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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管理实施细则为深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继续医学教育要求(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管理措施》,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含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n类学分两类,I类学分能够替换n类学分,反之则不能替换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I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I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成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I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与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课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成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I类学分,但总分须达成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
(一)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和公布项目O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同意举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同意和公布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行,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案及统一公布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含省卫生厅同意举行医药卫生科技新结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学习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同意项目(包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项目
6.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学术讲座
(二)II类学分授予范围省人事厅统一要求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公共课学分其它学分不可替换发表论文、科研立项、自学、通讯继续教育、县级及其以上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含协会)和单位组织学术活动和设区市卫生局同意举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可授予n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评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出10学分
2.参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评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出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课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省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出5学分取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出10学分/人/年
4.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举行中华医学会等指定社团组织举行学术会议类项目,每次活动最多不超出8学分;经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上述社团组织省级分会举行学术活动,每次活动最多不超出3学分
5.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学术讲座每次(半天)授予
0.5分,整年不超出3分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措施》实施
(二)n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一个关键形式凡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或指定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相关四新自学资料和自学和本学科专业相关知识(含以杂志为载体,即以函授学习方法)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实施写出综述,每字可授予1学分,这类学分每十二个月最多不超出5学分
2.参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通讯继续教育活动,修完《福建医学》中继续教育课程并集中考试合格,按每讲授予
0.5学分,整年不超出12学分通讯继续教育对象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技人员,乡镇卫生院、城市小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在职卫技人员,卫生系统以外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卫技人员和省、地两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师(士)”专业技术职务者乡村医生可自愿参与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国外刊物10学分8学分6学分L含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6学分5学分4学分和中国统一刊号(CN)刊物5学分4学分3学分省级刊物4学分2学分地(市)级刊物2学分内部刊物
4.已同意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12345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87654学分省、部级课题65432学分市(地)、厅级课题课题类别课题组组员排序(余类推)
5.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医学著作(教材除外),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最高不超出15学分/年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汇报、中国专题调研汇报,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单位组织现代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半天授予
0.5学分)
9.由单位组织学术汇报、专题讲座、案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不少于1小时,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与者授予
0.5学分参与者整年所取得该类学分,最多不超出10学分
10.各级各类(含卫生部门内非卫生类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每任职周期内应选修省人事厅统一要求2门公共必修课学习,考试合格者,可取得3学分/门
(三)经单位同意派出进修学习(含中医师承学习、出国培训)和由省卫生厅派出国(省)援外活动(援外医疗队含出国培训期间)6个月及以上(不足6个月按3学分/月计算,I、II类学分百分比各为50%),经考评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要求25学分由单位下派、帮扶基层,为卫生技术人员举行学术讲座,回原单位可记载II类2学分/场(不少于2小时)福建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可按相关要求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药学),经审批公布后项目可按要求授予I类学分;未经审批项目授予n类学分,每个项目最高可予记载io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评
(一)1类学分登记依据i.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发学分证实,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跨省市在本省境内举行项目,应加盖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
2.外出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应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如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学分证书应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学习结束持办班(学术会议)通知方可给予记载学分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进修培训班、省卫生厅组织新技术、新结果推广学习班、参与经公布医学学术团体举行学术活动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学术活动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学分证实并盖章
4.经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形式参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发并盖章学分证实;参与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并盖章学分证实
5.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同意举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据其统一制发并盖章证书登记学分
(二)II类学分登记依据
1.参与授予n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举行单位提供证书并盖章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出版著作、发表译文、调研汇报、参与单位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由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给分
3.由中华医学会等指定社团组织举行授予n类学分项目,在派出单位确定其实际课时数后给予记载学分
4.由省卫生厅派出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城市医生晋升前到基层服务和帮扶乡镇卫生院)在基层讲学,由组织讲学单位出具相关证实,回原单位按要求登记II类学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发放和管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行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项目,应接收项目举行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管举行单位应在项目举行2周前将相关资料报项目举行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立案
2.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批评、全省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3.凡未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任何商业、企业在本省境内独立举行或和本省医疗卫生机构(学术团体)联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颁发学习证书在学分验证时均不予认可
(四)学分验证和考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各单位科教(医务)科负责除护理专业以外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登记,护理部负责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登记;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学分验证统一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人事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先由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初审,再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十二个月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收继续医学教育基础情况和所获学分数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评关键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
(五)附则
1.已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者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课时数(每十二个月72课时)
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卫生部门工程、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时(学分)要求根据省人事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时计算相关要求实施上述人员参与大专以上学历班、“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大)和自学考试,当年取得两科以上合格证书,视同达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3.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可视同达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4.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含专科医师)培训对象根据福建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专科医师)培训实施细则实施
5.各设区市卫生局依据本细则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可对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提出参与设区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继续教育活动要求,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立案本管理措施自二O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下发相关文件中和本文不符地方,以本文为准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措施依据卫生部和人事部共同颁发《继续医学教育要求(试行)》(卫科教发()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措施》(全继发()11号),特制订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认可措施以下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含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同意并公布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举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含经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和由省卫生厅同意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管剪发展中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关键内容,重视项目标针对性、实用性和优异性,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中国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新进展;
3.中国外优异技术、结果引进和推广,获省政府科技进步奖结果推广应用;
4.含有推进本省医药卫生学科发展作用;
5.卫生管理理论和实践提升和应用
三、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责任人最少应含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关键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出2项
四、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申报表,先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五、拟举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单位应于每十二个月9月底以前将下十二个月拟举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形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办班时间和地点、项目责任人和师资情况等按相关报表要求向所属各地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申报,省级项目(第二年5月底前可补报一次省级项目)经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省属机关(包含教学、科研机构、省级学术团体)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六、申报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将同意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责任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可上网进行查询
七、本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颁布《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措施》同时废止
八、本措施由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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