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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民间借贷不会写那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1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干部,XX,XXX99住市路号室XX XXX XX30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XX,XXX425XX XX镇村号,身份证号系彭之子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年月出生,住街号,XX,xxx67XXX XX系彭之妻XX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高民一初字第号()XX XXX8612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
1.10万元;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将万元欠款归还给上20诉人,严重混淆了“法律事实”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中,两被上诉人以尽管出具了借据,但没有支付万借款的事实为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万元借款的客观事实,并向法院提2020供了六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两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已向上诉人归还了万元的借10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该万元(见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第二页第、、10234行)第二次庭审中,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又当庭改口承认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万元的借款,然而却否定先前只归还了万元借款2010的自认,称已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无法说清“两次还款”的时间、地点及提供上诉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两被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明显是两被上诉人想方设法为其逃避债务而做的狡辩首先,如果真如两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所述,其已将借款还清,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做百般抵赖,不承认借款万的事实其次,如果两被上诉人真的20已经向上诉人归还了万元,他们为什么不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交已归还2020万元的证据,要求上诉人返还万元,而只是提出返还万元的请求再次,2010为什么归还了万元的借款,却只有上诉人出具的万元收条如此自相矛盾、2010漏洞百出的陈述,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并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规避这一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
二、被上诉人彭做为彭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应当是本民间借贷案的XX XX还款义务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彭继承了其父彭的遗产,XX XX因此彭没有代其父偿还借款的义务”这无疑是在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继XX承的发生是一个家庭中的内部事务彭死后,其遗产是否分割以及各继承人继XX承了多少份额遗产,这只有彭的法定继承人清楚,上诉人对此根本无法证明也XX没有义务加以证明因此做为彭的法定继承人,被上诉人彭如果认为其没有XX XX继承彭的遗产而不是本案的还款义务人,或者是应当归还的欠款超出其继承遗XX产的份额,那么他必须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在本案同一合议庭审理的上诉人诉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宜丰分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中,上诉人提供的XX宜丰分公司的材料当中反映,彭死后,被上诉人彭取代了彭成为了宜丰XX XX XX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能充分证明彭继承了其父亲在宜丰分公司中的股份XX以上表明,被上诉人彭完全可以代表其他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的义务所以,XX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彭不是还款义务人是完全错误的XX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请求贵院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万10元此致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周XX年^月一十九日XXX H-―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2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XXX,XXX XXXxx县街道房,身份证号电话>xx xx xxxxxxxxxxo135x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XXX,Ixx XXXX县街道路号XXXXXX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XX xxx3xx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7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1XX xxx3XX7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2事实与理由第
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XX决书第页倒数第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11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XX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XX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xx XX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XX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xxxx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法民一初字第、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xxx3xx7(时间年月日),(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并且从xxx336xx“xxx2年月日或日时许就去了,、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家,那时已经117818xxxx是第二天凌晨时许了从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小1xx8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在借条上xx签名!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书写借条的事实xx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XX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强迫打借条)的谜团、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1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浙高法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xxx9297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xxxxxx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xxxxxx”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二)原告起诉的借xxxxxx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XXXXXX o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第号)第二条规定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xxx7]18xxxxxx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条规定、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8“xx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2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是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第
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法民一初字第、号、法民一xxx3xx7xxx3xx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8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第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1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2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借条,没有收到实际款项由于借条本身无效,再在此基础上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额外利息无疑对上诉人而言是雪上加霜!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发现,上诉人因为购买欠XX部分账款而受他人胁迫,写下了一份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因此,这份借条是无效的恳请贵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依法断案,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此致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XX附本诉状副本一式份,每份页;补充证据一式份,每份页上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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