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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担保法教学课件第一章免费担保法概述基本概念与区别免费担保是指担保人不向债务人收取费用,无偿地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其具有无偿性、从属性和担保性三大法律特征与有偿担保相比,免费担保在责任承担、风险分配和法律保护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免费担保在民法中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增强工具,促进民事交易和经济发展免费担保的法律基础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担保权的设立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担保物担保合同须具备1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权和第三编合同中的保证合同部分,为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免费担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律法规强制性规定;4符合担保合同的特第三百八十八条至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别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条,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免费担保的主体担保人资格要求第三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担保能力法律规定国家机第三方担保人独立于债务人,承担与债务人相关但独立的担保责任在关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不具备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独立担保资格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享有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同时负有通知担保人的义务债务人应当配合担保人提供必要信息,并在担保人代为清偿后承担偿还责任免费担保的标的类种100%42债权覆盖率主要担保物设立方式担保可覆盖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不动产、动产、权利、有价证券均可作为担保物担保物权可通过合同设立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的债权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应当是债务人所有的或依法有处分权的财产免费担保的形式保证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承担责任分为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两种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留置权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优先受偿保证担保详解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连带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行起诉债务人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先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是最常见的人保方式,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为保证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债务人提供担保,具有操作简便、成本低等特点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主债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否则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知情权、抗辩权、追偿权抵押担保详解债务人违约签订抵押合同触发债权人启动实现抵押权程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明确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处置与优先受偿在相应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手续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债权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抵押物的范围及登记要求抵押权设立须满足1签订书面抵押合同;2抵押物须合法且可转让;3法定抵押物须办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合同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担保详解质押合同签订质押期间管理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财产的种类、数质权人负责妥善保管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处分质量和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押物1234质押物交付质权实现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质押自交付时设立,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并质押按法律规定办理出质登记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的交付与占有质押的核心是质押物的交付与占有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可约定由第三人保管质押财产,质权自第三人接收质押财产时设立留置权担保详解12留置权的设立条件留置权的行使限制留置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留置权行使受到以下限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得留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必需品•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超过债权的范围3留置权与其他担保权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一规定确立了留置权的优先效力免费担保的法律风险担保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权的保护与救济途径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须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将面临直接承担全部债务的风险担保合同的无效与撤销担保合同可能因以下原因无效或被撤销•主合同无效(除非另有约定)担保权受到侵害时,担保权人可采取以下救济途径•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超越法定代表人权限提供担保•提起担保权确认之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担保权消灭的条件担保权在下列情况下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实现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债权人放弃担保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担保合同可•担保物灭失且无法取得保险赔偿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混同(担保权与担保物的所有权归于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担保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担保合同终止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担保责任消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担保物需返还(质押)•担保登记需注销(抵押)•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免费担保与债务人破产担保权在破产程担保财产的优先破产对担保合同序中的地位受偿权的影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担保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债务人破产不当然导致担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保合同终止若担保人破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产,则应区分不同担保方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若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式保证担保中保证人的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人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偿保证责任不因破产而免可选择参与破产程序或依部分可作为普通债权申除;物权担保中,担保物法行使担保权报进入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免费担保的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分析法院对担保责任的认定标准实务中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案例1王某与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担保责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担保纠纷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法院认定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担保合同效力争议审查合同形式和内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可主容•担保方式的认定(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张债权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证)•担保责任范围争议严格按合同约定或的抗辩法律规定认定•担保责任的范围案例2张某与某银行抵押权纠纷案•多