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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97条现摘录如下第一^章总贝[|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而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O第三十X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I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8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3号2004年6月9日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38条现摘录如下(1998年12月9日发布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
(三)项、第
(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第四章:检查的程序FTTL|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违
(一)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土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第二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A)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附灭火器小常识如何检查灭火器?
一、灭火器的维修年限
(一)各类泡沫灭火盛,有效期一年,每年维修一次;
(二)各类二氧化碳灭火器,有效期二年,每两年维修一次;
(三)各类干粉灭火器,有效期二年,每两年维修一次;
(四)各类12n灭火器,有效期五年,维修年限视保管情况而定(GA402-20020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二、灭火露生力装的秘者在灭火器上面有一个压力表,压力表指针指向绿色区域,说明灭火器处于正常状态;压力表指针指向红色区域,表示压力不够,需要补充驱动气体;压力表指针指向黄色区域,说明罐体内压力过高,应尽快进行维修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年07月21日发布,1988年9月1日起实行共19条现摘录如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1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于
1990.
01.18发布并实施共9条现摘录如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W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H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n级(含n级)以上的作业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山、IV级的作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镀、碑、氟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整O资料搜索网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土O
722.CN如果您不是在3722网站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3722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doc或ppt格式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H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六条中第
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镒、氟、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426发布,199211施行现摘录如下4对影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备因素的一般要求
5.1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必须首先阐明以下内容a.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b.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_c.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
5.2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5.
2.1选址的原则a.选址时,除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区、水源以及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b.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c.产生危害较大的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工业企业选址时,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d.掌握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及其周围环境的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和必要的生态资料不宜在有洪水、山谷风、泥石流、滑坡、断层、流砂层、溶洞等地段建厂,如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区、膨胀土区、淤泥区、滑坡区及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地区建厂时,必须对地基、护岸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e.不许在已采矿坑、有机物和化学废弃物上面建厂,要避开航空站和市政设施,并与高压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距离;f.根据企业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区内交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设施,公路、铁路干线不得通过厂区;g.厂区设计最低标高应符合有关规定
5.
3.2平面布置的原则a.锅炉房、氧气站、氢气站、乙快站、煤气站、危险品仓库、原料场、废弃物处理场等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原则下合理布置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应布置在便于服务、指挥和使用的地点;b.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厂矿企业时,厂房(装置、单元、作业场地、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消防通道、消防给水及有关设施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c.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源的车间、装置和设施与控制室、变配电室、仓库、办公室试验室等公用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声规定;d.电离辐射装置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位置僻静的区域,与居民点和人行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e.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f.厂(场)内运输网应根据生产流程,结合进出厂(场)物品的特征、运输量、装卸方式合理布局,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尘、防毒和防触电等安全、卫生要求,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往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g.利用水路运输时,选定的船坞和码头的位置,应保证当水情、气象变化时的作业安全;h.应根据生产性质、地下设施和环境要求,规划绿地面积和绿化带
5.3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5.
3.1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a.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b.应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工艺、施工技术;c.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d.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e.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f.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8.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h.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i.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j.其他
5.
3.2对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测系统的要求a.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在出现危险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b.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必须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5.
3.3工艺、作业和施工文件中,应接
5.1条的要求,载明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概况及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5.4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5.
4.1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要时应有防水、防漏措施
5.
4.2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4.3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
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高压、深冷、腐蚀等因素,如对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
4.5生产、处理、贮存有极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厂房和仓库,其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加设保护层及专门的清洗设施
5.
4.6电离辐射装置的设计、建造,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
4.7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
4.8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人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
4.9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布局以及作业区的特点,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
5.5生产物料
5.
5.1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6.
5.2对不易搬运的物料;应设置或采用便于吊装及搬运的装置或设施56生产装置
56.1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重要的关健性生产设备,必须由待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5.
6.2使用的各种设备,均应符合GB
1.8中第
3.
5.3条、GB5083和GB4064的规定
5.
6.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必须按国家现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
6.4选用的起重运输机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5.
6.5用于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使用条件,按有关规定选型
5.
6.6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5.7设备、设施、管线、电缆配置和作业区的组织
5.
7.1配置设备、设施、管线、电缆和组织作业区的基本要求a.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b.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向的距离,都应符合有关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c.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5.
7.2设备布置的原则a.便于操作和维护;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c.尽量避免生产装置之间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减小对人员的综合作用;d.布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散和隔离,并设置必要的提示、标志和警告信号;e.对振动、爆炸敏感的设备,应进行隔离或设置屏蔽、防护墙、减振设施等;f.设备的噪声超过有关标准规定时,应予以隔离;8,加热设备及反应釜等的作业孔、操纵器、观察孔等应有防护设施;作业区的热辐射强度不应超过有关规定
5.
