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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篇]4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第一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四方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一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第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⑶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提名公司人选,交股东任免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股东会决议解散;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4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5宣告破产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位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全体股东盖章(签名)公司盖章年月日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第三篇】甲方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寻求合作发展,甲乙合作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住所拟设在市区路号楼(房)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0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营0第三条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出资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甲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四条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年月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第五条出资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六条出资证明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七条公司登记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名,副总经理名,均由董事会聘任第九条各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第十一条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二条合营期限
1、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三条利润分配方式和其他事项
1、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经营周期,每个营业周期届满后,
2、每个营业周期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汇总,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根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制定红利分配报告,经股东会同意后,按纯利润实施红利分配所谓纯利润是指总营业额减去开支和税收后所得的部分
3、法定公积金利润的为法定公积金
4、分红的本金去除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
5、合作公司的合作股东不提取劳动报酬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每次均按照甲方占51%,乙方占49%的比例分红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或暂时延迟本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八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第十九条补充与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两式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第四篇】甲方:投资方(公司),联系人: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乙方,身份证号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丙方,身份证号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电子邮箱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就投资合作经营决定设立怀化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投资合作背景、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其中甲方作为股东实际投入资本金贰仟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60%o、甲方向乙、丙二方保证,甲方已经取得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
二、合作与投资、合作方式三方共同建设、经营怀化公司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共享利润、投资及比例投资由甲方全额投资,占公司的股权比例60%,占21%,占19%三方应于20_年7月25日前在怀化注册相应的项目公司(即怀化市公司)
三、收益分配利润分配比例三方经营公司期间的收益分配以三方实际股份的比例予以分配利润分配计算及时间依照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提取相应的公司运行费用等之后予以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三方均同意把公司前期投资按五年折旧支付给投资方完毕之后再分配收益每一季度核算一次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予以分配
四、转让投资或股权份额不论三方是否作为股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三方均不得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本协议生效之后,一方要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需提前15日通知其它合作方且取得其它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其它合作方有优先认购权在其它合作方既不同意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也不认购所转让的投资或股权份额时,转让方可以向三方之外的他方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
五、股权变更登记当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且项目费用支付完毕之后,依照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方式以合作三方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之后三方的持股比例与前期三方的股权比例一致
六、合作经营管理合作经营期间,由甲方出任法人代表,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经营期间的公司管理、业务拓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及薪资等事项及其它重大问题由四方共同决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商讨规定
七、未尽事宜其它未尽事宜三方共同协商,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参照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时,三方均享有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和承担关于股东的义务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至怀化市人民法院管辖裁决
八、本协议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及公司各执一份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丙方年月日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五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所有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一年半时间内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贬值为当下股值的60%被公司收回,由股东会管理第六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猜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并选举公司行政总裁以下简称为CEO人选,根据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十五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公司设行政总裁名,副总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行政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资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全体股东盖章签名年月日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第二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年—月—日由—、—出资设立公司,并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股权分配协议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国内零售、批发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占公司股份比例第四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出运营与资金,占公司股份的%股东名称出运营与资金,占公司股份的%股东名称出技术,占公司股份的股东名称出技术,股东名称出技术,占公司股份的股东名称出运营,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占公司股份的第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占公司股份的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7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其所认缴的股权,从事对应的工作;备注股东如不能履行其从事的相应工作,经股东会商议讨论,股东股份投票通过率达到50%以上,有权降低其股份;如情节严重者,有权撤销其股东身份并收回其股份,股份交由股东会管理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所有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两年时间内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100%被公司收回,并由股东会管理5股东离开公司,不可以带走公司任何资料信息和财产;如因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投票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股份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会的会议由股份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第十六条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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