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渊源以演变-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大致是指自周平王东迁到秦统一这段时间,同时这也是社会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新兴与传统、守旧与激进派别之间的冲突随着铁制生产工具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大量的私田被开发,这也加快了国有土地制度的变动与改革社会的发展推动原有的生产关系发生变动,与之相适应的是阶级关系的改变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作为新兴起的社会势力出现;在兼并战争中,原来作为权利结构底层的士也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了诸侯等势力的独立性,周朝等级制度受到破坏,礼乐征伐变成自诸侯、卿大夫出作为调整等级秩序工具的“礼”在权力的争夺中逐渐失去了约束力,列国之间开始兼并战争战争推行的军功爵制,使得出身卑贱的人也可以凭借才能受到国君的重用这些新的社会关系应该由新的法律加以规范,并体现在新的理论当中,于是在思想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而其中法家、儒家都是当时在社会上处于热点的学科儒家学派倡导“亲亲”原则,《孟子离娄上》记载“道在迩而求诸远,事在易而求诸难;•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间即便亲属之间存在犯罪行为也要对此包庇、隐匿,这也是“正直”这个伦理道德在“亲亲得相首匿”思想上的体现孟子认为儒家所秉承的孝道、伦理人常看做社会的最高价值儒家思想有利于维护封建礼教的统治《孟子尽心上》记载了一段孟子与桃应的对话桃应问舜作为天子后,•他的父亲杀了人要如何处理孟子最终答道,舜可以抛弃帝王之位,悄悄带着父亲离开从这里可以看出,“亲亲得相首匿”观点的提出表明人情伦理与国家法律之间并不是互相抵触的但当时各国都处于战争之中,法的价值比空泛的仁政学说更有实际意义,所以这一理论仅是作为思想道德理论出现,并未正式规定在律法之中-秦朝在统一六国之前,秦王嬴政推行法家学说,试图运用法的权威来巩固中央集权,从而统一天下在这一过程中,他深刻体会到厉行法治带来的积极社会效果,由此,他在统一天下之后,继续奉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从而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依照秦律,诉讼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类型公室告主要是指偷盗、伤害及杀人等普通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公室告主要是指子女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残伤子女等有关家庭内部的案件秦律对子女控告长辈、奴婢控告主人一类的案件,规定官府“勿听”,即不得受理;但对于长辈控告晚辈、主人控告奴婢,官府是允许的秦简《封诊式》中记录的案例表明,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处罚奴隶、父母可以请求官府处罚子女秦律规定如果控告不属实或者属于诬告,当事人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理,尤其严惩诬告=汉代秦末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推翻了封建暴虐的秦王朝的统治刘邦政治集团取而代之,建立了新的、统一的封建王朝一一汉朝汉代初期,为了缓解阶级矛盾、恢复社会经济、给予国民调养生息,统治集团以黄老之学的休养生息为治国方略著名思想家陆贾将儒家仁义学说和先秦黄老思想相结合,提出“无为”的治国理论贾谊总结前朝亡国的原因,同时强调礼是固国家、定社稷的根本他认为只有把礼制和法制相结合,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经过高帝、惠帝、高后、文帝、景帝时期的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封建经济进入了繁荣阶段,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无为之治的黄老思想已经与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不相匹配于是汉武帝接受了由董仲舒所创建的采百家思想精华而成的新儒学,同时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自此以后,法制指导思想开始以儒家学说为主流,儒家的宗法伦理逐渐开始转化为刑事法律原则汉宣帝于地节四年下诏I,将“亲亲得相首匿”这一思想观念正式写入律法之中,具有法律效力,也由此能够认识到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有要求的:位卑者必须为尊者隐匿犯罪罪行,而尊者隐匿位卑者罪行并不是必须的,但一般对于隐匿行为也可以减免处罚四南北朝两晋及南朝时期,晋王司马昭命令臣下在汉律、魏律的基础上,制定《晋律》《晋律》明确了依嬷丧礼“五服,,的规格制定罪行轻重的制度一一“准五服制罪”制度,一直被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直至清朝末年在这基础上,容隐制度能够更加清晰地判断亲属关系远近导致的刑罚轻重1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图
2.1五服关系图在当时,儒家思想在政治上与法治相结合,儒家所重视的亲情伦理被运用到司法领域《南史》记载,蔡廓认为官府不应逼迫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作证2,上疏朝廷,由此产生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亲属拒证权鲜卑族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权,由于少数民族政权进入中原以前,没有文字和法律,所以北魏统治者都比较注意学习汉族的先进文化,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臣民当朝孝文帝积极吸收先进的汉族法律文化知识,强调礼法并用,在法律制定方面,规定直系卑亲属可依法为尊亲属隐匿罪行o3
(五)唐宋时期唐朝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最为鼎盛的时期,国家统一稳定、幅员辽阔、经济迅速发展、文化繁荣兴盛,使中国立于世界强国之巅由于法律的更新,“亲亲《斗讼律》第条: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即嫡、345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第条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346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缥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第条诸告氮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期亲,347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要及己之妾者,各勿论B僻人以用3干、卬Q族姊妹再从姊妹堂姊妹姊妹兄弟堂兄弟再从族在室爆麻在室小功在室大功在室期年己身期年大功兄弟兄弟出嫁缰麻出嫁小功出嫁大功小功缠麻再从侄女堂侄女侄女长子期年侄堂侄再从侄在室海麻在室小功在室期年众子期年期年小功黑麻出嫁镌麻出嫁大功堂侄孙女侄孙女嫡孙期年侄孙堂侄孙在室细麻在室小功众孙大功小功缓减出嫁缠麻曾侄孙女曾孙曾侄孙在室缠麻继麻继麻玄孙缄麻得相首若”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发展成熟图
