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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5东城城管分局购置监察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DCG-SC-2025-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甲方(采购方)东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供应商)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购置监察设备以满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求,乙方具备相关设备的供应能力,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项下,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监察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1.1设备名称
1.2设备型号
1.3数量
1.4技术参数
1.5质量标准第1页共4页第二条合同金额
2.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2.2付款方式
2.
2.1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2.2付款时间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3.1交货时间
3.2交货地点
3.3交货方式第四条质量标准
4.1乙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2乙方应提供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第五条验收
5.1验收时间
5.2验收标准
5.3验收程序
5.4异议期限第六条质保条款
6.1质保期限
6.2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服务
6.3在质保期内,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非人为损坏,乙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第七条违约责任第2页共4页
7.1甲方违约责任
7.
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7.2乙方违约责任
7.
2.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7.
2.2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八条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第九条争议解决
9.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0.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3页共4页(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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