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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热门篇)14实习报告是对实习单位和导师的一种交流方式,通过书面表达我们在实习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精选的实习报告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的报告写作提供借鉴和启发参考范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上海市中学生守则(试行)》已出台,这是《上海市中学生守则》第一次修订据了解,目前上海市使用的《中学生守则》是1981年由当时的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通用”版,经过20多年社会的巨大变迁,其中的很多要求已经落伍,试行版是20多年来上海市首次对这套《中学生守则》进行修订与“全国版”一样,“上海版”《中学生守则》总共10条,“诚实守信”、“热爱科学”、“尊重外宾,增进国际理解,维护国家尊严”等也第一次进入《守则》参考范文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
(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等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
(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追加当事人的,本规则有关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在仲裁庭组成后决定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庭应就已经进行的包括仲裁庭组成在内的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当事人的意见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六)本规则有关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被追加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期限自收到追加当事人仲裁通知后起算
(七)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追加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4、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二)根据上述第
(一)款决定合并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三)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四)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第二十条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一)当事人的仲裁文件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二)仲裁程序中需发送或转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发送或转交仲裁庭及当事人,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决定者除外参考范文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仲裁文件,应一式五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应相应减少两份第二十二条仲裁代理人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二节保全及临时措施第二十三条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第二十五条海事强制令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直接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第二十六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当事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第二十七条临时措施
(一)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由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第二十九条仲裁庭的人数
(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一)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第三十一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
(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二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
(二)、
(三)、
(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第三十三条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
(二)、
(三)、
(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
(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方共同协商,提交各方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
(三)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第三十四条指定仲裁员的考虑因素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时,应考虑争议的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当事人国籍,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应考虑的其他因素第三十五条披露
(一)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二)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三)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并转交各方当事人第三十六条仲裁员的回避
(一)当事人收到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书面披露后,如果以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天内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二)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此之后得知要求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应不晚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四)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应当立即转交另一方当事人、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
(五)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请求,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
(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七)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更换
(一)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或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二)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三)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四)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第三十八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更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第四节审理第三十九条审理方式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二)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审理案件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第四十条开庭地
(一)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
(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其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应分别在北京或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第四十一条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2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
(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
(一)款期限的限制第四十二条保密
(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缺席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第四十四条庭审笔录
(一)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二)庭审笔录、庭审要点和影音记录供仲裁庭查用
(三)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聘请速录人员速录庭审笔录,当事人应当预交由此产生的费用第四十五条举证
(一)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
(二)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第四十六条质证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二)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或对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同意书面质证的,可以进行书面质证书面质证时,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第四十七条仲裁庭调查取证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二)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三)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第四十八条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和航运的发展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第三条受案范围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
(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实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
(三)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专家或鉴定人应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就所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第四十九条合并开庭为实现仲裁的公平、经济和快捷,如果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经商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合并开庭,并可以决定
(一)一个案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提交给另一个案件当事人;
(二)一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被接受和采纳,但是必须给予所有当事人对这些证据发表意见的机会第五十条程序中止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或分别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二)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满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
(三)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决定第五十一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一)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
(四)上述第
(三)款及本规则第六条第
(七)款所述撤案决定应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第五十二条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一)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二)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三)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
(四)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
(五)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参考范文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
一、为了推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发展,促进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树立本会仲裁员的公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等各项规定
三、仲裁员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仲裁员应当努力学习政治、学习法律,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活动,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六、仲裁员应当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
七、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妥善安排,保证时间,准时参加开庭、评议等各项仲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切实履行仲裁员职责
八、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审理案件时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认真查明事实提问要客观,并注意语气和方式案件审理后应及时评议作出决定,首席仲裁员本人或者由首席仲裁员督促商定的有关人员应在仲裁庭评议后20天内作成裁决书或者决定书仲裁文书,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九、仲裁庭可以指定一至二名仲裁员会同记录员在仲裁庭或本会的指定地点会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但仲裁员不得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十、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的仲裁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评议意见、以及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在案件裁决前,也不要向当事人或者同当事人有关的人员谈论个人对该案的看法
十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对其警示,情节严重的,可将其除名仲裁员违法的,本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行为的;
(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十二、本守则自1月1日起执行参考范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习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
三、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善于合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劳动
四、热爱科学,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勇于探究