7.3管线配置的原则a.各种管线的配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b.配置的管线,不应对人员造成危险,管线和管线系统的附件、控制装置等设施,应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c.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液体、气体管线,不得穿过不使用这些物质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区域,也不得在这些地下管线的上面修造建筑物;d.管线系统的支撑和隔热应安全可靠,对热胀冷缩产生的应力和位移,应有预防措施;e.根据管线内物料的特性要求,管线上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排气、泄压、稳压、缓冲、阻火、放液、接地等安全装置
5.
7.4电缆配置的原则配置电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5.
7.5作业区组织的原则a.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设备、工机具、辅助设施的布置,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的堆放,人行道、车行道的布置和间隔距离,都不应妨碍人员工作和造成危害;;b.作业区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保证人员安全,通道畅通;c.坐姿作业,应根据人员的生理特点和人机工程学要求配置操作台、座椅、脚踏板,以及存放生产物料、产品或工具的架、盘等;d.高处作业区堆放生产物料和工具,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布置合理,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和不发生人、物坠落;e.坑道等狭窄作业区,产品、设备和工具的布置,除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外、还必须留出安全通道・f.、根据作业需要;配置符合标准规定的照明设备
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
5.
8.1贮存的基本要求原则a.采用能排除或减小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贮存方法;b.使用能保证安全、卫生的贮存装置和设施;c.装卸工作机械化和自动化要求a.要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具有危险和有害的物品,必须有合格证、明显的标示牌和符合规定的包装;力.贮存物品的地点、仓库、场院应严禁烟火,并配置符合规定的照明和消除器材;c.存放物品的货架、容器等,应具有相应的强度、刚度耐腐蚀性能;d.贮存化学物品,应按其特性要求存放,并设置相应的支架或箱柜,配备必要的器皿工具和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e.成垛堆放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时,垛高、垛距应符合规定,垛的基础要牢固,不得产生下沉、歪斜或倾塌,垛之间的距离应便于机械化装卸和作业;f.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通讯报警装置;g.贮存危险、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h.贮存可燃性液体贮罐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必须装备适用的消防设施,罐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设防护堤、避雷装置、排液沟等防护措施
5.
8.2运输的基本要求原则a.采用能排除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运输方法;b.选用具备安全、卫生条件的运输工具;c.使运输、装卸工作机械化和自动化要求a.生产使用的危险和有害的液态、气态和粉状物料,应尽量采用不受该物料侵蚀的管道输送采用容器输送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b.运送重量较大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时,应采用机械吊装输送,并掌握车辆,道路环境等情况,以确保输送安全;c.输送危险品时,必须符合配装规定d.对输送管线、设备和工具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e.装卸、运输方法应符合GB4387和有关标准规定,或根据作业特点和环境条件,编写专门的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5.9人员选择
5.
9.1对人员的基本要求a.凡参加生产的各类人员,均需进行职业适应性选择,其心理、生理条件应满足工作性质要求;b.凡参加生产的人员均需进行体检,其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工作性质要求
5.
9.2对人员的技能要求a.参加生产的各类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或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经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b.了解或掌握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和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索,并能根据其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防范措施;c.了解本岗位的工作内容以及与相关作业的关系,掌握完成工作的方法和措施;d.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维护方法;e.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f.掌握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护的方法6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
6.1基本要求a.能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b.能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c.能从作业区排除危险和有害因素;d.能预防生产装置失灵或操作失误时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e.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
6.2防护用品
6.
2.1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6.
2.2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并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
6.
8.3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6.
2.4在毒性程度较大的作业环境中使用过的防护服及防护用品,应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统一洗涤、消毒、保管和销毁
6.3防火防爆
6.
3.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措施和报警系统,合理选择和配备消防设施
6.
3.2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必须采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通风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6.
3.3下列具有着火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贮罐和管线,必要时可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氮、二氧化碳、蒸汽等介质置换或保护a.易燃固体物质的粉碎、研磨、筛分、混合以及粉状物的输送;b.可燃气体混合物的生产和处理过程;c.输送易燃液体;d.有着火爆炸危险的装置,设备的停车检修处理
6.
3.4易燃电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阻火措施
6.
3.5在易于产生静电的场所,应有消除静电措施对下列设备管线应作接地处理生产、贮存、装卸和输送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b.空气分离装置的保冷箱和管线;c.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塑料、树脂及其他易产生静电集聚的物料的厂房、设备和管道;d.在绝缘管线上配置的金属件等
6.
3.6重要的控制室、计算中心、技术档案室、配电间、贵重设备和仪器室等,应备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4防尘防毒
6.
