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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制度篇4路政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七条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运输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规定赔偿造成公路损害的费用第二十三条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值及公路构造物设计荷载的,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跨市地运输的,承运人应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运输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超限运输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批准公路运输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批准运输的,应通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经许可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及构造物设计荷载标准的,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承运人应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内进行运输,必要时公路管理机构可派路政管理人员随车监运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公路巡查,及时检查、制止各种侵占、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装置第二十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并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及路政管理人员在处理公路路政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处理和处罚程序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开、及时,对玩忽职守、徇私、乱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理给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由公路管理机构追索损失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拆,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给公路造成破坏、损坏的,其赔偿、补偿费用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路政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因建设铁路、机场、电站和水库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将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因建设造成公路改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设新路,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支付建设费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新路第十二条建设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因建设造成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三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第十四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避开公路确需沿公路建设的,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扩建的集贸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六十米,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承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第十六条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后,应当采取公路技术保护措施,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采取措施和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第十七条载货车辆行驶公路时,其装载货物的‘重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货物不得洒落滴漏第十八条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损失,并出具公路路产损失鉴定书第十九条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公路标志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烧窑,制坯,讴肥,种植农、林作物;
(六)载货车辆的运件拖地行驶公路;
(七)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公路桥梁下和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在公路桥梁、隧道的周围铺设前款规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的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因暂扣车辆或者保存驾驶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四条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经费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因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利用公路或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具体补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4篇路政管理制度,希望能够让您对于路政管理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路政管理制度
21.目的为了确保支队的危急、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防止潜在的事故和有效处置突发大事中的紧张状况,确保办公、路政执法工作的顺当开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障马路的平安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支队的平安设施设备管理凡设有控制或预防危及职工生命平安、身体健康、财产损失或对马路运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发生事故、潜在事故和紧张状况所需的平安设施设备,均执行本制度
3.管理职责支队分管平安的副支队长负责审核《平安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组织相关人员对《平安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中的内容举行审核并组织验收各级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平安设施设备使用状况举行检查平安设施设备采取分级管理,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建立《平安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并负责以下工作平安设施设备的借用、状态的检查、报废管理;对全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状况的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依据《平安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实施选购并举行验收记下,保存设施设备选购及验收的相关记录大队的平安设施设备台帐应到支队举行备案
4.管理要求平安设施主要包含办公区域平安设施设备,路政执法中使用的平安设施设备本支队应配备须要的平安防护设施设备,审批选购申请操作员负责遵守各类规则制度,听从支配平安设施设备的提供按照实际需要,所需部门填写《平安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并附具体申请说明,由支队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须要时,支队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平安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汇总报分管平安副支队长审批经批准后由支队资财科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资财科负责组织选购申请单位应注明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型号、规格、单价、数量等平安设施设备的验收选购的平安设施设备,由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验收,并填写《平安设施设备选购验收单》,记录设施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单价、数量等平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必需妥当保管和使用,指定专人负责,因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担当平安设施设备使用必需做到勤检查、勤保养、确保设备使用的寿命和正常运转消耗性设施设备应准时举行检查、更新对于平安设施设备的大修以上的维护保养,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和使用状况向支队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修理方案,待批准后方可按方案实施维护保养项目,修理人员应填写《平安设施设备维护单》使用或保管平安设施设备的部门建立《平安设施设备台帐》,日常维护和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并定期检查,若有变化应准时填写《平安设施设备台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对平安防护设施设备的状态举行检查确认,并举行设备状态标识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监督检查平安设施设备的报废对于无法修复或无使用价值的设施,使用或保管平安设施设备的部门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平安设施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支队审验、审批手续完毕后方可报废,不得私自处理属于消耗性的平安设施设备平安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准时记下其损耗状况,并报支队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备案路政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第六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倾倒垃圾、填挖(损坏)边沟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八条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十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不得擅自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确需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主办单位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路段实施第十一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扩宽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侵占、损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在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入的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运输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资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损坏公路的,应承担清理和赔偿费用第十四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护交通,并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不能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十五条公路的护路林,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十六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公路用地尚未确定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勘察、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权属第十七条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设计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第十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由于公路改造、扩宽进入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建第十九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缘从事商店、饭店、车辆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停车场地需停驶的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第二十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第二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一、轴载质量
1、单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0吨;
2、双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0吨,双轴(每侧单轮胎、双轮胎)轴载质量14吨,双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8吨;
3、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2吨;
4、集装箱(iaa或2Xicc)半挂车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0吨
二、货物装载的高度、长度、宽度和车货的总重量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米;
2、车货长度25米;
3、货物宽度米;
4、每辆车货总重40吨第二十二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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