重担保优先顺序争议按担保物权设•担保期间的起算与届满立先后或法定优先规则确定法院认定抵押物被第三人侵占不影响抵押•担保人的抗辩权是否成立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可请求返还抵押物并行•担保物价值争议通过评估确定使抵押权担保权的设立登记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是担保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对于确保担保交易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全和保护交易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财产登记程序与注意事项登记程序一般包括准备登记材料、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审核、领取登记证明申请人应注意登记期限、所需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登记费用等事项登记对担保权效力的影响登记是特定担保物权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担保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权除权利质权外一般自质物交付时设立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担保人的抗辩权担保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冲突在担保人与债务人权利冲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尊重合同约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范围•在免费担保中,应适当保护担保人利益•担保人代为清偿后享有法定追偿权抗辩权的限制与例外担保人的抗辩权受到以下限制•明确放弃特定抗辩权的不得再行使•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独立保函担保人抗辩权受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限制情形主债务人的抗辩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包括债务不存在、已履行、已抵销等诉讼时效抗辩担保人可主张保证期间届满或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免除担保责任先诉抗辩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金额的确定利息、费用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的金额根据担保合同约定确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一若无明确约定,则以主债权的金额为准般包括担保金额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最高•主债权本金额担保•利息(包括合同利息、复利、逾期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额息)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最高债权•违约金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损害赔偿金保证•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超出担保范围的责任承担对于超出担保范围的债务,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担保人在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超出担保范围的责任,法院一般不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以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实务中免责条款的风险防范免责条款须符合以下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明确、清晰,不得使用模糊语言•显著位置提示,不得以小字或隐蔽方式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人身伤害责任•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责任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免责条款的效力与限制•免责条款表述应具体明确,避免歧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免除或者减轻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条款设置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责任的条款无效担保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对担保人的次要义务有效,•关键免责内容应当提醒对方特别注意不能免除主要担保责任•适当区分不同情形,设置差异化免责内容•保留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据•定期审查免责条款,根据法律变化及时更新担保权的实现方式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协议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优先受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依据约定的方式处置担保财产,实现担保权这种方式效率高但需各方配合诉讼实现担保权债权转让或抵债提起担保物权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确认担保权并强制执行担保财在特定情况下,可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担保财产抵债的方式实现担产这是最常见也最有保障的担保权实现方式保权,但须遵守法定程序和公平原则担保财产的处置程序担保财产处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确认债务人违约及担保权存在
2.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履行通知
3.评估担保财产价值
4.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处置担保财产
5.分配处置所得价款,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6.返还剩余价款,或追偿不足部分担保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物权法合同与物权交叉担保物权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担保合同担保法合同法国际视野下的担保制度国际担保法律制度比较跨境担保的法律风险国际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浮动担保、信托担保等灵活担保跨境担保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方式,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担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若无选择,则•法律适用冲突不同国家对担保形式、效力的规保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对担保形式有较为严格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定差异限制对于担保物权,通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中国法院审•担保登记程序差异各国对担保物权登记的要求中国的担保制度采取大陆法系为主,同时吸收英美法系理涉外担保案件时,会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但不同中的有益因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担保法律体系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的,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担保权实现障碍跨境担保权实现面临司法管辖和执行困难•外汇管制风险担保履行可能受限于外汇管制政策•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可能影响担保权的实现免费担保的最新立法动态近期法律修订与司法解释《民法典》整合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担保规定,并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明确了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补充责任•细化了不同担保方式的规则•增加了最高额担保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新的立法和司法•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解释为担保实务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担保规则,解决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近年来,最高法院公布的担保纠纷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担保法适用标准•明确了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细化了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厘清了多重担保的优先顺序•规范了担保权实现的程序要求未来立法趋势展望未来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加强担保交易透明度,提高担保登记效率,丰富担保形式,增强担保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促进融资便利化和担保物的流动性案例研讨一连带保证纠纷案情介绍法律适用分析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但未提起诉讼保证期间届满后第六个月,乙银行起诉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要点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
1.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的,保证
1.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人免责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只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使
2.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未提起诉讼,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消灭规定
