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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中生学籍管理要求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要求
二、入学和注册第二条被我校录用新生,须持录用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要求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准期报到,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无故逾期不报到,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学生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持新生报到花名册等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证,并建立学生档案第四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相关部门对新生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情况进行复查,经查有精神分裂、颠痫、肝脾等传染病患,取消其学籍第五条因健康原因,并经指定医疗单位诊疗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三、成绩考评和记载第六条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全方面考评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第七条取得我校学籍学生必需参与学校组织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英语等九门课程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试验操作第八条学生毕业时文化课成绩为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学科成绩采取等级制,各科成绩分为、、、四个等级,等为不及A BC DD格考查科目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第九条每学期全部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由班主任依据任课老师、团支部和学生干部意见及学生本人平时表现综合评定,操行评定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I、升级、留级、肄业、结业和毕业第十条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均可升级第十一条我校实施学生自愿留级制度第十二条高中毕业会考学科不及格,可参与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补考,补考学科最终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优异,经考试确定达成高一级水平,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同意,准予跳级第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考查合格,毕业会考及考查学科成绩均合格,准予毕业,交清各项费用,发给毕业证书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会考学科、考查科目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
1、学生受到纪律处分还未撤消;2第十六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限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实
五、纪律和考勤第十七条学生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应该含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技能第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与教学计划要求和学校统一安排一切活动学生出操、上课、实习、试验、军训、集会、劳动等全部要实施I考勤因故不能参与必需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者,以旷课论处第十九条严禁学生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违者视情节给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对旷课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视其累计旷课数和情节,按我校违纪处分条例给处分
六、奖励处分第二十一条德、智、体、美、劳等全方面发展或有专长学生可取得三好生、优异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学雷锋主动分子、优异毕业生及学习成绩优异奖第二十二条对犯错误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依据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十二个月为限)、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对部分大错不犯,小错不停,屡教不改,教育难度大,对她人思想、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学生,学校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应同时开除学籍第二十四条学生受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须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伤病需长久诊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1、患传染性疾病,不宜参与集体学习、生活;
2、家庭经济困难或发生意外,继续学习困难3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交验相关单位证实,依次报班主任、学生科、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实休课时间通常为十二个月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要续办休学手续,休课时间不得超出两年第二十七条休学期满后,须立即申请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八条转学须在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不予办理第二十九条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正当原因,可准予转学学生申请转学,须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可办理转入(出)手续第三十条休学、复学、转学(转入和转出)学生,学生科在每学期开学天内填写“学籍变更表”上报市教育局30
八、学籍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学生科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建立和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第三十二条全日制一般高中学籍档案包含毕业记录表、学籍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验表、体育合格证实、社会实践表和全日制一般高中毕业生会考成绩表等第三十三条学生科永久保留档案有新生录用花名册、升学志愿表、毕业证书存根、一般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考查成绩记录表、学籍变更表、考籍变更表等第三十四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假学籍证实,假会考成绩证实、假毕业(结业、肄业)证实、假“三好”学生和优异学生干部证实,涂改学籍档案,对直接责任人给纪律处分,违法者送交相关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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