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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2“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市工商局全面做好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筹备工作一是举办宣传咨询活动市工商局定于3月15日组织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消委会,以“品质消费美好生活”为主题,在全市范围设置1个主会场和12个分会场,协同联动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受理疑难问题咨询、消费投诉和举报案件,引导消费者树立品质消费、绿色消费理念,同时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和注重产品服务质量,让消费者在便捷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中逐步提升幸福感和获得感二是发布投诉热点和消费警示召开信息通报会,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全市消委会系统20xx年度投诉热点20xx年,大部分投诉热点均集中在生活服务领域互联网服务断网、退货需承担高昂运费、共享单车的押金未退问题、“校园贷”等问题成为热点三是加大消费纠纷调解力度通过制定落实12345工单办理细则、加强工单办理督办反馈、及时更新知识库、加强与12345热线中心沟通交流等措施,全力提高工单按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着力创新机制加强消费纠纷调解通过积极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加强消费投诉异常情况跟踪监测、统筹协调推进群体性消费投诉处理等方式,着力提高对新类型、群体性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效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320_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_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_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万件,同比增长%;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先根据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4每年3月15日,都是广大消费者的“节日”这一天,从报纸、电视到网络,都会策划推出或是调查,或是暗访来的各种案例,曝光触目惊心的消费欺诈今年,从汽车的变速箱故障,到超市改标签卖过期食品,再到小吃辣条变“脏条”,“3・15”再次对不良厂商形成强大压力,让“商业正义”得到进一步伸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业世界中的毒瘤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消费者,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如果任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放纵短斤少两大行其道,最终也会因“劣币驱逐良币”而损害市场,恶化商业环境更重要的是,提振消费能力、释放消费需求,乃是繁荣经济的大势所趋,如若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让市场经济走弯路、绕远路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政府、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消费权利”的重要力量事实上,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非今日中国独有,而是从人类社会产生商业行为开始就一直存在曾震惊美国的反映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屠场》一书,就揭示了美国“镀金时代”消费者权益状况在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机制尚不完善的转型期,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会集中出现当下中国,恰好处于这样一个转折时期有这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根源,也才能更加坚定清除假货、净化市场的决心近些年来,媒体在曝光无良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过不少事情,对于净化商业环境大有裨益作为社会公器,这是媒体应尽的职责不过,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单靠媒体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部门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需要广大商家恪守商业道德,也需要消费者以“不能就这么算了”的较真精神,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商业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其职责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有章可循,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制度与手段都必须与时俱进比如,网络购物井喷式发展,打假的传统措施就显得力不从心;再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等新兴不法行为,立法执法上也要加以考虑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为执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武器“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每家同仁堂药店的门口,都挂着这副对联同仁堂能做到长盛不衰,与该对联所表达的诚信经营理念有很大关系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前者通常会占据信息上的优势,靠少数消费者的一己之力,很难对商家形成有效约束,所以商家的商业道德、经营理念非常重要成功的企业各有各的高招,但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极其重视消费者权益,打一枪就走的永远是“游击队”,一锤子买卖做不成百年老店今年央视“3・15”晚会上,18位重庆老人获得了“3•15特别贡献奖”这些平均年龄达65岁的老人,组成了义务维权工作站,为消费者挽回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老人们的精神,应当成为消费者的榜样政府调节是个选择,司法救济是个办法,但积极主张权利的,应当是消费者自己少些“几个小钱不值得费那个劲”的想法,多些“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之诗”的心态,才是成熟的“消费者意识二当前,全国上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关系到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也需要改革助力、法治护航,更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真抓实干事虽小,不敢轻惟有举轻若重,才能解决好这一难题,真正实现人民的福祉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5年年3月15日,今年有不同因为疫情影响,具有仪式感的央视3月15日晚会延期播出,与往年铺天盖地讲保护不同,这几天促进消费的动作一个接着一个,声音一浪高出一浪这并不代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重要,面临的形势不严峻疫情的发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视角新冠肺炎疫情这只“黑天鹅”的出现,给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从长远看,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有着强大的韧性,完全可以应付短期冲击但不可否认,当前经济受到了影响,尤其是餐饮等服务行业受到极大影响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消费压抑,必然会带来行业压缩正是为了推动消费市场复苏,多地发布倡议书,发放消费券,助力消费增长这些应急手段,到底会发挥多大作用,有待实践证明但稳消费就是稳经济,稳经济就是稳就业,这是确凿无疑的,其鲜明导向和强大决心贯穿于促进消费举措的全过程消费行为的完成,既要看“口袋”,也就是袋里有没有钱;也要看“粮袋”,市场提供什么产品和服务;还要看“脑袋”,也就是由消费环境支撑的消费体验很难想象,在市场上到处充满陷阱,每走一步都有可能掉进坑里,消费者怎么敢放心大胆地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看似落脚在消费者身上,其实最终受益的是经济社会而这,对扫清制约消费的坛坛罐罐,对疫情背景下的消费环境,均提出了更高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永远的进行时,当下面临着“传统的消费痼疾未除,互联网等新经济的崛起、新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又带来了很多新型消费纠纷”的局面一方面,在传统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另一方面,消费场景的变化,消费终端的转移,又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这次疫情期间,且不讲退票难、假冒伪劣口罩等问题,就拿作为新事物出现的“不接触消费”来说,未来会给消费维权带来什么挑战,很值得研究和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6参加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