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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出质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电话传真邮编根据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借款协议》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保证及声明
一、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向甲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也无其他设定质押权的情况
四、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五、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第二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二、主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三、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三条质物
一、质物事项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归属其他
二、如果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除基金份额和股票外,其他股权应当注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o明: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占%o公司注册资本的%O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o出质人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o乙方以股权出质的应取得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将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及出资证明书交甲方保管,同时还须出具乙方股权出质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
三、质物的质押价值依据双方认可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权利凭证上标明的价值,价值为,双方商定质物的权利价值为
四、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即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及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第四条质押登记
一、权利质押需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提请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到有关质押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债务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甲方已代偿的,或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
一、二款之约定,甲方与乙方协议将乙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受偿或提存,也可与乙方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受偿或提存;协议不成的,甲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将权利凭证兑现或提存或将质押的财产权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或提存
二、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反担保债权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范围质物处分后,其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如果是股权转让,出质人各自股权依本合同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届时,本合同自动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东会质押决议自动作为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但当质权因质押标的的股权为零或零以下负数而消灭时,终止股权转让,乙方对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应以其他财产给甲方清偿
四、出现特别情况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质物
五、甲方依据上述约定处分质押的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凭证及其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二、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诉讼的费用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得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甲方提存
四、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
五、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六、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权利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破产、停业停产、歇业、解散;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发生上述至项的情形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发生上述至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乙方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的全部款项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十、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做到与甲方协议对质押财产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
十一、其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提存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由甲方代乙方清偿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的权利;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停业停产或宣告解散、歇业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担保贷款利息或担保费,或甲方虽未代偿但乙方未能清偿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或乙方未能履行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对乙方启动或即将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其他担保物权人已对该担保物权所及乙方的担保财产启动或即将启动执行程序或者扣押乙方担保物以实现留置权;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之外未经授权转让担保物权所及的财产,或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在担保财产上为另一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乙方有其他危及担保物权安全情形
二、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乙方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防范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如第三方侵害发生,甲方有权提起诉讼排除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转让、赠与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赠与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六、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甲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将剩余部分还给乙方
八、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权利质权自乙方将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占有时设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至清偿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同时又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相关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补充、修改、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九条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乙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甲方披露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乙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及其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乙方的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乙方的关联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中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乙方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条中的关联方是指乙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乙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乙方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乙方的合营企业;乙方联营企业;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条中的其他词语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同样含义
二、其他第十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义务和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等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保证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甲方除要求乙方依约定履行外,还可要求乙方按所获担保贷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担保贷款总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且甲乙双方均可直接采取诉讼程序维护各自权益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乙方确认了所有条款第十四条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送备案本合同附件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5甲方(证券持有人)乙方(证券公司)丙方__________
一、(以下称借款人)向银行分(支行)申请贷款,丙方同意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资金账户及其下挂的证券账户内全部资产向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上述账户如与所附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上记载不一致,以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为准)
三、丙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上述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进行监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对其账户进行监管
四、乙方对上述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在其电脑系统内进行质押监管记载
五、如甲方上述账户内资产总值低于万元(即警戒线),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即时采取填补资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不得为甲方已质押资金账户办理资金划出,不得为该资金账户下挂的证券账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导致甲方资产减损或转出的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管期间,甲方在本协议约束下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甲方账户内总资产低于万元(即平仓线),丙方有权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账户内证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账户的证券交易权乙方同意予以办理,但不承担证券卖出过程中由价格变动及市场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
九、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借款人届期未还清借款,丙方有权仅持贷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还清借款的‘证明,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账户内证券并扣划甲方资金账户内款项至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同意予以办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请书后,应及时为丙方提供资金及证券对帐单
十一、如借款人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十二、签约时所打印之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约时即时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一月―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0质押担保合同6出质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账号_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确保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主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o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质押担保合同7质权人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号为:委保字第号)约定,甲方为债务人向德阳银行(下称贷款人)借款(大写)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乙方对此《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质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本反担保合同,自愿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第一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乙方是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存单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存单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第二条出质存单
1.1出质存单详见《存单质押清单》(附件)
1.2《存单质押清单》对质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出质存单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3.1乙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合同号为委保字第号)和《委托担保合同》(合同号为:委保字第号)中约定乙方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本息、逾期担保本息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实现质押权过程的全部费用
5.3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质权的‘存续期间
4.1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出质存单的移交
5.1合同项下出质存单应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前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质权人验收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据
5.2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甲方应当及时将该存单返还乙方第六条存单止付
6.1当事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出质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存单的止付手续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甲方代债务人代偿债务后,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将出质存单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也有权对出质存单采取兑现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2甲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乙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八条提前清偿或提存
1.1出质存单兑现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甲方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并与乙方协商将兑现的价款向第三人提存
8.2在债务人偿清《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出质存单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公证及诉讼的费用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存单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9.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分割
9.4乙方为法人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
9.
