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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以及场道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第二十二条目视助航设施包括信号、标志、标记牌、助航灯光及助航灯光监控系统第二十三条机场的标志和标记牌应根据飞行区等级及构形的复杂程度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如地形条件允许,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置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他跑道灯光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第二十五条滑行道灯光系统应按表5执行表5滑行道灯光设施序号跑道运行类别滑行道灯光设施1非仪表跑道滑行道边灯、除冰坪出口灯2非精密进近跑道滑行道边灯、除冰坪出口灯有平行滑行道时,宜设滑行道中线灯没有滑行道中线灯或虽有滑行道中线灯但构形较复杂时,应设滑行道边灯应设中3I类精密进近跑道间等待位置灯,除冰坪出口灯交通密度较大时应设跑道警戒灯滑行道中线灯、滑行道边灯、中间等待位置灯、跑道警戒灯、4II/III类精密进近跑道道路等待位置灯、除冰坪出口灯第二十六条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应根据跑道运行类别设置,n类及ni类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第二十七条灯光变电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双向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两个灯光变电站;
二、灯光变电站需两路可靠电源,按两台变压器运行方式接入,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应按助航灯光的最大负荷设置;
三、非仪表跑道及非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一个灯光变电站,并宜与机场中心变电站合建第二十八条机坪照明及机务用电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夜间使用的机坪,应设置机坪照明,并满足机坪所需的照度和均匀度要求;
二、飞行区指标II为D及以上的机场宜为每个停机位设置机务用电配电箱,飞行区指标II为C及以下机场宜在两个停机位之间设置一个共用的机务用电配电箱;
三、旅客航站区指标为
5、6的机场,近机位宜设置飞机泊位引导装置,并应在每个停机位处设置机位号码标志或机位号码标记牌第三节旅客航站区第二十九条旅客航站区包括站坪(空侧)、旅客航站楼以及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和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陆侧)第三十条旅客航站区的建设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区的空侧应确保飞机和专用设备地面运行安全、顺畅、高效以及飞机停靠的灵活性;
二、旅客航站区的陆侧应确保地面车辆交通方便、快捷、有序,旅客航站楼的工艺流程和布局合理、工作效率高、运行费用低;
三、旅客航站区的环境应使建筑群体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应体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反废不日;
四、旅客航站区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无障碍设施及设备第三十一条站坪的规模取决于典型高峰小时飞机集中率、站坪机位数量、飞机停靠方式、旅客航站楼的构形、旅客登机方式、站坪飞机滑行通道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数量等站坪应满足
一、站坪机位数量应根据机场典型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机型组合、飞机占用机位时间、进出港比例、机位利用系数等计算后得出
二、为了提高机场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航站区指标为5及以上的机场的新建航站楼应在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范围内,优化航站楼构形,提高旅客航站楼近机位数量,近机位数量占预测总客机位数量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70%o
三、站坪建筑面积指标包含站坪调度道的面积,飞机进出站坪采用自滑进顶推出方式运行,适用于不同旅客航站楼构形和不同机型组合的综合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9100~13300而/架不含站坪调度道的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6执行表6站坪建筑面积指标(m/架)飞机类别飞机类别飞机停靠方式A BC DE F自滑进、出200040009000110001500020000单机位滑行通道10003000500080001100014000自滑进顶推出双机位滑行通道200030007000110001500020000注各类机型的控制尺寸(长X宽)为A类=15mX15m、B类=30mX24m、C类=47mX36m、D类=62mX52m E类=76mX65m、F类=80mX84m
四、站坪服务车辆通道站坪上应设置为飞机服务的特种车辆的服务通道,站坪服务车辆通道单车道宽度应不小于
3.5m,只有一条车道的站坪服务车辆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4mo服务车道应设置边线标志,双向行驶的服务车道应设置中心分割线
五、站坪及其周边的设施站坪及其周边的设施除满足第二十八条要求外,还应设置站坪雨水排放系统、给水消防设施,需要时还应设置站坪管线加油系统、飞机锚泊和静电接地等设施第三十二条旅客航站楼的规模标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取决于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和年旅客吞吐量,为满足工艺流程需要,航站楼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而,按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估算航站楼建筑面积的指标宜按表7执行表7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指标(nf/人)旅客航站区指标3456国际及港、澳、台部分283528-35354035-40〜〜国内部分20262026263026-30〜〜〜注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包含8%10%商业面积及中转旅客面积〜
一、遵循《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定额、指标,贯彻民用航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以及航空安全、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履行建设程序;
二、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与所在城市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航空运输需求相适应,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协调,在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分期建设、适当留有余地;
三、在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满足高效运行管理的需要,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系统完整、容量均衡、规模适当、符合标准,形成综合运输能力;
四、以功能为主,兼顾造型;
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节约资源;
六、以人为本、环境协调;
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投资效益经济合理第六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第七条民用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I和指标n分级,使得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该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飞行区指标I: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
1、
2、
3、4四个等级,根据表1确定表1飞行区指标I飞行区指标I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m)18002800-120031200-1800421800注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国际标准大气压、气温为15℃、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该机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飞行区指标n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2确定表2飞行区指标II飞行区指标n翼展(m)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m)A
