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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认定、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是指达到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标准并通过审批,取得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认定、注册、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由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建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进行认定,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发放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工作第二章认定与注册第五条资格认定申报单位应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人员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贵州省省建设监理协会评委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评委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或者执业印章;(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进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申报人员须仅受聘于一家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且没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标准另行规定第六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各类注册专业如下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第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批准,并核发《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第九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不能变更执业单位若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自动失效,可到协会换发《贵州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也可重新参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达到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合格线的,由新聘用单位重新向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批同意核发资格证书,并按第十一条规定注册省级监理工程师所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已失效的,可在省内的工程监理企业重新注册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查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仅受聘于一家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省境内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一);
(二)申请人的《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自2011年起,初始注册人员须提交社保局出具的监理单位按规定给聘用人员缴纳社保清单复印件第十二条延续注册省级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二);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六)申请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没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第十三条增项注册取得《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申请增项注册时应提供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四);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格认定、初始注
(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与增项专业相关的材料册、延续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报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经考试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
(八)已受聘于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省境外的监理单位的;
(九)已受聘于非监理单位的;第十五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A)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六条注销注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监理企业应当向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由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在执业期间申请并完成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五);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上述情形的证明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建设监理协会举报若有前款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又不及时提出申请注销注册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申报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第十七条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的,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初始注册的要求申请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六);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社保局出具的监理单位按规定给聘用人员缴纳社保清单第十八条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七)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第十九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第二十条省建设监理协会及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办理认定、注册有关手续,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在委员会完成初审后,资格认定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制作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1、证书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的,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2、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二)执业印章
1、执业印章式样为椭圆形
(三)注册专业简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冶炼工程专业简称“冶炼”,矿山工程专业简称“矿山”,化工石油工程专业简称“化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简称“电力”,林业及生态工程专业简称“林业”,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航空航天工程专业简称“航空”,通信工程专业简称“通信”,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两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第三章执业第二十二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应当仅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省境内的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三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只能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一级及以下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十四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中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改正;发现施工中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及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担任合同约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在3日内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对于注册地在贵阳地区以外、于2006年底前已取得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考核时,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可等同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九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96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第三十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三十二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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