4.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9.
4.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9.
4.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9.
4.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
4.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9.5乙方为自然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9.1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9.
5.2出质存单发生权属争议;
9.
5.3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9.6债务人偿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提前处分出质存单,并以所得价
10.
1.1依据《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发生甲方代偿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10.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主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10.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未依《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存单
10.3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4有权收取出质存单所生的孳息15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存单的义务
10.6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质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乙方签字生效)
11.2《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质押期间出质存单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质押期间出质存单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乙方须另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物
14.
314.4第十五条:附件
1..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存单质押清单》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8出质人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质权人银行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合同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合同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第八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质权人银行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9出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因(被保证人)与质权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质权人为被保证人与齐(贷款人)签订的金额万元(人民币),期限个月《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编号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被保证人切实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质押标的
1、出质人在被保证人处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并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股权份额详见《股权质押清单》
2、被保证人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第二条质押反担保范围出质人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本金人民币(小写¥)、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质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第三条质押登记
1、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本合同的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被保证人的股东名册,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第四条质权的实现
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出质人无条件将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折价元与质权人,并在质权人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起3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出质人对股权折价不足以代偿的部分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出质人及质权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的实现以此合同为准,不再另行协商
2、出质人应予配合质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出质人未在本合同项下拟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2、出质人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
3、在出质股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出售、转移、质押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处分,也不从事任何对被保证人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5、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6、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
7、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和相应的收入证明
8、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被保证人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9、如出质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第六条质权人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
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3、有权要求出质人协助避免出质股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有权对出质人股权持有状况进行监督
5、有权对出质人影响被保证人经营状况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纠正损害被保证人利益的行为
6、出质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的,质权人有权与贷款方协商依照法律或约定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并有权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第七条违约及赔偿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不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向质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反担保范围内全部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质押财产清单(略)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2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第八条争议解决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第九条合同生效、修改和文本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被保证人应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第十条附件1《股权质押清单》,本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质人(盖章)法人(签字)质权人(盖章)法人(签字)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10合同编号质权人(以下称甲方)出质人(以下称乙方)根据甲方与(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元[()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愿意以其在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年月日在I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公司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年—月―日年一月―日质押担保合同11甲方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丙方一地址联系电话丙方二地址联系电话丙方三地址联系电话本合同系反担保人为经甲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乙方在银行的借款合同提供反担保的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经甲方审查,乙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经甲方确认并通知小额担保贷款经办的银行办理与乙方的借款合同,乙方与已于年(编号为),借款金额为万元,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丙方为反担保人,丙方亦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反担保形式为保证第二条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丙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三条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丙方提供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第四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第五条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第六条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1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2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其他应付费用;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借款合同或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如属双方或多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主合同及本担保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2、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3、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送达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书面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
(3)如果是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则为向对方所留通讯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之日第九条管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其它事项由乙方签订的所有与该笔借款相关的文件及合同,作为本反担保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各方与经办的银行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印章)乙方(签字、手印)丙方(签字、手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12抵押权人郑州A有限公司(甲方)抵押人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鉴于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反担保依据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某某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第二条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某某号,房号6B,建筑面积某某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某某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第三条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B、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第四条反担保最高数额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某某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某某万元)第五条反担保期间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C女士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第八条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第九条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甲方郑州A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约日期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质押担保合同13本质押担保合同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在签署甲方(出质人)居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股权质押合同联系方式住所丙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住所鉴于
1、丙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系丙之股东,持有丙%(合计万股)的股份;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拟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中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出质股份”)出质,为丙接受乙提供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提供质押担保
3、乙和丙已签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现乙作为质权人接受前述质押物,并签署本合同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本次质押担保之主债权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项下,双方约定的丙向乙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
二、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丙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服务协议》的存续期间
三、质押财产
3.1甲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出质,为丙接受《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提供担保
3.2质押财产包括出质人提供出质的股权以及前述出质股权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登记有效期内产生的送股、转增股、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其他现金收入)
3.3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发生追加或释放质押财产情形的,则质押财产的范围应进行相应的变更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FTTLo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丙接受《服务协议》所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股权质押登记和变更
1.1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将出质股份在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保管,并同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质权生效
5.2除非满足本条下述条件之一,否则标的股权不得转让