深感其意义之重大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不仅学习了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知识,还通过实践活动,更加深入地体会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活动中,我接触到了许多真实的消费者维权案例,了解到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问题这让我认识到,作为消费者,我们需要更加警惕,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深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一个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通过这次活动,我更加明白了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也学会了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更加珍视自己的消费权益,同时也会积极参与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动中去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7个性化消费是社会消费规模、消费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产物,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个阶段随着收入水平、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行为更加成熟,消费需求更加复杂,消费心理更加稳定,人们购买商品不再只是满足生活的需求,而更加看重商品的个性化特征,希望通过个性化消费来体现自身的品位和价值近几年来,中国的个性化消费市场发展迅速,80后、90后和00后成为个性化消费的主流人群,随着这一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个性化消费将成为中国消费市场扩大和升级的巨大推动力中国个性化消费市场迅猛发展,直接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造就了“有效市场”大数据带来准确、及时的信息,大大减弱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沟通了供需双方,很大程度上熨平了生产和消费的波峰和波谷,从而使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能够被精准统计汇总,以最快速度传递到生产者、销售商和电商平台,生产、经销和电商平台环节由此能够充分掌握和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以家装定制为例,今年淘宝“双十二”期间,全屋定制服务出现爆发式增长,开场仅10分钟,成交额就超过了去年5小时,“双十二”全天成交达到去年的29倍中国个性化消费增长与消费升级趋势“不期而遇”,有专家认为,我们正在进入“个性化升级的新消费时期”这一时期的鲜明特色,就是以消费者为核心,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目的,重构人货场的关系,通过消费者需求升级推动商品生产和服务升级与此同时,消费结构、消费需求、消费渠道和消费理念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在消费结构上,侧重于发展性、服务性的消费方式,用户的个人体验变得更为重要;在消费需求上,个性化、品质化的用户需求尤为突出;在消费渠道上,注重线上线下联动的经营模式;在消费理念上,个性化、绿色健康、便捷高效、重体验成为关键词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积极培育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等消费新热点,鼓励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加快发展发展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被列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一项重点工作,表明我们对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目前的规模和水平已有清晰的把握,也更凸显了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在扩大消费、引领消费升级过程中要发挥的重要作用个性化消费反映了消费者的独特需求和小众需求,但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经销并不矛盾,或者可以说,在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全渠道营销、移动支付、物流骨干网等基础设施支撑下,个性化消费甚至更适合以标准化、规模化模式生产销售因此,中央发布的上述文件要求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优化质量标准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消费品标准化工作做好了个性定制消赛品的标准化、规模化产销,个性化消费市场将很快出现新的爆发式增长,中国消费升级也将进入新的成熟发展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8金融机构应、回归本源,不断深化数字化转型,主动检视管理制度及产品、服务与客户需求之间的差距,及时落实优化改进提升,从而达到服务消费者、保护消赛者的目标一方面,完善体制机制,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成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配置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预算,在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消保人员,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另一方面,从源头做好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贯穿经营管理各环节如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把关,保障消费者隐私和信息安全;加强分支机构和员工日常培训,谨防操作风险,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此外,有关方面应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持续提升国民金融素养金融消费者则应主动拒绝“征信修复”“代理投诉”以及“反催收联盟”等,谨防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旗号的各种陷阱保护金融消赛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管理部门应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强化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责任;金融机构应以切实行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可持续运行消费者也要加强学习,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权益保护的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9“3・15”国际消费者权益0,XX县在县总工会广场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以“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为主题,现场设置了宣传台和宣传展板,发放了10000余份宣传资料,开展了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知识的宣传以及现场辨别真伪活动同时,活动还对假冒伪劣产品、过期食品进行了现场展示,积极引导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了公众消费维权意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作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将对用药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市场次序进行无缝监管,还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让造假者、制假者无处可逃,让整个市场秩序井然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0为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在今年3月15日前,—市工商局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20_年3月14日,—市消费者协会联合一市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食药局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纪念_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消费维权发布会同时邀请一市新闻界、企业界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公布了十大消费热点
二、召开座谈会20_年3月10日在工商局6楼会议室召开部分驻济大型服务类企业座谈会
三、开展各类讲座2月,为提高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市消协组织新招入人员进行了培训3月5-7日,市消协副秘书长到—市大型服务企业进行授课3月27日,举办了全市消协系统工作人员新《消法》培训班
四、开展知识竞赛《—市消费者协会在前期组织了“安利”杯学习新消法知识竞赛
