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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的编制说明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等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对《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9〕65号)明确提出,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自治区结合实际,细化政策要求,于2019年7月31日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新建审改〔2019〕1号)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并持续推进有关措施落地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工作不断深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加,联合验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为确保自治区联合验收政策的稳定、连续、有效,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要求,对《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
(三)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窗口和系统建设、验收主要流程和环节(申请、受理、联合验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运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提前介入服务等
(二)文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包括实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市、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的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城市建设档案验收等事项可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四、修订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细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总体工作要求,增强操作性;细化建设单位职责;明确可容缺的文件材料;删除“多测合一”有关要求;明确联合验收办理事项收件-、现场核验、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以及不予通过情形以及涉及问题整改阶段工作标准程序;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由15日压缩至12日;增加了联合验收前开展服务指导的要求,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结合工作实际,简化工作程序,取消竣工验收备案电子凭证,明确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及结果文书,作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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