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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干《杭州市建筑垃堀咨源化利用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试行)》的起草说明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支持政策》)现将《支持政策》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浙江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5.《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6.《杭州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
二、起草背景2023年11月,省建设厅下发《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要求“完善支持政策措施”;202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要求“推进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修订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2024年5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委办发〔2024〕34号),明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建设、生态环境、科技、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用材标准、产品验收标准、工艺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推广使用的配套支持政策”;2024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41号),在附件《杭州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产品应用实施办法”依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实际,制订本政策
三、起草过程2024年8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支持政策》的拟订工作,分别于8月、10月两次召集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专题研究,并书面征求相关市级单位和属地政府意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组织3次内部专题讨论,对政策文件的重点内容、可操作性、实效性等进行研究12月23日,专题与市建委、市财政局沟通,并与市建委就政府投资工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最低使用比例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2月,再次与市财政局专题研讨政策文件中关于补助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细化补充了补助资金的测算,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书面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9个相关市级部门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4条,其中采纳11条,未采纳3条(详见附件2),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了《支持政策》草案
四、《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支持政策》正文内容共分为5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和目标、支持情形、支持对象与条件、申请流程与认定、保障措施一是明确支持情形本政策支持情形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新(改、扩)建设、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研发、生产及推广应用二是明确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共分为四类,分别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通过新建、扩建、技改等方式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达到一定规模和运行要求后对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投资额予以10%的一次性补助,并对不同建设类型设置不同的最高额度;再生新产品(技术)研发单位申请被列入省建设厅新增《参考目录》的,对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政府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设置不同建设项目种类的最低标准社会投资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达到同部位建材比例10%以上的,给予再生产品采购金额20%补助,最高100万元;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建材的,达到一定规模后每每利用1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补助5元,每年最高50万元三是细化了支持条件对四类支持对象分别细化设置了不同的支持条件,方便申领单位对照核对是明确申请流程及认定《支持政策》明确2025年至2027年期间每年进行核算每年9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征集公告,符合标准的企业在当年10月31日前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及印证资料,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受理后经初审、会审、公示后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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