五、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与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朴实大方
七、诚实守信,明辨是非,自尊自爱,有错就改,克服困难,不怕挫折,文明上网
八、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爱护公物,爱惜劳动成果
九、珍惜生命,注意安全,讲究公共卫生,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远离毒品
十、尊重外宾,增加国际理解,维护国家尊严参考范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1条为加强对本校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宿舍网)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稳定,规范本校宿舍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本校宿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服务,特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守则第2条凡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在校各级各类学生在宿舍中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适用本守则凡在本校学生宿舍居住的非本校全日制在校各级各类学生在宿舍中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也适用本守则第3条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首先向本楼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网管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所使用的网络跳线、网卡等网络设备必须经有关网管员认可申请人经网管组上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楼计算机网络管理部(以下简称网管部)批准后方能成为宿舍网用户第4条已安装使用计算机网络的用户,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经所在学院(系、所)要求,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暂停或中断其网络端口暂停使用期限最短为一学期或由所在各学院(系、所)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决定经所在学院(系、所)核准,可以重新办理安装及开通手续第5条学生办理开通宿舍网的手续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用户随时申请随时办理,老用户须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重新办理登记开通手续,网管部保留10天的使用资格,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关闭用户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网管部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6条所有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人员,凡接受《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含受上海交通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下同)通过其所居住宿舍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第7条同一宿舍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短时间一次性临时接入可酌情免予申请所在房间的在住学生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房间内的信息插座享有网络接入服务第8条任何宿舍网接入服务的用户,凡接受《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经宿舍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第9条任何宿舍网接入用户均可申请对外提供无偿的、非商业性信息服务经宿舍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必须经过审批、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10条服务提供人应对所提供信息服务中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管,以使其符合本守则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WWW浏览的服务提供人必须保证其网页所链接的其它网页内容符合本守则的规定提供ftp上载的服务提供人必须保证非特定用户所能获取的上载信息符合本守则的规定第11条服务提供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应该及时更新已变化的信息、删除失效信息,不得故意提供或发布涉密信息、虚假信息和欺骗信息,应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第12条服务提供人有义务明确告诉其信息服务的所有使用人,在使用其信息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第13条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政治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破坏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赌博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第14条宿舍网所有用户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制造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也不得故意在网上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宿舍网所有用户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应用或传播破坏网络或连网计算机的方法不得致他人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不得切断他人的网络连接第15条宿舍网所有用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条宿舍网所有用户应该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有义务改正其中防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防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第17条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作息制度、宿舍管理办法、用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尊重他人的正常生活习惯,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当学习、休息、工作在发生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第18条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设备间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第19条当用户因同一宿舍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报本楼的网管组审查、批准第20条同一宿舍内可以置备和同时使用的网络相关设备的数量及种类受所在宿舍楼的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第21条宿舍网所有用户应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动态ip地址等系统共享资源需要使用静态ip地址的用户应向本楼的网管组提出申请静态ip地址的有效期到网管组将其收回并书面通知用户时为止第22条用户在交还其所持ip地址前应结清有关费用并经网管部书面确认第23条用户对系统和网管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或接入楼网管员分配,不得使用宿舍网所拥有的ip地址第24条用户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严禁私拉电线第25条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26条宿舍网使用人和信息服务提供人违反本守则的,按《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27条本守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委托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实施第28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参考范文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实习时间6月28日-8月28日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为期8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实习,然而就是在这短短8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给我在踏入社会之前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实践课,让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非常感谢法学院为我联系了一个能够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的实习单位一一xx仲裁委员会,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将所学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实习机会,从而,让我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发现平时学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实践经验,开拓了法律视野,对自己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同样,也要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老师为我提供的优良的实习环境,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骄傲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给予我的莫大的关心、帮助、支持和鼓励,感谢老师们对我实习工作的’指导以及给予我的有关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宝贵意见和忠告当然,我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薛媛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还要抽时间带领我实习,感谢老师在学习、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初到XX仲裁委员会,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长一一刘X,刘科长带领我完成这一次毕业实习,刚到仲裁一科的办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种亲和的气氛,后来经刘科长介绍,我才知道这种亲和的气氛就是仲裁委员会特有的亲和仲裁的气氛然后,刘科长给我介绍了一番仲裁委员会的大体情况和一些关于仲裁的基本知识此时我才感觉到这对我还是有挑战性的,因为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很少有机会参加这样得社会实践活动,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没有哪个部门是纯理论性的,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因此,从进来的这一刻起,我就应该认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在仲裁一科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边整理边看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第五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2、旁听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或者商业秘密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但是,我还是有幸参加了多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旁听,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学到很多实用的东西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仲裁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气氛非常融洽,很亲和的那种感觉,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仲裁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仲裁员们在讨论案子或者交流意见是时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记录的时候,有一些听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看来不只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刘科长草拟果几份民事裁定书,也帮当事人写过几份仲裁申请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在xx仲裁委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在各个方面需要改进得东西太多太多,在深入了解后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现在本科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仲裁委员会实习,做错了什么事,他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仲裁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仲裁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参考范文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七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A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
(九)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第三章裁决第五十三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第五十四条裁决的作出
(一)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二)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
(三)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裁决书应加盖“中国海事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七)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并由其署名,裁决书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八)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为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九)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第五十五条部分裁决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第五十六条裁决书草案的核阅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第五十七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第五十八条裁决书的更正
(一)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对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作出更正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
(三)上述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第
(四)至
(九)款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补充裁决
