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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学校或学院,以下同)名称是(根据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第二条本单位举行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出投资XX XX,)、自愿举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1/3第三条本单位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单位设置目标是传授社会主义道德思想和文化知识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收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部门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XXX教育局监督管理XXX第五条本单位依法登记办学地址是成城市区(市、县)街道号,邮政编XX XX码X X XXX xo第六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七条本单位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八条本单位创办(出资)资金元第九条本单位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最大教学班个,最大在校生总数人;
(二)办学层次中等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初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初中、高中各年;3本单位为全日制一般(职业)中等教育学校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组员为(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理事由举行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法定代表人、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理事会组员为人;特殊情况设定年或年,应该在章程中明确)5—2534第^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H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发展计划及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创办(出资)资金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用或解聘校长和确定由校长提名聘用或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责任人;
(七)免职、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工资酬劳;
(十一)学校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最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需时;
(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1/3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一条所包含内容时
(五)单位其它关键事宜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11—2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10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施无记名2/31人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12/3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监)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组员署名经过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立即报送民政、教育部门各一份理事会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关键责任人(校长或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院)长和财务责任人;
(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O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奇数)人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会组员不得少于人,并推选名召集人人数较少民办非企业单位可31不设监事会,但必需设厂名监事〕3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本单位理事、关键责任人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关键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汇报;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责任人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汇报;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员代表大会和关键行政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施无记名人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11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职员(职员)大会制度,职员(职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不得少于一次,职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责任人工作汇报;
(二)审议单位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员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方法方案、奖惩措施及其它关键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责任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包含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汇报:
(一)接收境(内)外捐赠资助;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
(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
(五)组织、举行跨区域性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汇报重大事项!1!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O〔法定代表人通常由理事长或关键责任人(校长或院长)担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关键责任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实施期满未逾年;5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关键责任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年;3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责任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年5
(七)非中中国地居民;()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A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创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举行者不要求(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举行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施国家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盈余不得分红;举行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行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应该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应该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25%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一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收民政部门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根据民间组织年检相关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组织年度检验,和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记录表》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者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0并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立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或学院自己要求终止);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五)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财产根据下列次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申请办理15终止办学手续,和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义年月义日理事会表决经过X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立案之日起生效参与表决全体理事署名及手印(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出席会议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举行者盖章报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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