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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童乐幼稚园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童乐海宾幼稚园第三条本单位住所地鹤岗市绥滨县第二小学院内第四条本单位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行、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本单位业务审批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友好发展第二章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第七条本单位举行者是任忠祥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八条创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任忠祥,出资金额10万元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稚园;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
(六)招生区域绥滨县绥滨镇各小区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第九条本单位实施理事会领导下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设组员为3人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理事由举行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立案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免职、增补理事;
(二)制订幼稚园发展计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订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订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责任人;
(七)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员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需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该召开会议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置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终决定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组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事理过半数经过时方可有效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用、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制订本单位发展计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理事)会议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告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用园长负责本单位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确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用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其它事项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置监事1人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行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责任人不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李宛航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六)非中国中国居民;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国教育法》、《幼稚园管理条例》和《幼稚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择和课程设置上接收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反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方面友好发展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标准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举行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二十九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第三十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百分比前,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财务情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需注明)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需用于章程要求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收资助或捐赠,依据《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和资助人或捐赠人约定实施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实、编制财务会计汇报,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资产管理,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本身监督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检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对民办幼稚园相关要求实施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该终止第四十条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给予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给予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章程修改,须由幼稚园理事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经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四十七本章程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出资人署名: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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