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附件2关于《河源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河源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国家、省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要点解读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要求,《标准》在《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
(2017)61号,以下简称2017年标准)的果树类、竹木类、坟墓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完善了一般农作物、村民住宅、生产生活附属用房、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水产养殖类补偿标准,其中坟墓补偿标准只保留搬迁费用(重置成本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一)适用范围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要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标准》编制只针对市区,适用范围为河源市区范围内,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河源国家高新区各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自行负责编制更新、颁布
(二)起草过程《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GDP增长等因素;青苗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变化等因素科学测算;《标准》符合河源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衔接
(三)与相关标准对比情况《标准》较17年标准有所提高;不高于周边地市的平均水平
1.与河源市2017年标准对比对比2017年标准,一般农作物补偿标准提高了
23.8%,果树木及竹木类与2017年标准持平,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与2017年标准持平,整体提高了
6.0%,提高幅度符合经济增长情况
2.与河源市五个县区对比对比五个县区补偿标准,河源市区补偿标准相对略高,整体对比高约3%,符合市区与各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程度其中一般农作物类较五县低
0.3%;果树木类较五县高
54.8%;竹木类较五县高11%;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较五县高1%;生产生活附属用房补偿标准较五县高
5.5%;地上附着物较五县高
0.5%
3.与周边其他地市对比对比周边地市,《标准》整体不高于周边地市的平均水平,整体较梅州市低
4.8%,较韶关市低
8.8%其中一般农作物类较梅州市高约
6.5%,较韶关市低
34.1%;0果树木类较梅州市低
4.3%,较韶关市低19%;竹木类较梅州市高约
16.2%,较韶关市低
8.4%;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较梅州市高约
0.3%,较韶关市高
36.7%;生产生活附属用房补偿标准较梅州市低
2.5%,较韶关市低
1.4%;地上附着物较梅州市高
3.3%,较韶关市高
2.8%;水产养殖补偿较梅州市低
53.4%,较韶关市高
9.6%河源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月日。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