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公文起草审核签发制度
一、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印发重要文件和答复重要问题,发布行政命令,必须以卫生院党支部或卫生院名义行文召开全院性工作会议,印发一般的文件和答复有关问题,可以以党政办及有关科室的名义行文
二、以卫生院党支部名义行文,由党支部书记签发;三以卫生院名义行文,科室负责人拟稿,经分管院长树高,经院长审定草拟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业务时,主办科室负责人应请有关科室会稿,再送分管院长核稿呈批主批人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四、卫生院各科室向卫生院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送党政办登记,由党政办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卫生院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处理,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填写办理结果后送卫生院归档
五、文稿签发后,由党政办负责按照文电、函寄品进行认真检查、登记编号,规范行文格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文稿,退回有关科室修改后重新报送附件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程序附件: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程序各科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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