3.乙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丙公司主张了权利,因此丙公司的保证责任未消灭
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
4.丙公司应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案例中乙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再起诉丙公司不受保证期间限制,但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案例研讨二抵押权实现争议借款与抵押1张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借款期限为一年2债务人违约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此时房产已被张某出租给第三人李某居住抵押权人起诉3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拍卖抵押房产优先受偿4承租人抗辩李某以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查封房产法院判决5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可以拍卖抵押房产用于清偿债务法院判决要点法院认为
1.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关系设立在后,抵押权的实现不受租赁关系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权不影响租赁关系;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王某的抵押权,王某可以请求拍卖抵押房产
4.拍卖后,买受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实务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实务启示
1.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后续设立的租赁权等用益物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承租人在租赁不动产前应查询是否已设立抵押权,以评估风险
3.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注意处理好与现占有人的关系,避免执行障碍
4.法院在执行中应当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例研讨三质押权优先权纠纷案情介绍风险防范建议某科技公司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持有的专利权出质,并于2021年3月15日办理出质登记同年4月1日,该公司又向B银行借款300万元,以同一专利权出质,并办理了出质登记2022年2月,科技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A银行和B银行均主张对专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该专利权的处置权发生争议法院判决要点针对本案,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法院认为
1.债权人在接受知识产权质押前,应当查询该知识产权是否已设立质权,避免权利冲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或者质押的,拍突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出质人应当如实披露质押物的权利状况,不得隐瞒已出质的事实
2.A银行的质押登记在先,应当优先于B银行受偿
3.对于价值较高的知识产权,可考虑增加其他担保方式,分散风险
3.科技公司在专利权已出质后,未经A银行同意再次出质,构成违约,但不影响B银行
4.银行应当定期检查质押知识产权的状态,确保权利持续有效善意取得的质权效力
5.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应当关注其市场价值变动和技术更新情况
4.专利权变现所得价款应当按照A银行、B银行的顺序受偿,剩余款项返还给科技公司
6.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质人的保证义务和违约责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质权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并设计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免费担保实务操作指南0102担保合同的起草要点担保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明确担保主体的资格和权限•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准确描述担保的主债权范围•评估担保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明确担保方式(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考虑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约定担保期间和保证责任的范围•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监控债务履行情况•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分散风险•对于物权担保,详细描述担保物及其价值•设定担保责任上限,避免过度担保•约定担保物的保管、维护和保险责任03担保权利的维护策略•定期检查债务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风险•严格遵守担保期间的规定,避免超期•保存完整的担保合同文件和证据材料•发生纠纷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选择合适的担保权实现方式•在担保权实现过程中注意程序合法性•维护好与债务人的关系,便于追偿常见问题解答担保人与债务人权利冲突如何处理?担保财产不足如何应对?当担保人与债务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2.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担保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
4.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担保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担保合同无效后责任如何承担?
1.物权担保中,担保物价值不足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担保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原则如下
2.要求债务人提供补充担保
3.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措施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4.寻求与债务人和解,适当减免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
2.但因担保人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保证担保中,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再由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知道主合同无效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约定履行
6.多个担保人的,可要求其按份或连带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已实际获得债权人给付的,担保人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7.探索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方案在实践中,债权人应当在担保设立初期充分评估担保物价值,并预留足够的安全边际,以防范担保财产不足的风险对于价值波动较大的担保物,应当约定定期评估和补充担保的条款课堂小结免费担保法的核心要点回顾12担保的基本原则担保方式的选择与适用担保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平原根据不同交易类型和风险状况,合理选择则,同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和实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并质要件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免费担保法是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交易安3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权的实现与风险防范担保权实现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担保各方均应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理论与实务结合的重要性担保法既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也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只有将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商业逻辑相结合,才能准确把握担保法的精髓,有效解决实务问题学习免费担保法的未来方向随着经济形态和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担保法也在不断发展未来应关注新型担保方式的发展,如动产融资担保统一登记、知识产权担保、股权担保等领域的法律实践,以及担保法的国际化趋势致谢与互动环节感谢聆听后续学习资源推荐感谢各位对免费担保法课程的参与和关注推荐学习资料希望本课程能够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法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为今后的法律实六编践打下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现在开放提问环节,欢迎就课程内容或实务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中遇到的担保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担保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担保权实现程序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担保纠纷典型案例联系方式电子邮箱professor@lawschool.edu.cn学习平台www.lawlearning.edu.cn/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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