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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章程精编4篇企业集团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展开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职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干经营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干产业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东登记表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备注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四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一人第十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四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第四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一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届满确要解散的;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依照前条第五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五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五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第五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企业集团章程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第八条本公司的股东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五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六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式份,公司存档份,股东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份股东签字(印章):年月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4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0%;实物折价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评估验证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分配红利;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3股东会上的表决;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3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增加投资;2公司盈利;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第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两名付董事长、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和三总师;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会计的报酬和支付方式;12拟订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2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维护股东权益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第十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旬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南大学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南大学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负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职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3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责成总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三十七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按月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四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备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2股东会决定解散;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赛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五十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宜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二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三条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总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五十四条公司领导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领导在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五十六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XX企业集团章程2为建立x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连云港市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址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28号第三条公司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朱孔宜吴广传周礼燕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为连云港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担保;
(二)投资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
(四)信息咨询服务XXX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朱孔宜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吴广传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周礼燕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倒闭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配补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第十五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股东会第十六条股东会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十九条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度终了前十天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东会议表决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结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期R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定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在特殊隋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定,须全体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第三H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二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议第三十四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第三十五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七章监事会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21、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第八章贷款担保基金第四十条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为连云港市商业银行,管理人为本公司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H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第四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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