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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爆炸物品购置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民爆条例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器材购置许可手续;第二条在凭《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购置时,立即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实,而且经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第三条应在购置成交三日内将其购置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立案;第四条设专员负责爆破器材购置工作,并建立购置台帐,做好购置统计,和下一步发放、使用和清退统计相一致第二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民爆条例要求,凭《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二条办理运输许可证必需明确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第三条依据运输许可证载明品种、数量和使用期限进行运输,运输时必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四条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情况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相关证件齐全,装载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严禁炸药雷管混装;第五条装卸现场要设置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若出现危险情况应采取必需应急方法,并汇报当地公安机关第三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立出入库检验、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需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第二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出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民用爆炸物品必需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第三条专用仓库应该指定专员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轻易引发燃烧、爆炸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该立即汇报当地公安机关;第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应该含有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条件,并设专员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含有安全存放条件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章爆炸物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各爆破作业工地要针对爆破工程实际,设专员负责爆炸物品登记工作,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编号和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二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出当班用量,作业后必需将剩下当班清退回库,同时做好清退统计;第三条要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要求登记格式进行登记,对登记帐目要定时进行查对检验,做到帐物相符;第四条爆破工程结束后,应该将剩下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五条各爆破作业工地领取、发放爆炸物品原始统计保留两年备查第五章爆破器材领取、发放、和清退管理制度第一条编制和下达计划依据爆破设计方案、装药图和施工实际编制当班使用爆破器材计划,经项目技术责任人签字确定,事先通知爆破器材储存仓库第二条同意领取领取爆破器材应该在爆破作业现场技术责任人签字确定以后进行有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理,最好进过旁站监理人员签字确定后方可发放第三条持证作业领取爆破器材必需由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进行,发放爆破器材必需由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保管员进行第四条检验发放保管员应查验确定领取人员为持证上岗当班作业人员,确定已经同意领取,根据通知计划发放爆破器材不得向未经确定为当班爆破作业人员身份人员发放爆破器材;不得超出同意计划种类和数量发放爆破器材第五条用旧存新通常情况下,应该先发放较早生产、入库爆破器材,留存较近生产、入库爆破器材,确保留存、使用爆破器材在质量确保期内第六条领发登记在领取、发放同时填写领取发放登记册,统计领发时间、领取发放双方人员、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时间,由双方确定签字;同时采集领取发放电子信息第七条消耗登记在爆破作业现场,应该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共同清点剩下爆破器材,共同签字确定使用和剩下爆破器材统计第八条退还保管装药完成后,应该将剩下爆破器材撤离爆破作业面至临时存放点,由保管员检验清点后保管;爆破作业结束后,立即将剩下爆破器材转移至储存库保管第九条退库登记保管员在接收清退同时填写领取清退登记册,统计清退时间、交接双方人员、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时间等,由交接双方签字确定第十条领取、发放数据报送将采集领取、发放电子信息根据要求时间和渠道上报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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