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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第一篇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犹豫食品污染引起的食品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制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支队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凡发现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感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以备检查
七、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由食品药监督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八、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第二篇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以备检查
七、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必须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八、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第三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患有以下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1、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
2、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3
二、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发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三、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试用工、实习工)应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检查的情况发生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门常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五、主管力员发现从业人员有手外伤、皮肤湿疹、长井子、发热、腹泻返吐等症状时,应马上停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杜绝疾病传播,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员工发现自己患有以下列病患时必须向主管人员报告、各类型的肝炎;
1、肺结核
2、鼠疫、霍乱等肠道传染病;
3、蛔虫、晚虫、鞭虫、绦虫、等各种肠道寄生虫病
4、各类传染性、脱屑性、渗出性皮肤病;
5、手部、面部等裸露部位的化脓性伤口;
6、其它可能污染食品或传染同事的任何疾患;7
七、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
八、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存为增强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
二、成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实施
三、每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次以上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1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四、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第四篇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八、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第五篇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一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增强幼儿园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二.参加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一一•培训时间:每周一次四.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食品卫生12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五.培训地点我园食堂培训室六.培训目标、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收集1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整理存档备案、食堂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在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从2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3、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4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学习制度,幼儿园每周一次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并认真作好学习记录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幼儿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园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主管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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