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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出台后消费服务类合同如何起草审查?面向消费者的服务类合同,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预付费式服务合同(因为一次消费就结束时往往不会专门签订合同),这里简称为“消费服务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o解释》(法释〔〕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年月日经最高人民20法25院审4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将自111年8月日起施行本文结合《解释19》32的规定,梳理、分析了消20费25服务5类合同1在起草审查中的注意事项总的来说,消费服务类合同在宏观层面没有特别的风险点,可参考其他服务类的起草审查要点中观、微观层面则有一些特殊要点由于实务中此类合同都是由商家提供,这里也主要从商家角度考虑合同的起草审查01中观-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以促进交易、方便快捷为目的,因此律师为客户提供的1合同应当适当简单、易用例如,这些合同常常要控制在一页或两页纸之内,有时可采取表格式,便于用户填写、签约.金额不太大的不少场景(如美容美发、足疗按摩等),往往并不需要2合同,对双方来讲也谈不上多大风险.此类合同几乎都是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需要按照格式条3款、格式合同的要求去提示消费者,并且要避免可能导致处罚的违法格式条款相关阅读(格式条款起草审查指引个要点+类典型无效格式条款及说明)51402微观-合同条款
一、解除退费相关条款.消费服务纠纷中,消费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往往会得1到支持《解释》中有如下规定第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14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另外司法判例中还会考虑如下理由认定属于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因而定作人、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1考虑到“双方的彼此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等原因,认定不宜要求继2续履行,允许解除合同带有人身性质的服务合同都可能这样处理例如在某一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具有服务对象自愿接受服务,提供服务方亲自履行合同的人身性质从目前现状来看,原、被告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继续履行的彼此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⑴消费服务类合同一般是格式条款,对于消费者解除、退费、违约3责任的约定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解释》第条也明确“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7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可以说,对于消费服务类合同,必须要考虑到,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禁止提前解除,消费者、付款方都往往在事实上享有解除权.结合司法解释,合理设计退费条款2《解释》第、、、、、、对预付式消费解除退费有较详细的规定15其1中6对1商7家1较8有1利9的2包1括2(2都是在考虑解除原因的前提下)退费时应扣除已经提供服务的价款(第条第款);可以请求赔偿合理费用(第条第款),•可以按1打5折前价1格计价(第条);对赠送的商15品与服2务可以要求返还或补偿(第条)同时,1也9没有法规明确禁止商家对消费者提前解除约定违约金21所以,商家可以在消费类合同内做出与上述规定基本相符、对自身较为有利的约定这包括()列明所有收费项目,避免无偿赠送1无偿赠品不利于退费时计价实务中可考虑设置“评估费、教材资料费”等项目只要服务开始,这些项目就已经发生,不能再退回()列明原价与折扣价,并在合同中明确提前解除时应按原价计算2⑶适当设置“退费违约金”从目前实务来看,较高的违约金额度不会得到支持,建议可按“剩余费用的左右来约定违约金10%”()说明不能提供发票时的税点损失由消费者承担4()说明消费信贷服务相关的银行费用损失由消费者承担5因为通过银行提供信贷支付服务费用时,如果中途解除,银行会要收取部分手续费这一部分损失需要明确约定由消费者承担.预付费类合同中“设定有效期+过期失效”类约定很可能无效3认定无效的理由既有格式条款相关规定,也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年月日商务部第号令修订)》以及地方对预付费、充值类20消16费的8相关1法8规(如《北京2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年修订)》)在实务中合同中仍可能保留该类条款,但如果真20发23生“有效期届满o+还有余额”的争议,建议商家与消费者协商按退费或继续消费处理,否则仍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被有关部门处罚.“解除退费”相关条款的特别提示4如果是格式条款,当然应当依法合理提示;即使不一定是格式条款,由于解除退费条款比较重要,参考格式条款的做法对委托方适当提示也是有必要的例如下列作法■涉及解除退费方面的条款应特别加粗提示■合同签署处或另行单独对消费者进行重点提示例如在合同签署处进行下列提示:请消费者仔细阅读本合同并抄写如下语句,谢谢!“甲方已向乙方详细说明本合同内容,乙方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同意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解除和退费条款”______I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署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二、限制转让条款《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91同债权”的格式条款无效从商家的角度,不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禁止消费者转让,但可以规定转让的手续,并约定一定的转让手续费以限制转让
三、免责条款免责条款L对于消费者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1根据《民法典》第条第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中直5接06约定免1责是无效的在实务中,仍可能继续在合同中保留该条款,以起到一定心理作用降低商家的责任的措施主要在于一方面加强防护,尽量避免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消费者的警示,对于存在人身危险性的设施应专门提示这些提示如果是长期的,也可以写在与消费者的合同中,或由消费者专门确认知悉对于消费者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害合2同类型上,应明确回避保管及相关权利义务,如果提供保管设施,可调整为租赁或免费借用其他降低商家的责任的措施主要在于一方面加强防护、监控,尽量避免财产损失如果有财产损失,事后也可以通过监控调取证据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消费者的警示,在消费者存放物品的地方可专门提示例如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请勿放置此处;本店不承担保管责任这些提示如果是长期的,也可以写在与消费者的合同中,或由消费者专门确认知悉注意上述条款中涉及免责条款时,不宜使用绝对化的表述概不负责、一律不承担责任之类,可使用“如因您个人原因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本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3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从实务经验来看,商家有必要强调“只能通过指定收款方式付款,2不能向业务人员个人付款”这是为了避免业务人员私自收款并挪用,导致商家和消费者受损害;在实务中业务人员私自收款直至卷款而逃的现象是存在的有的商家的合同,会直接盖着大红提示文字请勿向业务人员个人付款!”o同样的,这样的重要条款都要加粗提示
四、管辖条款《解释》第条第款中特别规定“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无效91但从商家的角度,仍可以考虑约定商家所在地或商事仲裁机构管辖即使这些条款无效,对商家也没有坏处,事实上也给消费者索赔增加了成本(当然不提倡这种做法)文中注释及说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静民三(民)初字第号
[1]201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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