五、在3月15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活动按照上级消协总体部署,在自身开展活动的同时,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消协3・15期间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制作宣传展板21块,发放各类宣传材料7万份,;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发表宣传稿件20余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13月15日晚上,我们一家围在一起,全神贯注地盯着电视机的萤光屏,你一定感到奇怪吧,一家子干吗瞪大眼睛围在一起盯电视机的萤光屏呢?其实我们在观看中央一台的晚会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日,在这一天里,媒体将他们曾明察暗访所积累的危害消费者权益的所有内幕一一曝光出来,我心想那些专靠危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的丑陋一面被曝光出来了,受到良心的指责及监督部门处理,以后应该守法歉钱了吧!那些曾被坑害过的消费者现在会不会正在连声拍手叫好呢?在晚会中,我看到有几位内幕人士戴着口罩在昏暗的灯光下,曝光商家的不良轨迹在媒体报导中,令我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我们经常用的餐巾纸竟然不如卫生纸干净怎么样?不敢相信吧?事实就是这样,商家们为了节约商品成本,偷工减料,用回收的脏兮兮的书本及空药纸盒……放入缸里,添加烧碱,不一会儿灰白色纸桨就做出来了,再添加萤光增白剂餐巾纸更白,所以餐巾纸擦到那,都有萤光小颗粒擦也擦不掉,且纸巾附着很多细菌,一点儿也不干净王小Y主持人提倡道“还是用手绢吧!手绢比较环保和卫生”看完晚会,我觉得从我做起提高我们作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及素质,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让不法商家无处藏身,这样我们的国家就健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2每年的315前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场全民维权战斗会如约打响在这个特殊日子前后,包括政府、媒体、商家以及更多的消费者大众,都会把聚焦的目光投入这个全民参与的主题中来,可是有的时候,作为消费者很难在能找到“特殊关爱二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其根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维护消费者权益绝对不是这个“节日”前后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斗争就能药到病除的,毕竟一年365天中,我们只有这一个特别感动的315但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却是任重道远的365天面对这个有点特别纠结的特殊“节日”,作为消赛者,我们很感动,因为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消费者权益被重视的认可感,然而,我们同样特别希望这个“节日”里才有的关爱能持续到一年的中的每一天当中全民参与的一场大整治、大曝光,每年必会伴随着315这个特殊“节日”到来如约而至包括各大媒体在内众多媒体提前就明察暗访做好专题,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在这一天走上街头普法宣传,商家商户也要做好这个跟自己切身相关的活动主题,在这样似乎节日里才有的难得氛围中,消费者真正作了一回上帝这个时候去商场买东西,基本不用担心会遇见假货,而且服务态度也会出奇的好,这个时候去相关部门维权定然有会有人热情接待315,作为消费者,这一天我们过得很顺畅但是,我们感动之时,也难免要纠结一个问题,这是所有广大消费者在心底想说而没说出来的一种声音,我们需要“爱”,但是请给我们永恒的“爱因为,几乎我们每天每一段时间都伴随着消费行为,我们的生活时刻离不开消费一个315我们过得很愉快,但是离开315的日子,我们却很纠结,那个时候没有这么多善解人意与呵护备至,甚至为了一个简单维权要伤感大半年,以至于通情达理的我们不得不放弃了这种奢侈维权我们需要的是365天都能有这样的感觉,这样被重视,被关注,有了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而不是只在这一天里得到热情回复;我们需要的是我们参与的每一种消费都能有315这一天才有的保障,不管是经常用的餐巾纸竟然不如卫生纸干净怎么样?不敢相信吧?事实就是这样,商家们为了节约商品成本,偷工减料,用回收的脏兮兮的书本及空药纸盒……放入缸里,添加烧碱,不一会儿灰白色纸桨就做出来了,再添加萤光增白剂餐巾纸更白,所以餐巾纸擦到那,都有萤光小颗粒擦也擦不掉,且纸巾附着很多细菌,一点儿也不干净王小丫主持人提倡道“还是用手绢吧!手绢比较环保和卫生看完晚会,我觉得从我做起提高我们作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及素质,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让不法商家无处藏身,这样我们的国家就健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3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xx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xx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xx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万件,同比增长%;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不管是服务态度还是受理投诉的态度,我们需要商家你们能始终如一的像今天这样对待我们我们更需要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的普法与维权常年累月都能这样持续进行我们需要的不是一年当中那个的315,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常态化的315一个“特定节日”里的315是远远承担不了这种重任的,作为消费者,我们想说“请赋予我们更多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3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祥和与欢乐但“315”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在一起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好,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让我们记住“315”,记住这个让人难以忘怀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4今年的3月15日,我有幸参加了我们社区组织的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此次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增强大家的维权意识在活动中,我了解到很多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知识比如,当我们在购物时,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退货或换货的此外,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明确标注商品的价格、产地等信息,这也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我还参与了模拟维权环节,通过角色扮演,我深刻体会到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勇敢地站出来维权这次模拟让我更加明白,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还要学会如何正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这次活动,我收获颇丰我认识到,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更加关注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购物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未来,我希望能够参与更多这样的活动,不仅为了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也为了能够影响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重视自己的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5
一、传递维护权益正能量,提振消费信心召开雅安市保护消费者委员会三届四次理事大会暨20xx年消费纠纷优秀案例评选及第二届“消费安全示范单位”表彰会总结20xx年消费维护权益工作,安排部署20xx年消费维护权益工作,专题学习总理的重要批示和张平会长、王勇国务委员对消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消费维护权益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从传播消赛维护权益社会共治的理念出发,邀请全市知名律师代表、市中院等相关人员,解析评选出了管道质量不合格调解案、现场购物快递物品损坏案和未按约定收件地址投递案等20xx年度消费纠纷调处7个优秀案例,以点带面、以评代训,提升消协组织消费维护权益水平针对当前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增加了市司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和雨城区周家首饰店4个理事单位,将市发改委增补为理事单位,成立雅安市保险消费维护权益服务站,搭建起消协组织与保险行业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方面的对接机制立足灾后重建实际,引导全市重点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对石棉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等21家“20xx-20xx年度全市消费安全示范单位”进行表彰授牌,印制《雅安市消费安全指南》宣传画册,弘扬“诚实守信、重诺立业”新风尚,厚浓安全消费氛围,努力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无忧消费
