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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港航安(20⑵367号关于变更《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今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了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办法中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作了一定调整为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特对《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铁港航安〔2012)41号)部分条款作出以下变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变更为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o
二、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变更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其它条款保持不变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主题词安全生产变更用办法通知抄送设备物资部、项目管理中心、工程经济部,存档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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