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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有限公司应该如何制定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股东的出资方式形式多样,大致可以分两大类、货币形式;、实物、知识产12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他们的特点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约定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的要作合理的规定还有就是在出资不及时或者未出资等违约行为,在章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二、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规定的过程中,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更不能明确禁止股权转让,否则都是无效的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不然也是无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三、避免制定无效条款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这些条款,例如“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东因离职、退休,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收回股东持有的股权”、“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等这类规定皆是无效的因为股东的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只有股东本人有权自由处理该股权,其他任何机构、个人都无权处分或剥夺的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约定这类条款
四、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收购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文件上记载着自己的名字的人这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会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认定他们的股东资格并确认谁享有股权就变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为了回避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解决,以回避法律风险
五、明确股东继承《公司法》规定,股东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股东不接受通过继承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约定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合法、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尽量全面,对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尽量通过章程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发展附有限公司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XXXX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xxxx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按期足额xxxx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出资方式(一般自章程签订年)20货币例如年月日前203432货币合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六条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30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30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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