二、携手共治,厚浓活动氛围20xx年3月14-16日,由雅安市工商局、雅安市消委会联合雅安日报社、雅安市电视台联合举办,市质监局、食药局、烟草局、邮政管理局和公安消防支队等6个部门、30余家全市知名企业和律师、保险行业协会参加的201x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在市区三雅园广场举行一是联合雅安日报发布全市201x年消费维护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宣传新责任和新权益,引导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提振消费信心二是现场介绍特色产品,针对食品、保养品、老年车和油品,现场讲解相关消费应注意的问题和消费提醒,传播科学安全消费理念,积极提供消费知识和维护权益知识引导敦促行业企业自律,增强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三是在活动现场,设置了保险金融、通讯家装和房产汽车宣传展区,各参加活动的商家,开展消费咨询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消费投诉咨询点、识假辨假点,接待消费者投诉咨询,现场发放维护权益法规汇编等宣传资料3万余份,接受群众消费咨询620人次,现场受理了商品房、通讯和物业等消费投诉11件,及时回应消费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提升消费信心为普及金融消费安全知识,提高市民风险防范意识,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联合北纬网组织开展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有奖知识问答”活动市区各商业银行在各自门点以“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开展了“熟悉消费权利,明确消费责任,防范金融风险”宣传咨询活动,向来往群众发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读本、反洗钱宣传折页和反假货币宣传折页等宣传资料,大力宣传金融知识,解答投资理财应注意的问题,引导市民擦亮眼睛,远离投资理财高息引诱,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合理财理,营造稳定、和谐的金融环境
三、全市联动,各县区活动亮点纷呈雨城区区工商局与四川省公民文化普及基地、共青团四川农业大学委员会携手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欢乐购物活动,向学子宣传消费及维护权益知识;深入华峰物流公司、美雅汽车城,开展“送法制进企业”活动,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向经营者宣传消费维护权益法律,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和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名山区区消委会牵头,40余个理事会成员单位在城区茗都广场举行“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采取老年腰鼓队流动宣传、散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及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向过往群众宣传消费维护权益政策和知识现场受理咨询20余起,发放消费资料3000余份天全县:由天全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整合宣传力量,举办天全县“感恩奋进”主题宣传暨依法治县•公民道德建设•“3・15”消费者日・第二十届“科技之春”科普集中宣传活动对获“消费者满意单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表彰授牌以案说法、现场解答等方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集中销毁各种假冒伪劣商品200余件,货值金额20万元芦山县结合芦山灾后重建实际,以会代训,案例宣讲,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接受法律、法规咨询、介绍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等,提高消费者维护权益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低碳、环保的消费观念,督促经营者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宝兴县组织23个单位参与,在县城十字街举办了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把宣传活动延长至3月20日,结合“红盾春雷行动”,开展建材、农资、酒类、汽车维修以及小家电专项治理荥经县以新《消法》正式实施一年为契机,采取LED显示屏、悬挂横幅等形式对新《消法》大力宣传组织参展商家秉承“感恩奉献、回馈社会”理念,对建材、电器等涉及灾后重建的商品,在活动期间提供较大折扣让利,回馈社会,推动建设美好新家园,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整合联动机制,展示打假成果,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40余种100多件,货值20多万元汉源县“”活动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61人次,受理消费投诉1件,散发宣传资料1300余份对价值16余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了集中销毁县长余刚平走访慰问参加宣传的各单位,要求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石棉县县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宣传资料,向消费者讲解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接待消费者咨询200余起,受理消费者投诉5起,现场处理手机质量纠纷1起县理发协会免费为群众理发40余人次该县“林地爆管难灌溉,消协调解协商赔款”维护权益案例被评为全国十大消费维护权益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6今天参加了商场的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深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活动中,我们向消费者普及了维权知识,让他们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商家,我们更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这次活动让我深刻体会到,消费者的满意度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真正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关注他们的需求,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未来,我将继续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为推动商场的诚信经营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商家能够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共同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7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20—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亮点
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亮点
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贝•,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亮点
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亮点
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一一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亮点
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8为全面深入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于3月15日开展20_年上海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重点围绕“权利•责任•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开展宣传据悉,为全面倾听市民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浦发银行于3月15日当天在全市的松江支行营业部、宝山支行营业部、静安支行营业部、青浦临空支行、虹桥支行营业部、黄浦中华路社区支行、长宁支行营业部、三林支行营业部、卢湾永银大厦支行、奉贤支行营业部、徐家汇支行、南市支行营业部、虹口凉城路支行等共计13个营业网点设摊宣传此外,该行还将有50家网点参加未来一周的宣传周活动,通过各种宣传资料让金融消费者了解各项重要权益,并了解相关维权方式本次活动重点关注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以及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等热点浦发银行也将通过活动告知金融消费者依法拥有权利的行使方式、解决纠纷的各种正当渠道以及进行投诉的途径;强化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教育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承担责任方面的宣传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进而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自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