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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40℃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以下时,全天安排37℃40℃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6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3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以下时,采取换35℃37℃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职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第十六条在高寒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一)日最低气温达到以下,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40℃业;
(二)日最低气温达到以下、以上时,全天-25℃-40℃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连续作业6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第六章津贴支付第十七条安排职工在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35℃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以下,33℃且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标准按照当地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安排职工在室外以下高寒天气连续作业-25℃小时以上,向职工发放高寒津贴高寒津贴标准按照当地4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本单位不因高温和高寒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高温、高寒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七章管理监督第二十条本单位明确由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提示相关部门完善预防措施,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第二十二条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受理部门;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O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本制度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合同、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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