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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事申诉书申诉人原审被告周*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债务人涉案方诸暨市**机械制造厂,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厂长申诉人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绍诸商特字第号及绍诸2015102015商特字第号之一民事裁定,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原第10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及《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诉申诉请求、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绍诸商特字第号及12015102015绍诸商特字第号之一民事裁定;
10、确认案涉《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抵押行为无效,解除申诉人2对债务人债务的担保责任;、恢复申诉人名下财产权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4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诉人违法放贷,涉嫌“钓鱼担保”、抵押物价值不足且权属争议1被申诉人于年月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万元,但抵押20131127500物仅为债务人名下土地(评估价元),未包含土地上房屋,违反550,349《担保法》第三十六条(抵押房产应一并抵押)及第三十五条(担保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之规定止匕外,申诉人已于年月日取1985617得该土地的《房契本契》(浙契字)抵押行为侵害申诉人合法NO13681,权益,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权属争议财产不得抵押)、贷款发放程序严重违规2诸暨市供电局用电记录显示债务人已于年月停产,被申诉人20131却在企业停产个月后一次性发放万元贷款,未审查借款人资质及10500贷款用途,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严格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用途)之规定、“钓鱼担保”显失公平3被申诉人利用格式合同(页霸王条款),迫使古稀之年的申诉人16为已停产企业无偿担保,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同时,以评估价万元的房地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无偿担保,被申诉人使用页格式
580.1516合同未作充分说明,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告知义务,构成显失公平
二、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原审法院未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发现本案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后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未依法转为普通诉讼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举证等基本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错误适用特别程序1本案涉及担保合同效力及抵押物权属争议,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但原审法院以特别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条(原180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特别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应裁定终结程序并告知另行起诉、未审查关键证据2申诉人已提交债务人停产证明、抵押物权属文件及被申诉人违法放贷记录,但原审法院未予质证,剥夺申诉人辩论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辩论原则)及第九十条(证据审核规则)
三、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主合同(贷款合同)因违法放贷无效,从合同(担保合同)亦无效原审法院未审查主合同效力,直接认定担保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本案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及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损害申诉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裁定,维护司法公正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2025422附、原审裁定书副本份;
12、《房契本契》(浙契字)复印件;2NO
13681、诸暨市供电局年月用电量证明;
320131、债务人停产情况说明;
4、《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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