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安全培训制度
1、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2、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3、严格执行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和师傅带徒弟制度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带徒”上岗合同,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实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在实习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单人操作;师傅是新工人的现场第一安全监护人,师傅休息时不得临时指派他人充当师傅;新上岗人员实习期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给煤矿带来经济损失、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4、煤矿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无故不得请假,对请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学习,对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
5、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认真组织职工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培训I,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8、段队严格执行“三日一题”学习制度,组织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9、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10、段队每年年底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及时上报下一年培训计划,主管安全培训人员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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