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质监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意见》收集整理竣工所需的原始资料,并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三、项目监理组应及时致函施工单位要求其按照地区质监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意见》进行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将此函抄送集团公司合同预算部
四、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日期一个月之前将工程技术资料送交工程部办公室负责人接收,并详细填写接收备忘录,工程部办公室应在收到工程技术资料的当天通知项目监理组办理领取手续,以便进行审核
五、项目监理组应在收到资料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完整的审核意见至函施工单位
六、施工单位收到项目监理组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天内必须提供按审核意见修改好的竣工资料送交工程部办公室负责人接收,并详细填写接收备忘录
七、项目监理组收到施工单位完善后的竣工资料之日起五天内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八、工程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前天将符合要15求的竣工图及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给地区质监站
九、作为工程结算的竣工图纸在施工单位提交后个月内完成审核1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及竣工图返还施工单位
十、项目监理组收到施工单位完善后的竣工图之日起天内完成审15核签字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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