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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吉首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1、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2、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3、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5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1、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证书第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参见《吉首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吉首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十一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第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具体参见《吉首大学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与程序,按照《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十八条本规定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200591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吉首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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