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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经济法基础教案授课标题项目五
(三)合同的保全与变更转让授课班级多媒体教室授课地点授课日期年月曰第周授课时数
2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2.合同变更的要件与效力;教学内容教学设计
3.合同权利转让与义务移转的规则教学方式案例分析、流程图解、小组任务
1.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知识目标
2.理解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限制条件
1.能设计合同变更的合法方案;教学目标能力目标
2.能运用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权益
1.培养风险预判与动态管理能力;素质目标
2.增强合同变更的合规意识
1.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效力;教学重点
2.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义务教学重点、难点
1.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与范围;教学难点
2.合同义务移转的债权人同意规则课后作业完成章后同步训练教学反思备注案例引导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服装,总货款为50万元,甲最晚应于8月底供货,货到后付款7月,甲从新闻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依法被人民法院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思考】甲的行为合法吗?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一体化教学任务五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了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二、代位权(-)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与效力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撤销权-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撤销权的行使与效力撤销权的行使与效力见表5-1o表5-1撤销权的行使与效力行权对象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行权期限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权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行权效力债务人、第二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二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任务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完善(—)合同变更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中,转让权利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接受权利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1.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合同权利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但下列情形的合同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应对受让人履行义务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所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利无效的抗辩、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4)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二)合同义务移转1,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合同义务移转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前者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其债务;后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之关系中而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狭义的合同义务移转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
(2)合同义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3)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
(4)须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
(1)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则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布置作业完成章后同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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