(一)如果裁决书中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三)该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第
(四)至
(九)款的规定第六十条裁决的履行
(一)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第六十二条仲裁通知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第六十三条仲裁庭的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第六十四条答辩和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三)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第六十五条审理方式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第六十六条开庭通知
(一)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3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
(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
(一)款期限的限制第六十七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第六十八条程序变更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第六十九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第五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第七十条本章的适用
(一)仲裁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本章适用于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第七十一条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第七十二条管辖权决定的作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员名册在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荐使用,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第七十四条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
(二)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第七十五条裁决书的印章裁决书应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印章第七十六条仲裁收费依本章接受申请并管理的案件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
(二)》(本规则附件二)第七十七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八条仲裁语言
(一)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二)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三)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第七十九条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
(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
(二)》(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
(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
(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
(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六十一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第八十条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第八十一条规则的施行本规则自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参考范文完善我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我国的仲裁委员会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一)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三)仲裁庭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五)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六)上述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或者抽逃资金、将动产带出国内,另外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有些物品不宜长期保存,这时,法院就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的标的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财物、冻结被保全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帐户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得到执行这就是财产保全
2、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金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当事人按照申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连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员会转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强调的是,在受理财产保全的同时,出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的考虑,防止由于当事人申请错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力,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5、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参考范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XXX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管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第七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二)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六)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
(七)负责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O
(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核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O
(十)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第十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O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库,负责组成和派出评估专家组;
(五)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0
(七)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工作;
(八)筹备委员会会议,承办委员会换届组织工作;
(九)编报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十)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参考范文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申诉人,男,族,生于年月日,公司职工,住县路号,电话O被诉人公司,地址县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O申诉请求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克扣的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________________J\llO事实与理由O年月申诉人进入被诉人处工作,年月、年月各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年月日双方又签订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安排乙方(申诉人)从事工作”合同签订后申诉人即按合同履行,并因工作努力出色而于年07月被任命为营业部副经理由于工作量大,单位经常加班拖点年月日又因工作加班至21时许,返家途中因车祸致重伤住院四十余天这期间被诉人不但不关心申诉人的伤情与治疗,反而停发了申诉人工资基于生存问题和自身权益,申诉人曾多次向被诉人提出补发工资的请求,均被以还需要再研究为由拖至今日鉴于被诉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予支持为谢此致申诉人O年月日附
1、副本份;
2、证据件参考范文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法律教育网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仲裁法第13条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参考范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XXX第十一条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畜牧、水产等部门推荐,由农业部聘任第十二条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
(三)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O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O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五)遵守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第十四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部解聘第十五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农业部解聘参考范文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2、被申请人此项内容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4、事实和理由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的经过;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及证据的来源等
5、申请人亲笔签名,日期
1、仲裁申请书(注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另,申请书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递交申诉材料时,申请人、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并填写公民代理承诺书;
(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证原件以上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⑴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3、明确的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单位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
(2)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⑴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
(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注
1、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3号;
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地址南宁市科园东5路6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3楼;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
5、南宁市民政局地址南宁市金洲路38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地址南宁市民-主路49号)
4、相关的证据材料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3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4与证据对应的证据目录注a4纸复印件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方有在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申请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此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第七条仲裁地
(一)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三)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第八条送达及期限
(一)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二)上述第
(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四)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第九条诚实信用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仲裁程序第十条放弃异议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第十二条申请仲裁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O
(一)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仲裁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第十五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
1、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四)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六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未按期缴纳反请求仲裁费的,视同未提出反请求申请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和反请求答辩书
(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第十八条追加当事人
(一)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加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如果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应在征求包括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追加当事人申请之日视为针对该被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开始之日
(二)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包含现有仲裁案件的案号,涉及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通讯方式,追加当事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以及仲裁请求当事人在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时,应附具其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追加当事人程序提出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基于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作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决定
(四)追加当事人程序开始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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