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各级医、护、药、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医师和所在科室主任报告
三、科室主任发现或接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医务科(8小时外报告院总值班)、业务副院长报告
四、医院发现或接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五、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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