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吉首大学学生缴纳学费、学杂费暂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教学、科研上层次,上水平,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学校按国家规定所收取的学费、学杂费用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是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学生入校就读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杂费
二、学生在新学年入学时必须一次交清该学年应该缴纳的全部费用,不得拖欠对于属结算性质的代管费用,按“先交清后结算”的原则办理
三、新学年开学学生缴清全部费用后,由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五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当年的学籍
四、对入学两周后未交清学费的学生,各学院应通过实地走访、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其家长联系,经确认有能力交费而未交的,报学校作退学处理;家庭确有困难的,办理学费的缓交手续后,报到注册
五、学费的缓缴、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在学年内缓期缴清学费,各学院缓缴学费1的总额控制在学院学生当年应缴学费总额的以内审批程序是由欠费3%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申请,并作出分期缴款计划,学生所在院签署具体意见,交学工部审核后交财务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可凭相关证明到所在学2院办理缓缴学费、学杂费手续,并补齐差额部分款项
六、学生退费学生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每学年按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10余的学费、住宿费
七、毕业时未缴清学费者,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包括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转递档案等手续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吉首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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