4.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尘、毒应严加控制,以减少对人体和生产设施造成的危害生产车间和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6.
4.2对毒物泄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应有应急防护措施
6.
4.3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6.
5.4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毒物,应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通风、净化和个体防护措施a.加强对设备、设施;管线和电缆的检查、维修,防止跑冒滴漏;b.进入有毒物的容器和通风不良的作业区进行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应有监护和必要的应急防护措施;c.对尘、毒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休息、就餐、洗漱及污染衣物的洗涤管理制度
6.5防辐射.
6.
5.1凡从事具有电离辐射的作业或作业环境中存在电离辐射影响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6.
5.2对封闭性放射源外照射的防护,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与照射源的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
5.3对内照射的防护,应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采用生产过程密封化、自为力彳匕可^品巨寓j4乍O
1.
5.4对操作疝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1.
5.5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所,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1.
5.6使用激光的作业环境,禁止使用产生镜面反射的材料,光通路应设置密封式防护罩“
6.
5.7高血、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作业,除合理选择作业点外,应按危害因素的不同性质,采取屏蔽辐射源、加强个体防护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6.6防作业环境气象异常
6.
6.1除工艺、作业、施工过程的特殊需要外,应防止气温、气压、气湿、气流对人员的不良作用
6.
6.2根据生产特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车间和作业环境的气象条件符合防寒、防暑、防湿的要求
6.
6.3根据寒暑季节和生产特点,对室外、野外作业,采取防寒保暖、防雨防风、防雷电、防湿和防暑降温措施,并设置休息场所
6.7安全标志和报警信号
6.
7.1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规定涂安全色
6.
7.2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
6.
7.3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6.
7.4设备、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
6.8其他防护技术措施7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7.1基本要求行业、企业应实施以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标的现代化管理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严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制订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
7.2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7.
2.1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专职管理机构和管理网,配备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7.
2.2各级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能和职责,检查、监督和贯彻国家、部下达的指令和规定,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实行全面、系统的标准化管理
7.3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行业、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如下一些安全、卫生管理制度:a.安全、卫生目标管理制度;b.安全生产责任制度;c.安全生产检查制度;d.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实施计划;e.安全技术规定呈;f.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g.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度;h.安全、卫生评价制度;i.其他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7.4其他安全、卫生管理措施12《安全电压》《安全电压》GB38051983自198631起执行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因触电而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1定义
1.1安全电压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o注.
①屋采用独立电源外,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②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它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③直流电的上限值待以后补充制订
1.2人身直接伤害因电流本身的作用而对人身造成的伤害2等级
2.1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36,24,12,6V
2.2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13《安全色》《安全色》GB2893—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9—15批准2002—06—01实施现摘录如下4颜色表征
4.1安全色
4.11红色表示麋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4.
1.2蓝色装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4.
1.3黄色亲示提施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
4.
1.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42又寸匕匕任1k委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表1规定搭配使用表1安全色和对比色安全色对比色红色白色蓝色白色黄色黑色绿色白色注黑色与白色互为对比色421黑色..黑爸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422白色.・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4.3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
5.
3.1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的环境
6.
3.2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
7.
3.3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
8.
3.4绿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更为醒目的提示人们14《安全标志》《安全标志》GB28941996(代替GB289488)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现摘录如下(原标准《安全标志》GB289488废止)4标志类型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4.1禁止标志
4.
1.1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4.2警告标志
4.
2.1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4.3指令标志一
4.
3.1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______
4.4提示标志
4.
4.1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15《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并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现摘录如下3定义―_
3.1环境信息、标志(H)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sign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GB/T15565中
3.3]
3.2局部信息标志(J)partial informationsign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GB/T15565中
3.4]5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
5.1工地、工厂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5.2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5.3车间内设4型或5型
5.4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5.5无论厂区或车间内,所设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6标志牌的设置高度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备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7使用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7.1标志牌应落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7.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7.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如图lo
7.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7.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8检查与维修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费o第面工女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13章107条现摘录如下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ft资料搜索网
(四)国庆节;中国最庞大的资料797PII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土■U II如果您不是在3722网站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3722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doc或ppt格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工会法及三个条例《中华人民其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七章57条现摘录如下(1992年4月3日通过的《工会法》失效)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三个条例《中华全面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1985年4月8日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废止)《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共16条现摘录如下: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
(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
(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O(应)学习相关知乩琅高自身金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共10条,现摘录如下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杳皿(四丁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0°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共7条,现摘录如下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国2004年1月9日发布并实施共五个方面23条现摘录如下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5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998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54条现摘录如下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八心淙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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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I;如果您不是在3722网站此资料的,3722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doc或ppt格式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并施行共五方面20条现摘录如下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训;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48条现摘录如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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