(1)甲与乙协商同意,且甲转让标的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该等转让行为不会导致标的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受让方同意替代出质人继续履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相关条款;该等转让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六、质权的行使和实现
6.1如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质权的合理费用,乙应当在丙方逾期履行相关债务之日起通知甲,甲可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提议以协议方式实现质权,包括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协议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使质权人优先受偿乙可以与甲协商确定的方式行使质权如甲在收到通知之后个工作日内没有提议以协议方式解决的,或者乙不接受甲提议的,乙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相关司法程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现质权
6.2甲可以在丙逾期履行债务之日起请求乙行使质权;乙在收到甲的上述请求后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6.3乙在依照股票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行使质权时,应甲的要求应当向甲提供相应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七、质押物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在质权存续期内,标的股权的市场价值(以第三方估值为准)持续6个月低于未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总额的110%,乙有权要求甲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以保证担保价值不低于未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本息总额的110%,甲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追加担保,追加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甲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提供抵押和/或质押担保如甲无法按时追加相应担保的,乙有权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在清偿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并扣除其他相关费用后将所得价款依法进行提存,甲应同意乙对标的股权进行的该等处置并给予积极配合
八、费用承担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评估、公证、登记、保管、提存、拍卖等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承担
九、合同各方及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标的股票的表决权
(2)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3)若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乙要求行使质权的,甲有权在质权实现后依法向丙进行追偿
(4)甲在本合同所述质押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质权解除情形后,方可注销质押登记
(5)甲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等标的股权,并确保标的股权在质押期间不得出现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可能对质权实现产生障碍的情形如果出现导致质权不能实现的事实出现时,甲必须另行提供担保
(6)甲欲将质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时,有义务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履行通知乙,取得乙的同意及将处分质物所得之对价进行提存等程序,不得损害乙的正当权益(7甲有义务配合或协助乙办理相关质押登记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与质权相关的各项权利
9.2乙的权利和义务乙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十、声明和承诺
10.1甲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签署本合同是出于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2)甲合法拥有出质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署之日,出质财产未被设定担保或采取强制措施;
(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后,如因甲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甲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政府部门的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或者甲所持有丙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等导致出质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从而可能影响甲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甲应立即通知乙;
10.2乙声明并承诺如下
(1)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并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在本合同签署之时任何中国法律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或其自身的章程;不会违反其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它文件
(2)乙保证其将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对质物的持续关注义务
(3)乙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做出任何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被证实为虚假,则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合同的生效
12.1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自甲、乙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2.2投资者认购、持有、受让丙公司股份的,即视为其接受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十三、合同的变更
13.1甲和乙可以根据以下事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1)澄清有歧义的条款;
(2)校正或补充本合同中的瑕疵条款或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相冲突的条款;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
13.2若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形,则继受质物或出质人权利义务的主体将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四、合同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所述质权消灭
(1)丙已经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
(2)乙已经依据本合同之相关约定实现质权;
(3)乙同意放弃质权及/或变更担保方式;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合同所述之质权消灭后,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发生上述质权消灭之情形,或经甲和乙协商一致,本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或终止
十五、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15.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5.3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继续执行
十六、其他本合同一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出质人)日期年月日乙(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丙(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1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第三条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第四条出质权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个月,即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日止第五条质权的实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第八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质押担保合同15质权人(以下称甲方)某某公司出质人(以下称乙方)XY公司为确保一号《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甲方与—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为了保证甲方的权益,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反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期限
1.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02.反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反担保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有限公司涉殳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第三条出质人承诺
1.乙方已就质押事宜征得一批准
2.乙方保证对质押标的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
3.质押标的没有被重复抵押,可以流通转让等
4.质押标的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情形
5.乙方保证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第四条质押登记乙方应在订立合同—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股权证书等相关文件移交甲方保管第五条质押权的实现乙方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标的,1乙方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2乙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六条处置质押标的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由乙方继续清偿,直至甲方代偿部分得到全部清偿甲方为乙方代偿债务的资金占用费自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计算第七条乙方持有的丽江玉龙雪山印象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单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1隐瞒质押标的存在争议、重复质押等情况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标的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行为第九条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一份,各方各执一份,每份效力相同第十四条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甲方(公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公章)XY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一年—月—日签约地点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3质权人(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B政编码__________出质人法定代表人___证件种类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住所(地址)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鉴于(以下称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了借字[]第号借款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元,出质人愿意以其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0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动产口汇票口存单口仓单口公路收费权口股权□其它o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为准
1.2《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第二条担保责任
1.1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第三条质物的移交
2.1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对交付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3.2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及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
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第五条出质人承诺与保证
5.1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
5.2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3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担保
5.4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5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6.6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第六条质权人承诺质权人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一《借款凭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7.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7.3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出质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
8.4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5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承担
10.6出质人出质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提货
11.7出质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
11.1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质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2.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2.1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2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口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
10.2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3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14.4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部分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质物的质权未设立、无效的,出质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第十一条其他约定第十二条附则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特别是划线部分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12.2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质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质权人(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质人(公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4质权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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