虽然只有短短一周的时间,但是其影响将是深远的,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切实保护的主动姿态和实际行动未来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还将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趋多变化和常态化的特性,借助员工、网点等优势开展系统化、多样化的普惠金融服务,全方位引导公众金融消费行为,实实在在让消费者了解银行、理解银行、用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9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二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3020_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赛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4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我参与了一场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活动这次活动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活动中,我了解到许多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知识原来,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很多法定的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而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如向商家投诉等此外,我还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维权技巧比如,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件,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在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和证据,以便在维权时使用这次活动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珍惜自己的权益我相信,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消费者权益的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重视自己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5为纪念20—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扎鲁特旗消费者协会决定开展以“凝聚你我力量”,放心消费在扎旗,为主题的消费者维权系列宣传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素质,理性消费,增强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年湖北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双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31河南省局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及中消协确定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积极部署,认真做好20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一、集中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以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通过召开消费维权发布会、开展消费维权网络互动、集中开展广场活动、开展12315开放日活动、组织召开省消协法律顾问参加的研讨会、组织召开河南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维权和工商工作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有关工作配合总局做好“央视3・15晚会”现场电话接诉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畅通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电话的呼入量和接入量特点,采取扩充线路、调整值班人员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认真及时高效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设立快速解决争议绿色通道,就近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大、较长时间未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领导批示、包案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实行挂牌督力、,办结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惩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加强“315”期间全省消费市场执法检查,以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影响面大的商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净化全省消费环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315”期间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值班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是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了解事实真相,掌握工作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3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人们生活衣食住行和消费息息相关,在消费过程中难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所以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国家监督角度第一,完善法律法规第二,统一行政执法主体,权责归一第三,建立专门仲裁机构第四,进一步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第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六,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为诉讼的权利其次,从商家自律角度来看第一,坚持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做到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第二,公平交易,不强买强卖要遵循消费者自愿原则,不可以使用特殊手段迫使消费者购买商品第三,不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商家要凭借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来取胜最后,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益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维护者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第一,自我防范意识第二,权利意识第三,文明消费意识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稳定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和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和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会不断的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我们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使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更便捷和高效,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费自身维权意识,以督促企业
一、提升素质,理性消费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通辽市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督局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倡导,围绕20—年“凝聚你我力量”,消费维权为主题,大力宣传“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主关切,服务发展大局”和抗击疫情的成效和经验,强化市场监督职能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进步推进“放心消费在扎鲁特旗”创建活动,努力实现企业守法,行业自律,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助力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参加教育宣传活动,关注网络平台消费教育信息,及时了解消费政策,获取更多消费知识,养成科学,健康,绿色,理性,消费的良好习惯
