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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关联交易的认定与救济所谓“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如果股东和董监高能齐心协力为公司经营出谋划策,那么公司的发展势必蓬勃向上,众人获益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内战频发,股东和董监高各打算盘,纷纷为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暗度陈仓,在外利用关联交易获益却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条首次明确董监高关2023182联交易的正当程序,与《公司法()》第条等条款共同构成202322关联交易规范体系,完善了董监高信义义务体系本文围绕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救济路径等展开,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01法条梳理
(一)法条沿革规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关联交易的法条主要包括《公司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202322180182185条、第条,《公司法解释五》第条、第条,《民法典》18618812第条其中,本次公司法修订变化最大的是新增84()》第条、第条,这两条首次明确了董监高关联交2023182185易的正当程序,弥补了旧法的立法漏洞(-)关联交易分类关联交易首先需要定义关联关系,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第条第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20232654股东应当关心公司经营活动,适时地行使知情权,必要时委托审计05结语关联交易在实务中司空见惯,法律并未一概禁止,而是规制了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公司法()》首次明确董监高关联交易的正当程序及表决回避,进一步填补20了23法律漏洞虽然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公司法()》只规定了损失赔偿,而无其他具体规制,但是从立法目的看,2全02部3关联交易都应当具有合理性,应当符合信息公开、程序正当、结果公平的要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决议、关联方表决回避如果发生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关联方的获益归入公司,若仍无法弥补公司全部损失的,进一步备位提出损失赔偿的请求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关联方披露》第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3方6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3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交易则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常见的分类为(参见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349-350()根据关联交易的行为模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1发生在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例如公司直接将其资产出售给关联人或者向关联人购买相应资产,可以称为直接的或者狭义的关联交易;另一类则是特定主体通过他们关联的主体,间接跟公司进行交易,这被称为间接的关联交易或者广义的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人的身份,可以区分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为的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人的性质,可以区分为与自然人和与法人发生的关联3交易两种作为关联人的自然人,一般是指能拥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股份或能对公司施加实质性控制与影响的人,包括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关联人的法人,是指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的公司法人这种关联人既可因母子公司关系而产生,也可因受同一公司控制而产生,常见的情况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区分,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关联方披露》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常见的关联交易分为种,3包6括购买销售商品、其他资产的购买销售、劳务派遣、担保抵押
11、提供资金、租赁交易、代理交易、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许可协议、代为债务结算、高管薪酬支付等02认定标准(-)认定维度目前关联交易的认定维度主要有两种信息公开、程序正当、结果公平三要件以及损害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之侵权责任四要件()信息公开、程序正当、结果公平三要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的观点,《公司法()》框架下,关联交2易0规04制主要包括7信9息公开、程序正当、结果公20平23三个核心部分,即向公司如实披露,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且关联方需回避,公司愿意以同等条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京民终号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关联交易需2满02足0‘公0平3标准’70,60而‘公平标准’具体又包含
一、程序公平标准;
二、实质公平标准程序公平标准主要指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并且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此前提下,关联交易还需满足实质公平标准,是指公司所得与公司所失相等,公司是否愿意以同等条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最高法民终号认为“本案中,在晨东公司与东驰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形式合法2019496的外观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对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程序正当a关于程序正当,《公司法()》仅规定了董监高关联交易需履行决议程序,根据第条、第2023条的规定,发生关联交易时,董监高需向董事会或者股18东2会报告订1立85合同或交易详情,并按照章程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由此弓申两个问题,章程未规定董监高关联交易的决议程序时如何处理?立I法未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的程序,怎样是合规程序?