2.2《唐斗讼律》相关规定•以上都是关于亲属相告的规定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首先,不得告发尊亲属这属于十恶中的不孝罪,应当处以绞刑,且不能被赦免当时的社会习俗认为,如果长辈有过失,那么晚辈应当以恭敬、孝顺的心态去说服他们,而2翰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3父母、祖父母者,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见其直不是去官府告发长辈晚辈如果对长辈不孝,那么社会也难以相信他能够做到对君尽忠其次,对子孙及其妻妾,无论是确有其事还是诬告,长辈都不会受到处rm训《唐律疏议名例律》以总则的形式规定可以相隐的亲属范围,并扩大到了“同居关•系”4可以看出,对于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威胁统治的重大犯罪,唐律不仅禁止互相隐匿罪行,并且允许晚辈控告长辈、奴婢控告主人,以此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唐律规定,对于被囚禁的罪犯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贼盗律》5中记载表明,即使存在亲属关系也不允许窃囚,亲属会与普通人一样依据犯罪过程中造成的不同结果被施以加重或减轻的处罚间宋代统治者在《宋刑统名例律》中沿袭了唐代的规定同时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事法律内容得以丰富根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案例,出庭作证的证人中有当事人的弟弟和母亲由此可以看出,宋代的民事审判制度中不适用亲属相隐
(六)明代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注意总结历代中央集权和法制建设的经验,认为只有“法律立”才能“人志定,上下安因此,他在建国之初就着手修订律法,制定《大明律》;又编制《大诰》四篇“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时”他在强调明刑弼教的同时,也注重礼于刑的结合如《大明律》中规定的“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婢不得告主”等条,都是礼刑结合的体现所在凡亲属间的侵犯与伤害行为,依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尊卑,有一系列的特殊规定于人身权益的侵犯而言,卑幼杀伤尊长,血缘关系越近,刑罚越重;但尊长杀伤卑幼相反,血缘越近,定罪越轻但违反伦常的奸非罪则血缘越近,惩罚越重另一方面,容隐制度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妻子的父母和女婿之间也可以互相容隐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航海领域扩大的世界的认知版图,使“重农抑商”这一传统观念在百姓的认识里受到撼动,传统伦理规范与等级严明的礼法制度受到冲击,打破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模式,财富逐渐取代出身与家世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性同时由于男女人口比例的结构性失调,下层社会的男子在婚姻问题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除了普遍意义上的聘娶婚之外,下层社会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或者说是非常态的婚姻类型M入赘婚就是特殊婚姻类型的一种随着社会上入赘婚现象频发,统治阶级修订了一系列关于女婿的法律规定在容隐制度与准五服制罪制度的背景下,女婿作为4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5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窃囚而亡者,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家庭生活的一份子,与妻父母朝夕相处类似儿与父母同居但女婿的服制远于本宗小功,所以律法特别扩大了容隐制度亲属的范围以应对新出现的社会现象问题清代学者薛允升在著作《唐明律合集》中记载了相关规定6此外还规定妻之父母与女婿之间“义绝”者许告发得不容隐阿《大明律》的这些规定不仅继承了唐朝的相关制度,又在唐律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得以进一步发展[VH]七清末民初在清朝后期,外国列强入侵导致国内局势不稳,社会动荡不安,为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统治阶层被迫大规模地效仿德、日法律制度进行实施变法大清新刑律以及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确定了出于亲属利益而包庇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的,可免或者减轻处罚1935年刑法规定,间接帮助亲属摆脱追捕或者致使其脱逃的,可以减轻处罚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如果是为了保全自己或亲属的声名,而作伪证或者进行诬告行为的,可以免刑皿“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规定更加严密规定了配偶、五服以内血亲、三代以内姻亲及家长家属、未婚夫妻、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作出证言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与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存在相似之处,但与之不同的是,清末的亲属相隐制度给予证人作证与否的选择权利,实现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由义务到权利的变化A新中国成立至今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反帝反封建的任务需要,结合考虑我国当时的社会情况,带有封建特征的各种法律制度被全面废除,其中就包括“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至此,存续了两千多年的容隐制度到此终结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众普遍认为亲属有罪不去揭发不是犯罪行为,这不利于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行为、恶势力作斗争阅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法》亦规定了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等罪名,这些罪的犯罪主体是全体公民,并不存在亲属豁免所以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容隐原则已经不复存在参考文献国《国语•周语》网《孟子•离娄上》6在本宗有服亲属,若同居者,虽无服之亲,亦准相为容隐另居则分别大功以上及小功以下,予以勿论、减等女婿与妻父母保外姻缄麻,并不同居,亦准相为容隐画李靖雯.唐代“亲亲相隐”制度研究,黑龙江大学[C],
2021.间《明史•刑法志》一荆晓燕.明中后期民间社会婚姻观念的变迁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J].2008,03:284-
288.间《大明律•刑律•诉讼》【洞刘响.浅析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及其当代启示.广东开放大学学报[viiil范忠[J],2017,2606:57-
63.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J].政法论坛」99704:114・123+
127.网刘乾坤.“亲亲得相首匿”的历史演变及其对当代立法的启示.周口师范学院学报[J],2015,3206:87-
90.。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