;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依照前条第五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五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五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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