针对问题一,笔者认为,章程未规定的情况下,董监高的关联交易仍应当参照第条、第条的规定履行决议程序,从立法意志看,法律并未禁止18关2联交易,18而5是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是否正当本质是商业判断,应交由公司自主决策,决议程序的设立目的也在于此,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任一决议均可反映公司对该交易的态度,由任一机关决议符合立法目的()沪民初号认为“本案中,江某系上海兰某公司高级管20230255理人员,在上海兰某公司章程未规定准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江某欲促成嘉某公司与上海兰某公司开展交易,理应基于自身负有的忠实义务,主动向上海兰某公司股东会披露其配偶钟某持有嘉某公司股权并直接控制公司的事实,以便上海兰某公司股东会决定是否同99意%与其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江某故意隐瞒其与嘉某公司的高度关联关系,代表上海兰某公司与嘉某公司进行交易,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针对问题二,笔者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表决的程序及回避问题,但仍应当由股东会决议且关联方予以回避,否则以程序正当来规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立法目的将落空鉴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力,应当承担与董事相同的责任,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同董监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程序上应当一体对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关联交易同样应当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查关联人在投票时应当回避表决(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叶林、卓姬在《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类2型00化4与程序审查79》一文中持同样观点(载《法律适用》年第期)20242)结果公平b结果公平与公司损失挂钩,若交易确有必要且符合商业惯例、价格公允,则即使是关联交易,亦谈不上损害公司利益,不过是交易对手特定化而已,这也是《公司法()》并未一概禁止关联交易的原因2023结果公平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包括交易目的是否正当(交易动机是否存在诸如操纵市场、转移利润或财产、虚假报表、逃避税收等恶意)、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必要性、是否符合商业惯例等;最显性的因素是交易价格是否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双方应当支付合理对价,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即要符合公允价格(参见王利、王秋林,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关联交易正当性的判定规则及其法律评价》)O()侵权责任四要件2关联交易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种方式,因此也有观点认为关联交易认定适用侵权责任要件,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映清在《董事背信侵权界定与商业判断司法谦抑规则适用》一文中指出,由于我国侵权责任立法未将商事侵权区分规制,应在传统侵权认定框架内结合商事侵权特异性界定标准主观过错要件、损害行为要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其他考量因素要件)粤民终号就认为“综合分析以下因素.涉案相关业务1和人员03移转背2景
8509.陈某、毛某某是否具有损害公司1利益的主观恶意董事损害公司利2益责任实质系一种侵权责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是必要构成要件陈某、毛某某诉争表决行为并非通过关联交易为个人牟利的利益冲突行为”(-)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第条的规定,关联方应当举证同时满足信息1公开、程序正当、结果公平,若仅履行必要程序而实质不公允,则仍构成关联交易()京民终号认为,对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主要应由董事
20、20高级管03理人员负70担60举证责任,否则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联交易便不具有正当性()浙民初号认为“本案系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公益性、举20证2责1任倒0置2等特3点2,1被告应当对涉案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初步证实价格有失公允的情形下,应当启动对标的公司股权价格的鉴定评估”然而,针对新公司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认为“《公司法解释五》第条在认定不20公04平关联交易8时0-明81确采取了结果控制,即关联交易发生争1议时,无论其是否符合交易程序,交易人均需要证明该交易结果是公平的,才能免责……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重点和亮点,即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正当程序在正当程序被明确规定、普遍适用后,则不公平关联交易就可以采取更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关联交易符合法定程序的,主张该交易不公平,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交易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则交易方必须举证证明该交易结果实质公平,否则应当对公司承担不公平交易损害赔偿责任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将对这一点予以明确”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举证责任发生明显变化,由《公司法解释五》第条中的不论是否遵循1正当程序均由关联方举证满足全部三要件方能免责,变化为程序正当的情况下由索赔方举证公司利益受损、程序不正当情况下由关联方证明结果公平方能免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事实上减轻了关联方而加重了索赔方的举证责任,在董事会、股东会被操纵的情况下,相应决议的获取不存在障碍,若不再判断交易结果的公允性,则中小股东的利益极容易受损该观点是否最终能被新司法解释吸收,一切只有待新解释出台才见分晓03法律后果之权利竞合《公司法()》第条规定了“归入权”,即董监高违法关联交易的所得收20入23归公司所18有6;《公司法()》第司条及第条规定了“索赔权”,即控股股东、实际控2制02人
3、董监高利用关联188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故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归入权与索赔权的竞合,较多观点认为基于公平原则,可以允许同时行使归入权与索赔权,但公司不能双重获益,雷兴虎就持此观点(参见雷兴虎,《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的竞合认定及解决》);()沪民终号也在诉讼请求存在竞合的情况下,逐一认定了20归17入权与01损害赔1偿34权08刘俊海(参见《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法、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三重维度》,《人民司法》年第期)则进一步提出,鉴于公司在失信董监高提起诉讼时2无0法24确知董2监4高不当所得与公司实际损害孰高孰低,公司在诉请中可以同时明确列举归入权与索赔权两项诉请的备位关系;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笔者认为,实务中证明关联方因不当交易获得的收益相对容易,证明公司实际损失数额更为艰难,且影响公司经营的因素众多,难以直接说明损失与不当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诉讼请求设置时,可以优先提出归入请求,再进一步提出损失赔偿的备位请求,以最大化地一次性化解纠纷04救济路径及实务建议.发生不当关联交易时,公司有权请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可撤1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也有权请求关联方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若公司怠于起诉,则股东可以履行前置程序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设置可以遵循先行使归入权要求关联方返还全部收入,再2以备位诉请的形式要求关联方补全超过其收入的公司损失法律并未一概禁止所有的关联交易,关联方若合理合法地安排关联3交.易,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程序正当、结果公平的要件,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详情,并落实决议程序,关联方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关联交易存在隐蔽性的特点,财务账册通常是核心突破口,中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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