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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
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虬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3监事认为必要时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第三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三十八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第四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第四十六条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定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⑷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一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二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五十三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第五十七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第五十八条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五十九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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