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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约束力根据公司法,公司有什么地位及约束力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约束力,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解读本条是对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约束力的首先,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自治规则,也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所以,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这显示了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其次,公司章程的设定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来制定《公司法》中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和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此外,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但在其约束对象上,须格外注屈、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体现在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的约束章程对公司内部的组织和活动,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了其对于公司对产生对内和对外的约束力同时,公司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中负责决策、监督及执行,在公司日常运转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故,这些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公司章程并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章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认缴情况、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货币年月日前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聘任公司经理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经全体股东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会时间可不受此规定限制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定期会议每年定时召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1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1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1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公司的营业期限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0第八章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此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九章财务会计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第十章公告第二十四条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⑵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第十一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出现除第三项外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30第十二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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