154.5B15-
244.5V6〜C24~366V9〜D36-52914〜E52V659V14〜〜F65-8014-16第八条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按旅客航站区指标进行分级,旅客航站区指标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
1、
2、
3、
4、
5、6六个等级,根据表3确定表3旅客航站区指标指标年旅客吞吐量(用“P”表示,万人次)1P10210WPW50350P2004200^P100051000^P20006P,2000注1本表指标
1、2适用《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以下内容省略指标
1、2的机场;注2年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机场的建设项目另行专项审核第九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主要由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构成各项设施主要包括
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旅客航站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货运区、机务维修区及设施、机场供油设施、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二、机场生产辅助设施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服务保障设施、信息管理设施;
三、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地面交通设施、机场供电设施、机场供水设施、机场雨水排放系统、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机场燃气供应设施、机场通信设施民用机场工程各项设施的建设应相互配套,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机场地面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及服务保障设施,应充分利用机场所在地既有的和规划建设的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进行建设第三章机场场址第十条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并符合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要求,满足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飞行安全保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空域规划的要求,机场的跑道方位、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飞机进离场航线不得与周边机场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或冲突;
二、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环境应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局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项研究、论证;
三、场址应选择气象条件良好的场地,跑道的方位应满足机场的跑道风向利用率不少于95%的要求;
四、机场场址应选择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五、场址与易爆易燃、产生大量烟雾等设施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六、不允许架空线路穿越机场飞机活动区通过机场附近的no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满足空管、导航等设备的防护要求,原则上距离跑道中心线侧边不小于1km,同时HO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杆顶距离飞机下滑道底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0m;为保障飞行安全及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应作专门的评估和研究,根据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对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对高压架空线路、广播电台等干扰源的防护距离第十二条服务及环境要求条件
一、场址地域应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的预测航空业务量远期发展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二、场址应便于其所服务城市的旅客使用,其距城区距离应根据城市或城镇发展规划、拟定的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要兼顾机场、城市的发展;
三、拟建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及跑道方向宜避开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等研究机构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减小航空器噪声对上述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场址附近宜有符合环境管理规定的满足机场污水达标排放的市政污水管网或受纳水体;
四、机场场址应与机场所在地的城市或城镇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等相协调;
五、机场场址、跑道方位及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和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应与各相关方协商一致第十三条建设条件
一、场址应选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条件有利的地址,节约用地;
二、场址应避开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有开采价值的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对局部避让不开的,应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场址应充分利用附近既有的及规划发展的地面交通设施、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宜考虑利用就近的当地建筑材料、工业废料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第一节飞行区第十四条飞行区包括跑道系统、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滑行道系统及机场净空第十五条飞行区分级根据飞行区指标I和飞行区指标n确定第十六条机场飞行区容量应根据跑道的数量、跑道的基本构形、跑道的运行方式和类别、滑行道的数量和构形、典型高峰小时集中率和机型组合、驻场飞机的数量、机场周边环境、空域限制条件、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配备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十七条跑道长度应根据使用机型的性能和设计航程确定第十八条单条跑道的滑行道系统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目标年起降架次、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确定,其系统设置要求宜按表4执行表4滑行道系统设置要求年起降架次(万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滑行道系统要求架次)(架次)212条与跑道连通的进、出联络滑行道〜2-5部分平行滑行道、至少两条与跑道连通的联络滑行道完整平行滑行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道、跑道中部5~
7.520地段23条快速出口滑行道〜完整平行滑行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道、每个着陆6-1130方向23条快速出口滑行道、及兼作部分第二条平行滑行〜道的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独立的双平行滑行道、两条平行滑行道间若干联络滑行111530〜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道及若干快速出口滑行道独立的双平行滑行道、两条平行滑行道间若干联络滑行1536道,及兼作部分第三条平行滑行道的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道及若干快速出口滑行道第十九条跑道、滑行道的宽度应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执行第二十条机场飞行区跑道、滑行道道面和机坪道面的设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30年
二、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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