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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5上海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长宁区签订甲方(出卖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买卖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限价商品住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双方及基本条款
1.1本合同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限价方式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其销售价格由政府限定,不得超出规定范围第1页共5页
1.2甲乙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座落于区路弄号室,具体房屋用途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1.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二条房屋信息及权利状况
2.1该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为年,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2.2该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当前权利人为甲方,权属状况为
2.3甲方承诺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租赁等
2.4限价商品住房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具体转让条件详见《上海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房价款及支付方式
3.1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以下简称“房价款”
3.2房价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房款人民币元整,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第2页共5页
(2)第二期房款人民币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尾款人民币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式的收款凭证,且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3.4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房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条房屋交付
4.1甲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4.2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
(2)《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3)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4)其他相关文件
4.3交付条件
(1)该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
(2)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3)房屋及相应设施设备达到正常使用标准
4.4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当进行验房,如有质量瑕疵或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应当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日内予以修复或解决第五条违约责任第3页共5页
5.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房价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5.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为止
5.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价款、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不可抗力
6.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6.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6.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7.2在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条件未满足之前,不得通过协商解除本合同
7.3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附则第4页共5页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见证方(若有)名称见证人签字日期公证机构(若有)公证员签字公证章日期注本合同仅为示例,实际使用时需结合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由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审核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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