二、主动参与,依法维权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谏言献策,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发挥消费者在消费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树立法律意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把诚信经营理念贯穿网上交易全过程,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消费环境的持续改善在这次活动中,联合旗内各媒体单位,以“网络+媒体”“线上为主,线下为辅”在各大超市发放宣传单500余份,宣传小册1000余份,现场销毁不合格食品2吨;销毁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等125个不合格药械,价值合计万余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扎鲁特旗经济发展大局,“凝聚你我力量”创建更加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6在现今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作为消费者,我们享有多项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然而,在现实中,这些权利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侵害我深刻体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是消费者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消费者,我们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监管,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此外,我认为消费者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普及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素质,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的发展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7在消费者权益日,我深刻感受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消费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则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的关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消费者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这次活动让我意识到,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还要敢于维权,不畏惧不法商家的威胁和欺诈同时,我也认为,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总之,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敢于维权,同时也要呼吁更多人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8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是企业的法律责任,更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在与客户交流中,我深刻感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每一个消费者的权益都是不可侵犯的,我们需时刻警醒,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或超越消费者的期望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确保商品质量,提供透明的信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消费者遇到问题或不满时,我们应积极响应,及时解决问题,努力让消费者感受到我们的诚意和专业通过这些实践,我更加坚信,只有真正将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企业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更是对每一个商业人的基本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920xx年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xx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xx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xx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万件,同比增长%;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xx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0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伴随着部分违法违规工商企业相继被曝光,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和失信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20—年,中消协公布的消费维权年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这说明,坚守诚信,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商企业和消赛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诚信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诚信社会,坚守诚信之道,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人们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诚信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弘扬和传承诚信文化,关键在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诸如柳州市倾力打造“放心消费”项目,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态势就很有新意无疑,只有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惩处,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培育和营造诚信生态圈,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遏制诚信缺失现象,重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诚信者秉持品德高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精神,积极推动经济发展,体现了优良的道德品质和信用水准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需要广大工商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因此,坚持以诚信为本,大力增强工商企业诚信意识,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信用基础,是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建设诚信社会的关键所在坚持以诚信为本,积极倡导和培育全社会诚信意识,是加快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广大工商业者来说,依法诚信经营,虚心接受消费者监督,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性、有效性的商品信息,避免或消除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而赢得消费者信赖,不仅体现了工商业者的整体信用水平,而且使工商业者更具品质和魅力,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欺诈失信为耻的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以诚信为本,大力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准,为诚信建设注入新的动能,着力打造共建共享的诚信新格局,才能使每天都成为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120_年3月26日下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全体民事审判线干警,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中,讲解人细心的将此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几大亮点一一释明,同时分析亮点中的利弊,带动与会人员对修订后法条的思考,使与会人员积极加入该次活动的学习与讨论中,学习效果显著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赛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第一,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对经营者有披露自身有效信息义务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第三,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情况下赔偿额度提高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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