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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企业招投标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规范企业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企业利益,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项目投资发展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企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题资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专题资金其它项目、各类物资(包含办公用具、微机耗材)采购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需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万元以上;50
(二)物资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万元以上;30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万元以上;20
(四)专题资金项目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和万元以3010上设备大修、科研项目和企业安排需实施项目;
(五)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
(一)、
(二)、
(三)、
(四)项要求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上3000以下项目能够不招标
(一)企业直接管理或报经企业同意不招标;
(二)企业自营工程;
(三)企业自修项目;
(四)企业自制产品供给;
(五)企业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六)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项目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企业要求应该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第五条企业招投标活动应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第六条企业负责对全部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企业和企业相关要求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需推行立项审批手续,经企业同意,并落实对应资金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法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方法,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标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该向三家以上含有对应能力和资信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该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标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时间、收取费用和对投标人资质要求等内容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能够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一)采取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二)承包人、供给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标;
(四)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第十一条企业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企业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中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依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题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具、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题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给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招投标参考各自实施细则组织第十二条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基建、生产和专题资金工程,在含有对应施工资质前提下,实施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措施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三条专题资金项目招投标实施企业相关要求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应该以集中公开招标、供给链和寄售三种方法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起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措施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五条招标前应对全部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给中心负责,专题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具、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它专题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该公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通知资审结果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第十六条招标组织单位应依据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含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协议关键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标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应该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七条招标组织单位应该按招标公告要求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第十八条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含有编制标底条件,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对应资质专业机构编制第十九条招标组织单位应该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合理时间;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应该含有负担招标项目标能力,含有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基建、生产和专题资金工程,投标文件内容应该包含拟派出项目责任人和关键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标机械设备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投标时应该提交投标确保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该签收并妥善保留,开标前不得开启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应该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她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企业或其它投标人正当权益严禁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该在截标后要求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该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其它专题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次序依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关键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它专题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确保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其它内容第二十八条开标程序、监督、统计应该规范、真实,会议统计应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必需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标准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企业领导标准上不进入评委会前款专业人员应该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含有高级职称或含有相同专业水平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标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应该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第三十条评委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小时内从相对应专业评委库中随2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尤其复杂、专业性尤其强项目,随机抽取评委难以胜任,可由企业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企业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通常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第三十一条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明说明应注意事项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该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需澄清或说明,不过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应该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该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汇报,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评标汇报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组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汇报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评委应该客观、公正地推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不能诱导其它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相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第三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署协议协议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期限、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等,严禁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字句协议起草、签署实施企业《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第三十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时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验,搜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评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企业每十二个月应该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题效能监察监察关键内容是是否认真实施国家、集团企业、企业招投标相关要求;是否按相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省了多少资金;有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要求,将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供给商,或将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除对单位(或部门)给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第四十条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要求,泄露和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和资料,或和投标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要给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第四十二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没收投标确保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觉,终止协议,两年内不得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四十三条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措施,不能客观公正地推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要给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升中标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要给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应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四十五条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协议,两年内不得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
(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她人;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她人;
(三)将中标项目标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她人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觉中标人违反协议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相关要求对其严厉处理,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对应责任第四十六条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渎职渎职,给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搜集后交企业档案室管理第四十八条企业以前文件和本制度有抵触按本制度要求实施;本制度未包含,按企业现行文件或国家相关法规实施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投资发展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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