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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增强企业关键竞争力,确定企业发展计划,健全投资决议程序,加强决议科学性,提升重大投资决议效益和决议质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依据《中国企业法》、《上市企业治理准则》、《企业章程》及其它相关要求,企业特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置专门工作机构,关键负责对企业长久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议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组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最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企业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企业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依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要求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企业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关键职责权限(-)对企业长久发展战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
(二)对《企业章程》要求须经董事会同意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
(三)对《企业章程》要求须经董事会同意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
(四)对其它影响企业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进行检验;
(六)董事会授权其它事宜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议程序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议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企业相关方面资料
(一)由企业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责任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标意向、初步可行性汇报和合作方基础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立案;
(三)企业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协议、章程及可行性汇报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依据投资评审小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经过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法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能够采取通讯表决方法召开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需时亦可邀请企业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需,战略委员会能够聘用中介机构为其决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企业支付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法和会议经过议案必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措施要求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该有统计,出席会议委员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会议统计由企业董事会秘书保留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经过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企业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披露相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经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本细则如和国家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正当程序修改后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经过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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